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历了十年浩劫的国家处于“万物复苏”时期,档案事业遭受了长期的中断和严重的破坏,档案政策主体——国家档案局无法行使应有的职能,初创时期确立的方针政策因未贯彻执行而成为“一纸空文”,亟须恢复并重新确立。
1979年4月21日,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恢复中央档案馆名称和国家档案局的通知》(中办发[1979]10号),国家档案局恢复工作。1979年8月中断了多年的全国档案工作会议重新召开。进入80年代以后,我国档案事业的基础结构已初具规模,当时档案工作面临的主要任务是:提高档案工作科学管理水平,大力开发档案信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顺应当时我国历史科学研究(包括明清史、近代史与党史等)和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传记编写工作需要,回应科技部门及经济战线各个方面日益迫切的利用档案要求,1980年中央书记处决定开放历史档案。1980年3月17日,国家档案局发布《关于开放历史档案的几点意见》的通知,决定“一是1949年以前的历史档案,即国民党统治溃灭以前的旧政权档案,除了极少数部分必须加以限制外,拟向全国史学界和有关部门开放;二是1949年以前的革命历史档案,除某些特定部分须限制利用外,拟向搞党史研究的部门开放。”〔16〕1982年11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档案局《关于开放历史档案问题的报告》。《报告》总结了两年多来各地贯彻“开放历史档案”方针的经验做法和现状问题,并对四个关键问题做了统一指示。〔17〕
这一阶段,档案利用服务政策从“以利用为纲”向“开放历史档案”深化。不但重申和确立了“积极开展档案的利用工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工作宗旨〔18〕,而且尊重了当时历史研究、科技部门及经济战线各个方面对利用档案的迫切要求,正视了“保密规定”不当和查阅批准手续太繁的问题,明确了“开放历史档案”的政策导向。如果说“以利用为纲”还只是一个抽象的档案服务政策方针,那么“开放历史档案”已经在更高层次上充实和发展了档案服务政策的空间。“开放历史档案”不仅是一个利用方针,更是一个以“开放利用为导向”,以“开放对象、范围、手续”为核心内容,明确了“利用方式、利用界限”以及“外国学者利用办法”的内涵丰富的政策专题。
这一时期的档案利用服务政策从象征性走向了实质性,从方针提出发展到确立具体任务和目标。“以开放利用为导向”推动了档案服务工作向各个领域纵深发展。档案界至今仍然有效的三大行政法规,1980年的《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1983年的《档案馆工作通则》和《机关档案工作条例》中都设立了专条或专章规定如何开展提供利用服务。纷纷出台的其他专门档案管理规定中也大多设立了“开放利用”专门章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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