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人大常委会
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是人大工作的主体,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力。在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基本建成,依法治国理念进一步强化的新形势下,如何进一步加强人大代表工作,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已成为地方人大工作亟待考虑的重点课题。
一、人大代表及其履职现状
近年来,定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加强和改进代表活动上大胆创新,勇于探索,积极改善和搭建发挥人大代表作用的环境和平台,逐步使代表工作走向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较好地发挥了人大代表的作用,受到上级人大的充分肯定。但是在工作实践中也发现一些问题,影响了人大代表作用的发挥。
一是人大代表的文化结构参差不齐,理论水平悬殊较大,总体水平不高。换届初期,我市的市级人大代表有337名,其中,初中及以下文化的代表28名,中专及高中117名,占代表总数的43%。这些大多数是来自农村的、在生产一线的人大代表,可能会受其文化程度和工作、生产、生活等方面的影响,他们获取理论知识的机会较少,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了解不多、不深,理论水平有限,甚至是一些履职所需的如代表的职责、权利、作用,宪法的基础理论等等也不甚清楚。因此,他们在履职的时候,可能由于缺乏主见或者理性思维,分析问题的能力较差,履职底气不足,不能理直气壮地参政议政,在推进民主法治建设中也就缺乏主动性和创造性。
二是部分代表的监督缺乏力度,职权行使的不充分,效果不太理想。首先,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及政府职能部门进行监督过程中,存在“重监督形式,轻跟踪问效”现象。现实情况是代表参加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代表小组的活动,也履行监督职责,但对监督效果极少深究。其次,代表们绝大多数是兼职代表,平时只顾忙自己的事业,对一些需要监督的事项无暇调研,掌握情况不全不细,未能了解选民意愿,所以很难有效地行使代表职权。这些情况导致有些监督内容年年监督年年未见落实的现象出现。第三,代表提出议案和批评、意见、建议时,“重数量、轻质量”的现象依然存在,缺乏全局性和前瞻性。
三是代表履职制度还不完善,代表履职没有激励约束机制,履职自觉性不高。人大代表的产生机制及对人大代表的监督机制、表彰激励机制、保障机制等还不完善、不健全。首先,法律赋予人大代表权利的同时也规定了代表履职的义务,没有给选民创造必要条件,去深层次接触代表,了解代表,导致选民对代表履职情况不太清楚,对代表缺乏有效的监督,代表自觉履职的积极性不高;其次,从制度上缺乏对人大代表的权益进行“刚性”保护,代表在人代会期间会认真履行权力和职责,但在闭会期间一些代表则很少会履行职务,甚至在代表小组组织活动时也会有各种理由缺席,更不会主动联系选民,发挥代表作用了,缺乏履职的积极性、主动性和自觉性。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
结合定州市工作实际,上述问题存在的根源是∶
一是人大代表自身素质不高,部分代表只有初中、高中文化水平,专业知识不强,没有完整的知识体系作为保障,缺乏参政议政的信心,对自己是人大代表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缺乏清醒的认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他们履职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是人大代表对法律规定的代表职权的性质和重要性了解不够,认识不到位,代表意识不强,仅仅把代表当成一种荣誉,不是实实在在的职务;代表知情知政渠道少,在审议报告、讨论问题发言时抓不住要害,点不住穴位,难以提出高质量的议案和建议,影响了人大代表监督效果和作用的发挥。
三是兼职代表,我国各级人大代表都非专职的,由于代表本职工作任务繁重,工作压力大,能保证参加每年的人代会已经很不容易,对于闭会期间代表小组组织的调研、视察等代表活动,再没有多余时间和精力参加。
四是代表与选民或原选举单位联系不密切,部分选民对代表或代表工作不了解,无法监督;《代表法》对代表的监督没有提出制约规定,同时,选民向代表反映的一些问题,尽管代表向有关部门反映,由于各种原因未及时解决,影响了代表在选民中的威信,使选民对代表的监督变得无所谓。
三、主要措施
结合定州实际,要切实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我有以下几方面建议∶
(一)加强法律法规学习,不断提高人大代表的履职水平和能力
首先,要健全人大代表的学习培训制度,有针对性、有计划、全方位地组织人大代表学习监督法、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等与履职密切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不断增强代表的法律意识,明确代表的权利和义务。其次,搞好职务培训。对新当选的人在代表要搞好“岗前”培训,有利于新当选代表尽快进入角色,适应人大代表职务的需要;对任职期间的代表搞好“岗中”培训,有利于代表及时了解新形势,掌握新情况,学习新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交流和研究履行代表职务的经验,以便更好地开展工作。第三,培训内容要结合实际。针对代表工作的特点,选准培训内容,有的放矢地开展培训活动,重点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如何开展代表工作等进行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同时,培训形式要灵活,方便代表学得进,记得牢,用得活。
(二)完善代表的工作制度,不断提高代表的责任意识
代表是否认真履职,直接影响到代表作用的发挥。要进一步鼓励代表履行职务,认真组织、开展好代表集中视察和执法检查及调研等活动,开展代表走访回访选民活动,坚持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组织专业代表小组开展专题调研活动,拓宽代表知情渠道,保障代表能真实反映选民的意愿和呼声,不断提高代表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定州市人大常委会根据《监督法》、《预算法》,制定了《定州市人大常委会审查监督财政预算办法》,从草案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决算与审计等级方面作出具体规定,按照“易懂、易审、易监督”的原则,提前介入预算决算草案编制工作,提出细化编制科目等初审意见。今年9月份,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审议了2015年预算1-7月份执行情况的报告,预算草案由原来的几页,变成现在的几十页,实现了“草案与报告合本”向“草案独立成本”的转变,增强了财政监督工作的力度、深度和透明度。根据《组织法》、《选举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修改和完善了《定州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规范任前考察、法律知识考试、表态发言、无记名投票、颁发任命书等程序,增强了被任命人员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
(三)发挥代表主体作用,进一步强化代表履职自觉性
定州人大及其常委会紧紧抓住省直管的重大历史机遇,探索新思路,完善新机制,紧紧围绕市委提出的项目建设落地,全民招商、全民创业“三个年”活动,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服务发展中的主体作用。建立代表履职档案,将代表履职情况作为代表年终评优的依据。完善推广代表向选区选民述职并接受评议监督制度,引导和组织人大代表定期向原选区选民汇报自己的履职情况,由选民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衡量、评价和鉴定,杜绝代表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现象。一是定州市人大常委会开展了“助推三个年,代表当先锋”主题实践活动。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分别联系5-6个代表小组,每个代表小组联系1-2个重点项目,每季召开一次座谈会,提出发展建议和意见。二是围绕“三个年”主题实践活动,以“代表之家”为阵地,以“代表活动日”为载体,每单月的20日,组织代表开展调研视察活动,提出了一批高质量的建议。比如,周村镇、北城区人大代表小组,就“两河”(沙河、唐河)治理进行了调研,提出治理建议。目前,通过沙河治理,投资近200亿元,占地10000亩的北方(定州)再生资源产业基地整治加快建设,为塑料加工等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搭建了平台。三是全市各级人大代表充分发挥联系面广的优势,积极牵线搭桥,引进投资超亿元的项目7个。教师节前夕,部分市人大代表积极向教育战线捐款100多万元。充分发挥广大代表的模范带头作用,凝聚正能量,引领新常态,营造了代表带头创业、万众聚力创新的浓厚氛围。
(四)建立代表履职的激励约束机制,增强人大常委会对人大代表工作的指导
一是要保障代表的合法权益。首先要加大对宪法、代表法、组织法等有关人大代表权益的法律法规宣传,形成民主法制的大氛围,通过人民群众的力量促进对人大代表的保护,增强“一府两院”的民主法治意识,主动配合代表履行职责,对侵害代表权益的行为和人员进行严惩;二是加强人大常委会对人大代表工作的指导。人大常委会是人大代表的“娘家”,是人大代表的引路人,是代表作用发挥的最重要的外部环境。实践证明,人大常委会对代表工作的指导力度大、对代表的重视程度高,代表作用就发挥得好、代表的履职劲头就足。人大常委会要充分创造条件,比如精心组织人代会期间的活动和闭会后的代表视察、执法检查、评议等形式多样的活动,充分发扬民主,广纳代表意见建议,通过人大代表表达群众对“一府两院”工作的评价,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督促其解决问题,改进工作;三是着力做好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促办理工作,代表所提的问题和建议,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反映了农民的意愿和心声,需要得到高度重视并予以切实的解决。总之,要通过多种多样的努力,充分调动广大代表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的积极性,发挥每一位代表的作用。
切实做好人大代表工作、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是一项系统工程。我们必须从整体上去谋划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才能更好地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只有这样,人大代表的作用才能得到充分地发挥,人大代表工作才能有新的发展,人大整体功能才能有新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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