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档案立法对公权的偏好或倾斜有很深的历史渊源。”“这种档案立法体制的形成有其时代背景,在制度设定之初是符合正义逻辑的。”〔8〕当新中国从艰苦卓绝的革命斗争中诞生之际,国内外的政治局势复杂严峻,敌我矛盾和阶级斗争依然存在,巩固新政权、维护国家安全是压倒一切的政治任务。没有了独立强大的新中国,空谈群众利益无异于建造“海市蜃楼”。特殊的历史条件造就了“国家利益取代个人利益”、“国家利益就是公共利益”的政策思路,“公权高于一切”不仅体现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也因其历史合理性而成为人们尊崇的信条和行动的准则。档案利用服务政策作为国家政策的一部分,在档案领域忠实地贯彻着这一信条,与宏观政策环境相互契合。“保守国家和政府的秘密”高于一切,保密与开放仅以“国家利益和政府利益”为判断标准,个人利用档案的“私权”在国家管理档案的“公权”面前“弱不禁风”。
政策环境的变迁促动了政策思路的转变。随着国际局势的变化、国家综合实力的增强以及社会持续稳定发展,阶级斗争让位于经济建设,和谐发展取代了敌我冲突,维护社会各阶层人民共同的公共利益成为制定国家政策的重要导向。限制政府“公权力”对个人“私权利”的吞食,公平正义地解决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冲突,成为重要立法原则。继2004年3月私有财产保护入宪之后〔9〕,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从经济领域和物权角度确立了“私权与公权同样受到尊重”,“在技术上更加注重各方利益群体的平衡,依法对国家、集体和私人的合法财产给予平等保护的原则得到了强化”。〔10〕同时,“‘政治’向管理众人之事和服务社会大众转型,民众越来越感到政治不再神秘,它与我们平时利益密切相关,因此也就产生知情的要求。”〔11〕“知情权”的高涨不仅改变了政治领域“公权”高高在上的状况,而且直接触及了我国档案馆公共服务的职能定位、公共利益的价值选择等一些深层次的问题。一些沿用多年的档案利用服务政策在理念上与外部环境相偏离,在内容上与出台的新政策相脱节,“断裂”之痛激发了变革之心,内外之压呼唤着政策“衔接”。
2007年4月出台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档案开放与政府文件公开之间的“断裂”之状进一步暴露和凸显,档案利用服务政策的重新审视和相关政策之间的“衔接”被推到了难以回避的风口浪尖。自2007年起正式启动的档案法修改相关工作中,“进一步加大档案开放的力度”,“进一步完善档案法律责任制度”〔12〕成为迫切需要革新的内容。而档案法相关配套政策的衔接也集中在“已公开现行文件利用中心建设”、“馆藏档案开放与公布”、“机关档案室的合理利用”等方面。〔13〕在《档案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八项主要任务之中,档案法制建设居于首位。根据规划,“十一五”期间需要修订相关法规8项,补充制定12项。〔14〕其中直接涉及档案利用服务的专门法规就有5项,如修订《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1991年)、《利用档案收费规定》(1992年);补充制定《档案提前开放实施办法》、《国家档案馆已公开现行文件阅览中心管理办法》、《档案信息交换与共享管理办法》。此外,需要修订的《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1980年)、《机关档案工作条例》(1983年)等法规中也有关于档案利用服务的专门条款。
档案利用服务政策的完善创新是以档案服务现实问题为对象,以档案服务理想状态为追求,与政策环境的变化相适应,与相关政策衔接配合的一个渐变过程和系统工程。它不仅仅是单项法规制度的内容修改或补充,更是一个以实现“档案公共服务”为目标的政策制定思路的转变和设计理念的更新。当然,这种更新和转变也不是一蹴而就的,它跟随中国经济发展和政治发展的步伐,“遵循增量改革或增量民主的道路,不可能发生整体的突变性改革,但是某些领域将不时会有一些突破性的发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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