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这一概念在学术研究上主要出现于两大领域:政治行政学、法学。政治行政学领域是从“责任”和“责任制”概念的起源来研究“政府责任”的内涵以及“责任政府”的构建,着力于“责任机制”在政府管理和服务中的建立,着力于政治体制的创新和转型。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学者蒋劲松将“责任政府”中的“责任”界定为既包括政府的义务和职能,更包括政府应该承担的宪法上的不利后果和对政府的制裁。〔29〕从责任构成的角度指出责任是职能与制裁的统一。这个“责任政府”语境中“责任”的特定内涵在结构上也采用通俗理解中的“二分法”〔30〕。法学领域的“责任”却是强调“后果与制裁”,具有强制性。例如在“民事责任”、“违约责任”等概念中,责任与债务是相互关联的,但债务是“法的当为”具有自愿性质,责任是法的强制。〔31〕总的看来,政治行政学领域所倡导的“责任”较为宏观,偏重于“责任观念”的形成和“责任机制”的完善。法学领域论述的“责任”则更加具体,在刑法、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不同领域各有所指,偏重于不良行为应该承担的具体后果和惩罚。
笔者认为,档案服务机构的“责任”与政府责任存在着相似性和联系性。责任的明确和承担,必须完善责任机制,将行使职权与承担后果相统一。
一、档案机构与政府机构之间委托或组成关系决定了档案服务机构的“责任”具有政府责任的性质。
首先,代表国家和政府行使档案保管和利用职能的国家档案馆是政府在档案管理领域的责任分担者。政府对具有社会公共财产性质的公共档案信息具有收集、保管、提供服务的义务,具有保障当代公民的知情权、信息利用权的职责,具有为子孙后代保留社会记忆和历史财富的责任。作为国家财政拨款的文化事业单位,国家档案馆被授权集中统一管理档案信息,承担了政府的信息管理职责,代表政府行使档案公共服务的职能。其次,政府机关的档案室本身属于行政编制序列,是政府机构的组成部分,其职责均属于政府责任。2007年4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出台,明确了行政机关必须履行公开政府信息、提供信息服务的责任,机关档案室理应成为责任主体之一。最后,我国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具有公共性质,不同于完全受市场支配、参与市场竞争的其他企业,通过各种方式受政府委托在某一领域履行公共服务责任。其产生和掌握的档案信息属于社会公有公用资源,其档案机构也需要承担档案公共服务责任。
二、档案服务机构责任的明确和承担,依赖于责任机制的完整性,特别是在合理赋权基础上补充相关政策对后果承担的规定。
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加强和完善客观上需要责任政府的建立,需要明确政府在公共事业、公共管理中应该承担的责任,通过政策的制定实施建立健全责任机制。档案服务要实现从“档案利用服务”向“档案公共服务”的转型,还需要建立完善的责任机制,为公共服务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使档案机构能够切实行使权力,并承担对应责任。政府责任机制的建立包括赋予职能和行使权力、承担责任和接受制裁、责任监督和保障三个环节。档案政策也应该从这三个方面来完善档案馆履行职责的规定。
鉴于档案馆与公众在获取和支配档案信息力量上悬殊较大,鉴于开放档案对档案公共服务的重要意义,鉴于档案馆开放工作的现实困局,笔者认为,以明确责任为主线进行相关政策分析和设计,特别是完善档案开放工作的政策调控,不仅是档案开放破除政策“坚冰”的关键,也是推进档案公共服务的首要专题。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