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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如何确保人大常委会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贯彻落实

时间:2022-0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重大事项的决定一经通过,即具法律效力,本行政区域内的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和执行。

杨延娜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人民管理国家事务、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体现。依法行使好这一权力,对于更好发挥人大的职能作用,实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结合笔者在研究室统一组织的“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立法调研”过程中发现的一些问题,试就如何落实执行和监督检查人大常委会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问题进行粗浅分析。

一、落实执行和监督检查环节的重要性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重大事项的决定一经通过,即具法律效力,本行政区域内的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和执行。而如果把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看作一个完备的程序体系,那么这个体系应该包括议题确定程序、讨论决定程序、落实执行程序和监督检查程序四个环节,环环相扣、缺一不可。但长期以来,由于制度的缺失和监督不力,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往往得不到有效的贯彻和执行,不仅损害了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威性和其决定的严肃性,也挫伤了人民群众有序政治参与的热情。这样,势必损害法律尊严,影响人大权威。特别是跨届次的重大事项,往往人走茶凉,很难保障重大事项的连续性。因此,人大常委会既要抓好决定的出台,又要抓好决定的落实,两手都要硬,这样才能保证人大决定权的有效行使。

二、重大事项决议决定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从实际调研情况来看,各地不同程度地存在“重决定、轻执行”的情况∶很多地方作了决定之后便没有了下文,缺乏必要的跟踪督查;或虽有检查督促,但仅满足于“雨过地皮湿”,对不执行或不认真执行决定的并无动真碰硬之招,致使决定未能得到有效落实,重大事项决定权也再次被虚化。

从现有各省各地已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来看,相关规定对于如何作出决议决定、作出的方式方法和程序步骤等都进行了较为详尽的规定,但普遍缺乏否定性后果,即对于违反相关规范的应对措施准备不足,对不执行、不办理审议意见的,人大常委会应采取何种制裁措施等内容规定都较为抽象,缺乏可操作性。

三、确保重大事项决议决定贯彻落实的建议

(一)加强与“一府两院”的沟通。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工作职能、工作方式和方法各不相同,考虑问题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不同,如果缺少有效的沟通,就容易对重大事项的决定和执行的认识不一致。这样就会造成人大与“一府两院”对各自的工作开展情况互不了解,即人大不清楚“一府两院”在本年度内或近期要开展的重点工作,“一府两院”也不了解哪些工作应及时提交人大讨论、决定;同时,人大对“一府两院”的执行情况缺乏及时、全面的了解,“一府两院”也较少主动向人大汇报执行情况。因此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各工作机构应当就重大事项决定的出台和执行情况,建立与“一府两院”各部门的定期协商制度,并将沟通、协商的情况及时报告主任会议

(二)引入决定执行情况的满意度测评。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于重大事项决定的执行情况,可以从规范程序、调查研究、组织视察、开展测评等环节进行准备,引入满意度测评,认真听取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决定执行情况的建议和意见,保证重大事项决定的正确贯彻执行。

(三)强化行政问责。“一府两院”的国家工作人员对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不依法执行或者故意不执行,导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各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启动问责程序,通过听取报告、质询、调查、罢免、撤职、撤销等法定程序强化行政问责。还可考虑与行使人事任免权相结合,切实确保决议决定有效落实。

(四)建立重大事项决定备案审查制度。所谓重大事项决定备案审查制度,即是指下级人大及常委会就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后,应当在一定的时间内上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予以备案,经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审查发现该决定存在不适当情形的,提请上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顺应人民群众的要求,从推动依法治国深入实施、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高度,尽快把建立健全和落实重大事项决定备案审查制度摆上议事日程。

(五)重视发挥人民群众的社会监督作用。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群众。监督地方国家机关是否正确有效地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必然属于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权力范畴。人民群众或者由人民群众所组成的社会团体,有权对地方国家机关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进行严格监督。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既是人民主体地位的必然要求,也是保证人民利益实现的现实需要。重大事项本身就是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紧密相关的,发挥人民群众的社会监督作用,有利于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更具科学性,更加符合民生民意,更能体现出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应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支持、引导人民群众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进行有效监督,切实保障人民主体地位的实现。

(作者单位:河北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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