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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利用服务的基本政策

时间:2022-0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37〕1996年7月5日修改后重新公布的《档案法》和1999年5月5日修改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是我国开展档案利用服务工作的基本政策。《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既指明了其他具体政策所应采取的“扩大开放”“简化手续”“适当限制”的基本态度,也确立了档案利用服务具体规章制度制定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基本政策是相对于具体政策的主导性政策,它确定具体政策所应采取的态度、所应依据的假设以及所应遵循的原则。”〔37〕1996年7月5日修改后重新公布的《档案法》和1999年5月5日修改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实施办法》)是我国开展档案利用服务工作的基本政策。两个政策文本对档案开放、利用、公布、出版、收费等方面都作了原则性规定,具体的档案利用服务政策在颁布时不得与之相悖。

《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既指明了其他具体政策所应采取的“扩大开放”“简化手续”“适当限制”的基本态度,也确立了档案利用服务具体规章制度制定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1996年修改公布的《档案法》与1987年发布的《档案法》相比,“强调了档案的利用,虽然利用这一方面修改的文字并不多,但是表明了国家对档案的利用是非常重视的,突出了档案馆在开放档案中的职责。”〔38〕修改后的《档案法》不仅对社会各方面在档案利用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作了更加明确的规定(比如允许干什么,不允许干什么),还增加了“档案馆应当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的规定,明确了各级国家档案馆在开放档案中的法定责任。在第四章“档案的利用和公布”中,《档案法》专门设置了五项条款(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三条,占全部条款的近1/5),对档案开放的法定期限、灵活处理依据和责任部门作了具体规定,并明确了利用手续、利用范围、未开放档案的利用办法。为了平衡档案形成者与档案利用者的利益关系,设置了优先利用权和限制利用的条款;为了平衡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用的矛盾,设置了国家、集体和个人所有档案的公布权。同时,还指出了档案馆应当配备人力,加强档案的研究整理和编辑出版。

1999年发布施行的《档案法实施办法》是修改后《档案法》的配套法规,具有更多的程序性和操作性规定,在贯彻执行中与《档案法》发挥合力,不能与之割裂。《档案法实施办法》在利用服务方面的补充完善主要表现在对公布档案的七种行为作了更加明确的界定,细化了档案开放的起始时间和范围,确立了档案利用中缩微品和复制品的效力,将“档案的利用”定义为“对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规定了我国公民、外国人和组织的利用手续和审批权限,还明确了提供档案社会利用可以收费以及收费标准的制订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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