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青霉素族:作用机制是干扰细菌细胞壁的合成。而哺乳类动物的细胞由于没有细胞壁,故对人的毒性很小,对孕妇、胎儿都比较安全,是孕期最常见的抗生素之一。孕期选用青霉素制剂时,除考虑其抗菌谱外,还考虑各种青霉素与蛋白结合力。如:氨苄西林及氯唑西林,前者血清蛋白结合力为22.5%,后者却为95%以上。若使母体达到抗感染要求,应尽量减少进入胎体的青霉素浓度而选用氯唑西林。
(2)头孢菌素类:其作用机制和青霉素相同,与青霉素相比具有广谱、耐酶、低毒的优点。临床上可以根据各类头孢菌素抗菌谱的特点而选择使用此类药物。最近在国内上市的头孢四代(头孢吡肟),其动物试验虽然未提示任何不良作用,但其上市时间短且未做此方面的试验研究,故选用时必须慎重。
(3)大环内酯类:抗菌谱与青霉素相似,作用机制是抑制细菌蛋白质,属抑菌剂。红霉素对孕妇、胎儿的毒性很小,妊娠期可安全使用,但孕妇应慎用。而红霉素酯化物因其在肝脏代谢,可使肝损害的发生率很高,故妊娠期应禁用。
(4)喹诺酮类:作用机制是抑制细菌DNA旋转酶,阻碍DNA复制起杀菌作用,可影响胎儿软骨发育,孕期禁用。
(5)氨基糖苷类:可造成第八对脑神经损害,对胎儿有潜在神经毒性和耳毒性,孕期禁用。
(6)氯霉素:有抑制骨髓作用,且可引起灰婴综合征,故在妊娠中、晚期不宜使用。
(7)四环素:有明显的致畸作用,属妊娠期禁用的药物。但妊娠期使用四环素类药物的危险取决于给药的时期。闭经10周之内给药迄今尚未发现任何致畸作用。因此,如不小心在此期间服用了四环素类药物则不必过多担忧。妊娠中、晚期服用了四环素类药物可能对胎儿乳牙胚有不良影响,而造成乳牙变黄(不影响恒牙)。此种危险理论上是从闭经14周开始,而实际上只是在妊娠6个月以后使用四环素才能观察到这种病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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