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政府非常重视食品安全管理,对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一直不遗余力,当然也包括水产品食品安全管理。虽然美国海水养殖业在1990年以后就无法进入世界海水养殖产量排名前十的国家行列,但是这丝毫不影响我们学习和研究美国先进的水产品食品安全管理机制。
一、美国水产品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联邦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是美国联邦政府的公共卫生管理机构,隶属于美国卫生和公共服务部(DH HS),共设有食品管理中心、药物管理中心、生物管理中心、医用器具管理中心、兽医管理中心等数个单独的部门。美国除了肉类和家禽类以外几乎所有本土的以及全部进口农产品的卫生安全监控和检测工作都是由联邦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同时该局还对水产养殖药品投入品问题进行了规定,对所有动物源性产品要抽查检测221类药物残留,并且将包括氯霉素在内的10种药品投入品列入了禁止名单。该局也对进口水产品的药残标准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尤其是对一些关键致病菌的限量指标作了明确的规定。
美国农业部(USDA)是行使农产品食品安全管理和行政执法
职能的主要单位,农产品食量安全标准、检测与认证管理等相关工作都由该机构负责。美国农业部下设机构包括:一是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主要负责美国各种食品残留的相关检测工作、肉类和家禽类农产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以及针对联邦政府食用动物产品安全法规的监督执行;二是农业科学研究院(ARS),主要负责各种研究项目,如水土保持、农产品综合利用、动植物品种改良和人类营养研究项目;三是动植物卫生检疫局(APHIS),主要负责动植物及其制品的检验检疫、植物产品的出口认证和审批、转基因植物和微生物有机体的移动以及动植物疾病风险评估等工作;四是农业市场服务局(AMS),主要提供检验和分级服务,对新鲜农产品分级复查,并且在食品质量分级方面负责与其他主要部门联络等。
国家海洋渔业局(NMFS)是联邦商业部的下设机构,主要负责义务性水产品检验检测和制订等级计划。国家海洋与大气管理局(NOAA)创建于1970年,也是商业部的下设机构,主要致力于海洋生物资源的相关研究,同时负责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培训和水产品质量检测相关工作,当然,这些服务都不是免费的。
联邦环境保护局(EPA)主要负责对农药残留和有毒化学物等相关问题进行管理,如制定农药残留量标准和相关法规,农药生产、销售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也由该机构负责。
二、美国水产品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美国联邦法典》(CFR)是美国联邦政府颁布的重要法规,其中第21章对有关食品生产、包装和贮存的良好加工规范(GMP)进行了规定,第9章对政府和企业在食品安全管理中各自的职责与定位进行了规定,强调企业的主要责任就是保证所生产食品的安全性,政府的主要责任是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制以及提高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水平。
美国联邦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水产和水产品加工和进口的安全与卫生程序》主要是对水产品与HACCP有关的内容进行了规定,该法规从1997年12月18日开始全面生效,该法规的第一部分对GMP、SSOP和HACCP原理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规定。需要注意的是,一方面该法规对水产品加工环节中的一些关键因素进行了规制,如负责制订和修改HACCP计划的人员必须受过HACCP系统的专业培训;另一方面该法规对进口水产品强制要求实施HACCP控制,以期保证进口水产品食品安全风险始终处在HACCP体系的控制之下,严格控制进口水产品的质量安全。对水产品加工和水产品进口强制推行HACCP体系是该法规对推动HACCP发展作出的巨大贡献,同时也极大地促进了水产品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发展。
美国联邦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食品法典》针对员工健康和企业管理提出了一定的要求,通过对企业生产环境,如车间、机器设备、安全生产防护等方面的规定和对企业生产、管理人员的保护来实现降低食源性疫病的目标。
美国联邦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了《2002年公众健康安全和生物恐怖准备与反应法》,该法规要求美国本土和向美国出口的外国食品及饲料从生产到运输各个环节的企业都必须在美国联邦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局登记备案,未进行相关注册手续的外国食品和饲料将被视为问题产品,海关等部门有权将其查扣。这一法案的实施将美国的进口食品管理工作推向了一个高度,预示着所有与美国有食品方面国际贸易的企业,尤其是向美国出口食品的企业将面临更为繁琐的审批、备案手续和更为严格、全面的监控。可以说这是为了食品反恐工作的顺利展开,当然,也可以理解为对进口食品进行更为严格的管理和控制,这一点对当前我国社会发展有很强的借鉴价值,尤其是在我国进口食品频频出现食品安全问题的情况下更应当引起我们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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