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与现行法律有关规定不一致,或者在国家体制和国家机关职权划分上存在需要研究问题的12项
1.“一府两院”机构改革方案(北京、贵州;包头、淮南、呼和浩特、鞍山、大连、南京、苏州)。
2.常委会选举或者任命的人员违法违纪的处理情况(辽宁、黑龙江、江苏、浙江、河南、陕西、青海;呼和浩特、鞍山、本溪、大连、南京、苏州、济南)。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方案及执行情况(天津、浙江、河南;济南、贵阳、大连、呼和浩特)。
4.公用事业服务价格的调整方案(鞍山、淮南、本溪)。
5.行政区域的划分、调整情况(内蒙古;济南、呼和浩特、包头、大连、淮南、苏州)。
6.与外国地方政府缔结友好城市(北京、天津、黑龙江、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北、重庆、陕西、青海;大同、呼和浩特、包头、本溪、大连、长春、南京、苏州、淮南、济南、贵阳、西安)。
7.重大建设项目(北京、河北、辽宁、河南、山西、吉林、安徽、湖北、贵州、云南、黑龙江、山东、四川、内蒙古、浙江、甘肃;呼和浩特、包头、鞍山、本溪、长春、淮南、乌鲁木齐、大连、南京、苏州、济南、西安)。
8.重大事故、严重自然灾害等重大突发事件处理情况(北京、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浙江、山东、河南、湖北、湖南、贵州、陕西、甘肃;大同、呼和浩特、包头、本溪、长春、南京、苏州、西安、济南、鞍山、淮南)。
9.国民经济建设布局和产业结构的调整情况(北京、山西、黑龙江、浙江;呼和浩特、大连、长春、西安)。
10.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资产的管理和运营的重要情况(山东;长春、西安)。
11.法院、检察院重大司法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黑龙江)。
12.重大违法案件的处理情况(河北、吉林、黑龙江、辽宁、河南、贵州;长春、淮南、本溪、呼和浩特)。
二、根据法律作出的具体规定或者与法律规定基本符合的16项
1.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本级人大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执行。(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重庆、贵州、云南、陕西、青海、甘肃;大同、乌鲁木齐、呼和浩特、包头、鞍山、本溪、南京、苏州、淮南、汕头、西安、济南)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有上述规定。
2.本级人民政府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部分调整和执行情况。(河北、辽宁、吉林、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贵州、陕西、内蒙古、福建、黑龙江、山西、天津、上海、江西、广东、广西、海南、重庆、云南、青海、甘肃;大同、太原、银川、包头、鞍山、大连、本溪、呼和浩特、乌鲁木齐、长春、南京、苏州、淮南、济南、汕头、西安)监督法第十七条规定,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计划部分调整的报告。宪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由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计划执行情况。
3.本级人民政府的决算,预算的调整、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以及预算外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江苏、浙江、黑龙江、上海、福建、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贵州、陕西、内蒙古、青海、重庆、海南、云南、广东、广西、甘肃;所有17个较大的市)预算法第十三条、第七十六条和监督法第十八条有上述规定。
4.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并根据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天津、河北、江西、重庆、青海、甘肃;乌鲁木齐、长春)监督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有上述规定。
5.本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中的有关重大事项。(河北、江西、山东、湖北、广西、海南、陕西;乌鲁木齐、西安)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有上述规定。
6.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决定对本级人大代表采取逮捕、刑事审判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河北、辽宁、湖北、海南、甘肃;南京、长春、乌鲁木齐、本溪)代表法第三十条有上述内容。
7.确定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大代表名额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名额。(辽宁、甘肃)选举法第十条和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一条有上述内容。
8.有关机关、组织办理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情况。(河北、山东、辽宁、湖北、四川、贵州、甘肃;大同、乌鲁木齐、包头、鞍山、本溪、南京、淮南、济南)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六条和监督法第九条、第十四条有上述规定。
9.撤销本级政府和下级人大及常委会不适当的规章、决议。(河北、天津、辽宁、江西、吉林、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重庆、贵州、甘肃;大同、太原、银川、乌鲁木齐、本溪、济南、长春、南京、淮南、西安)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有上述内容。
10.城市总体规划和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与总体布局的重大变更。(北京、天津、上海、浙江、福建、山东、河南、湖北、重庆、云南;银川、乌鲁木齐、呼和浩特、包头、大连、长春、南京、苏州、淮南、济南、汕头、西安、贵阳)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有上述内容。
11.有关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环境与资源保护、民政、民族、人口与计划生育、土地管理、体育、旅游、文物保护、侨务、宗教等方面的工作情况及重大措施。(北京、山东、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浙江、福建、海南、河南、安徽、湖北、湖南、广东、陕西、广西、云南、贵州、海南、青海、甘肃;太原、呼和浩特、包头、乌鲁木齐、鞍山、本溪、济南、长春、南京、淮南、苏州、汕头、西安)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有上述内容。
12.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迫切要求解决的社会热点问题。(北京、河北、辽宁、安徽、上海、山西、内蒙、吉林、山东、福建、湖南、黑龙江、浙江、河南、四川、贵州、甘肃;南京、苏州、本溪、淮南、呼和浩特、长春、鞍山、济南、大连、西安、大同)监督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四条有上述规定。
13.授予和撤销荣誉称号。(天津、河北、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江西、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广西、四川、重庆、陕西、青海)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有上述内容。
14.政府及所属工作部门执法、法院和检察院司法以及廉政建设的重要情况。(辽宁、黑龙江、江苏、浙江、山东、河南、陕西、福建、四川、青海、安徽;呼和浩特、鞍山、本溪、大连、长春、南京、苏州、西安、济南)监督法第十四条规定,人大常委会对专项工作可作出决议。
15.省人民检察院派出机构的设立或者撤销。(辽宁;长春)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条有上述规定。
16.本级检察院检察长因不同意检察委员会多数人的意见而报请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重大问题。(天津、河北、辽宁、上海、安徽、江西、山东、湖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云南、陕西、甘肃;大同、太原、银川、乌鲁木齐、呼和浩特、包头、本溪、济南、长春、南京、淮南、汕头、西安)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三条有上述规定。
三、没有具体的法律根据,但是规定内容较为原则和概括,根据宪法关于“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的规定,不好说不能作出规定的7项
1.民主和法制建设及法制宣传方面的重要举措(河北、天津、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贵州、云南、陕西、青海、甘肃;大同、太原、银川、乌鲁木齐、呼和浩特、南京、苏州、汕头、贵阳、西安、长春、鞍山、包头、大连、本溪)。
2.维护社会稳定,加强社会治安的重大措施(黑龙江、河南、湖南、海南;鞍山、本溪)。
3.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方面的重大事项(山东、辽宁、吉林、青海、安徽、四川;鞍山、本溪)。
4.涉及人民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方案(上海、山东、河南、贵州、陕西、福建)。
5.农业与农村发展、农民问题(黑龙江、福建、山东、贵州;长春、西安)。
6.对本省经济建设和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有重大影响的决策(安徽)。
7.历史文化名城、文物保护、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生态示范区的保护(北京、黑龙江、浙江、福建、河南、甘肃;长春、大同、呼和浩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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