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我国档案工作经历了“六五”时期的迅速恢复和发展,“各级档案事业管理机构已达2512个,发挥了对全国档案事业的宏观管理作用;各级各类档案馆已达3004个,比1980年的2300个增加了30%,馆藏档案已达7066万卷,比1980年增加了一倍多,档案馆工作正在由封闭型、半封闭型向开放型转变。”〔19〕
在“改革、充实、巩固、提高”的方针指导下,档案利用服务政策从“开放历史档案”向“档案馆开放档案”进一步深化。之前提出的“开放历史档案”方针在这一时期得以巩固和贯彻。
1985年的档案工作体制改革确认了档案馆的文化事业单位性质,促进了档案开放向档案信息资源开发的发展。1986年2月7日,国家档案局发布《档案馆开放档案暂行办法》,将向社会开放档案确立为各级各类国家档案馆的基本任务之一。不仅明确了档案开放工作的执行主体,而且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详细制定了开放的期限(30年)和范围(6项)、开放的条件和要求、开放档案利用手续、档案公布出版和利用档案收费等方面的内容。《档案馆开放档案暂行办法》巩固和加强了之前颁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政策效力,将服务对象从国家机关和科研机构扩展到普通公民、社会大众。1986年9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档案馆建设和进一步开放历史档案的报告》的通知,强调了胡乔木同志的意见,“档案的进一步开放(包括对国外开放),势在必行,这是繁荣我国学术事业和实行对外开放政策的必然要求,各国的通例我国不能例外。”“这对于我国长期以来封闭式的档案管理方式是一大改革。因为工作量很大,只能有步骤地视轻重缓急循序进行”〔20〕。
1986年11月,国家档案局制定的《档案事业发展“七五”计划》提出:要“积极开展档案的利用工作,进一步开放档案馆的档案,多形式、多渠道地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增强档案馆、档案室的活力,为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21〕此后,国家科委、经委、计委相继与国家档案局制定了企业、科技、科研档案管理办法和《开发利用科学技术档案信息资源暂行办法》,以推动档案信息资源的利用开发。《关于利用档案收费有关规定的通知》等相关配套政策也陆续出台。
这一时期是“档案开放利用”的高潮期和蓬勃发展期,档案利用服务专项政策出台的数量达到高峰,档案利用服务的基本政策——《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也已颁布。随着档案提供利用工作的常规化,档案利用服务标准化程度也相应提高,档案利用服务政策中程序性政策缺乏的空白被填补。1987年12月4日,国家档案局发布了《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对机关档案的利用服务确立了5条工作标准,推动了利用服务的程序化、科学化和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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