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人的生命与死亡
(一)人的生命为从受精卵到人体死亡之间人的存在
包括人的生物学生命和人格生命。简称生物的人和社会的人。人的生物学生命有其种系和个体发育的历史,人的人格生命是指在伦理和法律上负有权利和义务的主体的生命。而在伦理和法律上负有权利和义务的主体,必须是一个处于一定社会关系中具有自我意识,具有理性的人。
人的生物学生命和人的人格生命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例如,一个不可逆昏迷的病人,他完全失去了意识和自我意识,对周围的人和事物没有反应,但在其体内新陈代谢活动仍然继续着。这样的人也就失去了人的人格生命,仅留下人的生物学生命。与胎儿不同,婴儿是社会化的。“母子”关系不仅是生物学结构,而且是一种社会结构。而“母亲—胎儿”关系,主要是生物关系,基本上没有母亲的有意识的积极参与。与之相对照,母子关系是主动的,并且是社会性的。婴儿与母亲以及家族其他成员之间的社会性相互作用,对于婴儿的智力发育十分重要。正是这种关系,才能使婴儿产生意识和自我意识,才能使它成为真正有理性的人。因此,从新生婴儿起,才开始有人的人格生命。
生命的价值决定于生命的质量。生命的质量就医学角度而言,是指身体、心理方面的质量。社会方面的生命质量主要是教育等部门的问题。
(二)人的死亡即作为人类个体或伦理法律主体的个人的生命活动不可逆转的终结,人的生物学生命或人的社会性生命不再延续
由于死亡问题的复杂性,人们提出了临床死亡、人的生物学死亡、人的社会死亡等概念。这些概念有一定区别,但又有密切联系。
在历史上,人类最早对死亡充满神秘、迷信和幻想,认为死亡与睡眠一样是可以逆转的。只是在克服了万物有灵论的支配之后,人们才认识到死亡是不可避免的,不可逆转的。
由于认为心脏是机体生命的中枢,所以把心脏停止跳动和停止呼吸作为死亡的定义和标准。这种观念沿袭了数千年之久。但是,随着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特别是复苏和支持方法的改进,使自身已不能起作用的肺、心、肾等器官可以靠机器维持,从而使一些大脑己受不可逆转的损害的病人继续维持心跳,这就对传统的死亡概念提出了挑战。另一方面,又由于器官移植的发展,使得修改死亡标准的要求更为迫切了。世界卫生组织规定的死亡标准为:对环境失去一切反应;完全没有反射和肌肉张力;停止自主呼吸;动脉压陡降和脑电图平直。提出脑死亡概念和标准之后,现代医学才最后在逻辑上统一了对人体生命中枢问题的认识。
新的死亡概念与关于人的本体论观点是一致的,即人是社会的、理性的、有自我意识的。一个处于不可逆昏迷状态的人,他已丧失了理性,失去了自我意识,也不与社会其他成员发生任何社会的相互作用,即使他的心脏还在跳动,但他已不具有人的本体,已丧失了人的社会性生命。
人的死亡是一个连续的、渐进的过程。人体各个部分的死亡不是同时发生的,因此不容易精确确定生物个体死亡的时间。在作为整体的个人死亡之后,他身上的某些细胞、某些器官仍然可能是活着的。因此,医生也就可以把作为整体已死亡的个人的活器官取出,移植到其他病人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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