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个人安全与国家息息相关的话,那么当国家和社会逐渐融为一体时,个人的安全就会受到威胁。这不仅仅是个效率的问题——国家的内部职能(社会秩序)与外部职能(群体防御)均基于效率之上,它还涉及这样一种可能,即国家自身成为争议与威胁的来源之一。如果国家成为威胁其公民的主要来源的话,这难道不会成为削弱国家存在的首要理由吗?巴西总统曾经不无嘲讽地说,“巴西正在大踏步前进,但巴西人却在拖着后腿。”[7]对于这种嘲讽,我们又当如何理解?要解开这个难题,我们必须思考公民与国家的基本关系。关于公民与国家的关系的看法可以被分为两类:最小国家观与最大国家观。
最小国家观源于约翰·洛克(John Locke)的社会契约概念,在他看来,国家的目的就是为构成它的个人服务。国家的基础源于其公民的同意,因而国家行为可以通过其对公民利益的影响来判断。这样看来,国家不应当远远大于其组成部分的总和,应当避免公民与国家之间发生严重的冲突。雷诺兹(P.A.Reynolds)明确指出,个人价值是(或应当是)判断国家行为的首要标准,相同的观点见诸于罗伯特·塔克(Robert Tucker)那篇蕴涵深意的文章。罗伯特·诺齐克(Robert Nozick)在深度和广度上为最小国家进行了辩护,他认为,集体结构(collective structure)的必要性应当从属于“个人权利”这个首要价值。[8]如果我们接受这种观点的话,那么,我们对国家安全的理解必然会更为关注那些直接源于单个公民利益的价值。同时,它也使这样形式的国家成为必然,即被统治者的同意将在国家中发挥积极作用,以至于国家与公民间的利益冲突并非国家的主要方面。
最大国家观源于这样一种假设,即国家在相当程度上要(或应当)大于其组成部分的总和,国家也有自身的利益。国家自身的利益或许有若干来源。马克思主义者将国家利益等同于统治精英的利益,后者利用国家实现自身的利益。[9]现实主义者认为,在无政府的国际环境下,对于任何人类团体的生存和福祉而言,国家都是不可或缺的单元。他们进而认为,国家的首要目标就是争夺权力和安全。这种观点的极端代表是海因里希·冯·特莱奇克(Heinrich von Treitschke)。基于黑格尔的“国家自我神化”(deification of the state)观念之上,特莱奇克言辞激烈地指出,国家是既是“原初的”(primordial)又是必须的,国家作为“一种独立的力量”而存在,它“首先要求的并不是意见,而是服从”。[10]在他看来,作为一种集体性实体,国家包含了民族(nation)且居于个人之上。他不同意社会契约论的观点,认为国家不能被看做是由人创造的实体。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通过引申社会契约论的观点,我们也能够得出与马克思主义者相同的结论。由于在实现个人利益过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国家因而获得了居于个人之上的地位。在自然状态下,无序状态使得有效追寻个人价值成为不可能,因而,在国家框架外谈论个人价值是没有任何意义的。既然国家要么是所有价值的来源,要么是实现任何价值的必要条件(在最小国家意义上),因而,国家的保存以及国家利益的追寻就取代了个人价值(尽管国家观念正是源于个人价值)。[11]对于个人安全与国家安全的关系问题,最大国家观与最小国家观的理解是迥然各异的。如果国家大于其组成部分的总和,那么在这个意义上,国家便可与个人安全分离开来并且对个人的安全需求熟视无睹。[12]
最小国家观试图弥合个人安全与国家安全之间的矛盾,它认为国家仅仅是(或应当是)其组成部分的总和;并且对于其组成部分而言,国家仅是实现其目的的工具而已。它开启了一种还原主义者的逻辑,即将国家安全与国际安全理解为个人安全的放大。最大国家观反对还原主义的可能性,它将国家本身视为一个独立的变量。然而,尽管它们在理论上的分野十分清晰,但要在实践中对它们进行鉴别却并非一件易事。这里的困难源自另一个传统的政治哲学难题,即如何确定“共同意志”(general will)?在何种程度上,国家对公民生活的干预是必要的(哪怕仅仅是为了保护公民不受“外族侵略以及彼此伤害”)?这种干预程度又如何计算?如果我们假定公民与生俱来就龃龉不断并且国际环境的敌对状态又一成不变,那么即使是“最小国家”也会成为干预其公民生活的一股强大力量。这种不确定使得我们不可能在实践中对最小国家和最大国家进行明确区分。国家的职能应如何划分:在国家自身的目的、动力与维持国内秩序、提供公共防御之间如何保持平衡?
两个因素或许有助于对最小国家和最大国家进行区分。第一种因素就是国内失序状况的广泛存在,比如1905年的俄国、1956年的匈牙利、1976年之后的黎巴嫩、20世纪70年代后期的尼加拉瓜、1979年之后的伊朗、20世纪80年代期间的萨尔瓦多和南非、20世纪80年代后期的苏联和东欧部分地区,以及过去若干年来动荡不断的其他地区。这种失序表明了公民与其政府间关系的紧张程度,其原因在于“最大国家”追求自身利益的行为损害了大多数公民的利益。非常不幸的是,失序也有可能表明“最小国家”无力遏制其公民之间的冲突,因而失序本身不足以对“最大国家”和“最小国家”进行区分。
第二种可能的因素就是不成比例的国内安全工具的存在,尽管这个因素的确定也面临着相当大的困难。这种观点认为,“最小国家”并不需要大量的警察部队,因而大量警察部队的存在就成为“最大国家”与其人民之间距离的标志。只有当存在严重的外来威胁时,最小警察国家(a minimal police)才有可能存在,比如以色列和韩国。但是极权国家中的警察机器或独立警察力量的存在一般都被认为是同“最大国家”密切相连,典型的例子就是南非种族隔离政权。这里的一个问题就是如何界定正常国家与警察国家之间的界限,人们在这个问题上莫衷一是。在大多数的“警察国家”名单上我们一定找不到英国的影子,但许多身居布里斯托尔、布里克斯顿和诺丁山的黑人公民却指出,过多的警察是这些地区骚乱频发的主要原因之一。相似的现象在许多美国城市中也并不鲜见。无论在美国还是英国,人们会周期性地对情报部门在国内的活动予以关注。
因而,警察部队的数量最终并不能对“最小国家”和“最大国家”予以明确区分。考虑到特定历史环境的特性,我们似乎可以认为,国内失序状态和数量庞大的警察部队或许都反映了维持一个“最小国家”的困难。假如在俄国和中国有太多的警察,菲律宾和中美洲充斥着无序状态,那么这仅仅表明,在这些地区建立一个“最小国家”面临着严重的国内问题。
进而,我们逐渐倾向于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即在实践中“最大国家”(或其类似物)占据了主流地位。正如伯尔基指出的那样,我们不可能离开国家来谈论个人安全这个难题。[13]但是牵扯到国家之后,个人安全与国家安全之间的矛盾就不可避免了。既然“最大国家”似乎为我们提供了一个与现实世界更为吻合的模式,那么最小国家观的主要功用就只能是为我们设定评判与批评的标准。这个结论对于我们思考个人安全与国家的关系具有重要的意义。最小国家模式(minimal state model)假定国家与个人利益之间不存在严重的冲突;除了维持国内秩序与外部防御所必需的对个人的限制之外,国家结构应当反映个人的利益。尽管我们预计这样的安排会导致国家与公民间的紧张关系,但是我们都相信(在最小国家模式下),国内事务不是国家安全的主要方面,而国家的存在并不会导致实质性的个人安全问题。
相反,在最大国家模式中,国内安全是国家安全的一个自然维度,人们也不必尽力协调国家与个人利益的关系。国家与其公民之间的冲突无疑是有限度的,再加上效率的考虑,这就使得即使是最极端的“最大国家”也必须对其人民的利益予以一定的关注。那些全然不顾其人民利益的国家将面临着两种风险(或其中的任何一种风险):陷入内战的深渊或实力和国际地位的下降(特别是同那些能更有效地调动其国民资源的国家相比)。诚然,这些限定因素给了国家相当大的空间处理其与公民的关系。人们认为回到自然状态是最不可取的,这种观念在人们之间广为传播,并且所有类型的国家都从中获益匪浅。只要国家履行了其霍布斯式的职责(Hobbesian tasks)——使混乱处于可控状态之下,那么,在许多人看来,这就可以弥补国家的其他目标所带来的损失,无论这些损失是什么。因而,无论在外界看来是多么耸人听闻的政权(比如,海地的杜瓦利埃政权、中非的博卡萨政权、柬埔寨的波尔布特政权、斯大林、希特勒、齐奥塞斯库等),它们都可以通过两种方式的结合确保自己的执政地位,即大量的警察部队与人们的政治惰性造成的令人震惊的稳定后果。在这种情形下,个人与国家利益之间的冲突是屡见不鲜的。当“最大国家”出现时,我们就会发现,一方面个人依赖国家为其提供整体的安全环境,另一方面个人将国家看做是威胁其个人安全的重要来源。这种现象既不矛盾,也不令人感到惊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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