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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的原始法制

时间:2022-0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罗马的原始想法最重要而且不可否认的原则在于,国家即使有权监禁甚至处死自由民,但是不能因此而剥夺他的儿子的权利和田地,甚至不能向他收税。但是罗马宪法的发展却一定只属于罗马自己,至少也是属于拉丁文明。

这里请允许我对罗马的原始法制做一个总结——罗马人认为主权是寓存于自由民之间的,自由民只有在必要情况下才有权使用,而且只有当偏离现行法规之时,才有权力和国王一起行使主权。因此正如萨鲁斯特所言,王权既是绝对的,同时又受到法律限制。这里所言的“绝对”是指国王发出的命令必须绝对服从,不管这个命令是对是错;“受限制”则是指,当这个命令与常规法制不相容的时候,如果没有经过人民这个主权的真正所有者的允许,都是没有长期的合法效力的。

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罗马最早的宪法正是君主立宪体制的倒转。在君主立宪的政府形式中,国王被认为是国家全权的拥有者与荷载者,比如说赦免权是属于他的。而相应地,国家的治理权则属于人民代表以及由人民负责的单位。而在罗马的体制中,人民所施行的权利则和现在的英格兰王类似,比如英格兰王所享有的特权——赦免权,在罗马则由社团享有,而君主立宪制中政府的一般功能却落在了罗马国王的身上。

如果我们在国家与个体分子之间的关系上考察,会发现罗马并非仅仅是体制疏松的防卫结合体,同时又与现代观念中的“绝对权利国”的概念相冲突。事实上,外来限制对于国家权力的限制力,从根本上说仍然小于它对国王权力的限制。但由于“合法权力”这个概念本身的局限性,因而国家权力也并非是无限的。虽然社团在例如分配自由民承担公共事务以及惩罚犯罪者此类事情上对自由民行使权利,但任何法律若要惩罚什么人,而个人所做的行为并非被集体认可为需要制裁的,即使这个法律行为在程序上无可挑剔,但是罗马人仍然认为这种程序是不公正的。

而且国家权力在财产权以及家庭利益方面,受到了更为严格的限制。罗马并不像里可加斯的警察组织那样,可以使家庭消失从而扩大社团。罗马的原始想法最重要而且不可否认的原则在于,国家即使有权监禁甚至处死自由民,但是不能因此而剥夺他的儿子的权利和田地,甚至不能向他收税。没有社团会像罗马社团一样在自己的范围内拥有如此完全的权利,也没有任何社团如罗马社团一样,可以使自己的自由民权利免于受到其他自由民以及国家的侵犯,享受着几乎绝对安全的生活。

罗马社团秉承着他们自由民族的原则,了解服从的义务,法律上不受任何神秘观念的影响,实现绝对的平等,互相之间也享受同样的地位;保持明显的民族界限,但是同时也慷慨地向其他民族开放门户。这种体制是随着罗马人自然成长起来的,而不是制造出来或者借取其他民族的。当然,这也是以“希腊—意大利”和印欧的早期法制为基础发展而来的。但是荷马的史诗以及塔西佗的《日耳曼尼亚志》中所描述的景况与罗马最早的社团组织之间,一定有着连续的发展脉络。罗马集会中有组织的裁判行为以及有规章制度的意见宣布法,与希腊集会的欢呼以及日耳曼集会敲击盾牌的仪式相比,虽然同样有展示社团主权的意义,但是彼此之间还是有着很大差距的。

另外,由于罗马国王的紫色长袍以及象牙令牌必定是从希腊借取而来(绝非从埃特鲁利亚人那里得来),因而12个开道使者以及其他种种外在形式上的安排,也有可能是从外国借鉴而来的。但是罗马宪法的发展却一定只属于罗马自己,至少也是属于拉丁文明。至于其中借鉴其他国家的元素,非常少而且无关紧要。——此结论所参照的证据即是罗马宪法中的观念都是由新创的拉丁语表达出来的。

罗马联邦作为政权基础的一切基本概念,都是从宪法中提取来的,因此,只要是有罗马社团的地方,都遵守着一样的原则——行政长官拥有绝对的指挥权,元老议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威,其他的一切则需要主权人即自由民集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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