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信息来源的广泛性和内容上的包罗万象是档案信息服务受体——档案利用者具有公众性的基础。作为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制度安排,各级各类国家档案馆的设立保证并强化了这种“公众性”。因为非“公”性质的档案机构,或者以内部人员为服务对象,或者以“付费者”为服务对象,都不承担面向公众的义务。
从公共服务的角度来看,“公众性”指的是服务对象的普遍性和广泛性,面向不特定的第三人,具有不可预测、无限增长和不断扩大的特点。档案服务对象——利用者亦有此特征。
一方面,档案信息内容丰富、价值多元,不仅不同个体利用需求存在差异,同一个体也存在不同的信息需求,档案服务具体活动所面对的利用者动态变化,需求并不固定,身份特点也并不分明,事先无法一一预测,更无法划清服务对象边界。
为了突出服务重点和提升服务质量,对利用较频繁的档案信息进行专题数据库开发,对需求相近的利用者提供项目式服务,是主动服务的重要内容。但并不能改变服务对象范围的无限性,也不应因此而忽略基本信息服务、降低“被动服务”的质量。这也就在客观上给档案服务提出了“普遍均等”、“自由公平”的要求。正因为服务对象和需求无法逐一预测,所以档案馆要维护最广大群众的“公共利益”,就应将一部分创新服务项目的热情转到认真扎实地进行档案开放和公共利用上来,在合法范围内尽量消除利用障碍,保障基本信息服务的“均等化”,让已开放的档案都能“共享利用”,鼓励不侵害国家、集体和其他个人利益的“自由利用”,并将这一“自由”平等公正地赋予每一个公民。
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环境的改善和档案意识的增强,对档案信息的需求会逐渐增多并出现新的表现形式。相应的,档案利用者的范围也将不断扩大,出现新的利用者类型。我国档案利用群体的扩大经历了两个飞跃:一是从机关团体利用者向普通公众辐射;一是从到馆查阅用户向网络用户扩展。
首先,公共服务对象“不仅包括传统的利用者群体——出于工作查考需要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学术研究需要的教学科研部门,还包括为‘知情维权’奔波的广大普通百姓,以及国(境)外查档者,因此是一个无限增长的、需求不尽相同的利用者群体。”〔15〕1986年2月7日颁布的《档案馆开放档案暂行办法》提出了为“公民”服务的宗旨,是从政策角度肯定档案服务对象“公众性”的最早体现。《办法》总则第二条明确了“档案向社会开放,是各级各类国家档案馆的基本任务之一,是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需要,是开展国际文化学术交流的需要,是促进我国公民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等事业研究与创作的重要条件”。除国家机关和科研单位之外,普通公民、社会大众明确成为档案服务对象,是对当时档案利用者范围不断扩大的政策回应。
此外,现代信息技术对信息用户的影响在档案领域同样深远而广阔。档案利用者的“公众性”在虚拟世界得到了更大扩展。数字档案信息服务的对象不再局限于到馆利用者、本地利用者和本国利用者。对于开放的信息源,其服务范围已经扩展至全球用户。如今,我们在家轻点鼠标就能登录美国国家档案与文件管理署(NARA,The U. S. National Archives and Records Administration)观看“在线档案展览”,在线利用“档案数据库”(AAD,Access to Archival Database)中20多个联邦机构产生的5000多万件电子文件;也能到英国数字档案馆(NDAD,The National Digital Archive of Datasets)下载其公共资源数据库中的档案信息。同样,我国档案馆网络服务的对象也正不断超越地区界限和国家界限,呈现出无限扩大的态势。“档案工作一直把用户的需求放在第一位,但主要是到阅览室进行利用的用户”。“在线用户可能永远也不会造访档案馆”,“亲自到档案馆的用户只是用户的一种,而且在我们的用户中所占比例将越来越小”。〔16〕英国曼彻斯特大学的档案同仁对于档案服务对象变化的认识也提醒我们,对档案利用者“公众性”的理解不仅需要强调从团体向普通个人辐射,还需要关注快速增长的潜在利用群体——广大网民。
档案服务的“公共性”不仅仅是一个观念世界的问题,意识决定行动,对“公共性”内涵理解的不完整不深刻,也在现实世界中产生了影响。档案馆的“主要责任”是“保守秘密”还是“引导利用”依然模糊,档案利用者的自由利用程度还远远低于西方发达国家,社会大众在档案领域的“公共利益”常常被“国家利益”所掩盖,档案服务创新处于“散兵游勇”状态。这些现实问题固然与我国的文化传统、经济条件、管理体制存在关联,但档案政策制定者、执行者和相对人未能就服务的理想目标和价值取向达成共识,档案公共服务政策的价值导向尚未确立,也是不可回避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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