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政府实施监管的行为动机分析原理类似,作为理性经济人,当且仅当生产高质量安全水产品的期望收益高于生产低质量不安全水产品的期望收益时,企业才会乐于选择生产高质量安全水产品。用数学公式表述为
EU M1-EU M2>0,也即(R-C 1)-(R-C 2)+qF>0,整理可得(C2+q F)-C 1>0。
可将上式中(C 2+q F)表示企业生产低质量不安全水产品所需要付出的总成本,包括生产成本C2和被处罚的机会成本。上式的经济含义为,只有当企业生产低质量不安全水产品的总成本高于生产高质量水产品的成本时,或者说生产高质量安全水产品存在超额利润时,企业才会选择生产高质量安全水产品的策略。由于C2>C 1,在两者相差较小时,显然政府的监管措施将在企业生产抉择中变得异常重要。当海水养殖产品食品安全保障体系越完善、政府对违规生产的监管力度越大以及对水产品质量不合格的惩罚越严重时,企业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制度、生产高质量安全水产品的动机才会越强,水产品的安全性才会愈有保障。
本书五章核心章节中共涉及海水养殖产品食品安全保障机制31项,其中养殖阶段8项、加工阶段6项、市场阶段4项、综合保障体系11项以及重点环节两项。如果将该31项机制设为31分,一项机制失效,则意味着企业生产不安全水产品的可能性就会增加一分,我们可以作这样极端的推测:如果海水养殖产品食品安全保障体系31项机制完全有效,则企业生产不安全水产品的可能性为零,如果海水养殖产品食品安全保障体系31项机制完全失效,则企业生产不安全水产品的可能性为满分,即31分。(注:此前已经假设将品牌价值等因素剔除出动机分析)
结合以上对政府监管行为的动机分析,一种值得关注的情况是,对小企业而言,由于其生产方式简单、生产环境较差以及食品安全生产流程的缺失,导致食品风险性极高但生产成本极端低下,这时便出现C1、C2相差巨大的情形,即C2《C1;而政府由于对其监管难度较大从而导致监管效果不佳,这就会使得小企业所生产的低质量不安全水产品存在较大的超额利润,即R-C 2》R-C1,因此相较于大型水产品企业,小企业更倾向于选择生产低质量不安全水产品。更进一步,即便政府实施监管,出于社会公平原则,政府对小企业生产不安全水产品的经济惩罚也不会太重,而C2《C1的存在,使得小企业生产低质量不安全水产品的收益仍高于严格按照食品安全相关规定改善生产条件、生产高质量水产品所获得的收益,也即R-C2-F>R-C1,因此,小企业仍将继续选择生产低质量不安全水产品。至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对小企业而言,(p*,q*)不再是此番政府、企业博弈的混合策略的纳什均衡,政府监管成为不可置信威胁,小企业将始终采取生产低质量不安全水产品的策略,(生产低质量不安全水产品,不监管)成为政府与小企业博弈的纳什均衡。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分析都是基于高质量安全水产品和低质量不安全水产品的销售价格相同的假设基础上进行的,也就是说企业生产相同数量的两种水产品收益是相同的,从而导致在企业行为动机分析中,企业的两种策略选择的期望效用之差只与成本有关,而与收益无关。如果加入不同质量水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和价格差异因素分析,模型将变得更加复杂,在此笔者不作过多分析。
结合政府与水产品企业博弈模型中收益矩阵的构成,为提高水产品食品安全性,必须加大对不安全水产品的惩罚力度,使得对任何规模的企业而言政府监管都是可置信威胁,产生有效的震慑作用,提高企业生产不安全水产品的机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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