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GB2763—2012《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是目前我国农药残留监管领域的唯一强制性国家标准,其中对于新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达到2293个,比原标准增加了1400余个,对于食品农药残留标准进行了统一的规范。
海水养殖过程中必然要投放药物,这类药物可以称为渔药,但严格来说应当将其定义为水产用兽药,“渔”这个字来源于行业名称,只不过渔药这个词已经成为一种称呼习惯,以下我们也称之为渔药。渔药指的是“为了提高水产增养殖产量,被用来预防、控制和治疗水生动植物的病、虫、害,促进养殖对象健康生长,增强机体抗病能力以及改善养殖水体质量所使用的物质”。根据2013中国渔业年鉴的统计数据,2012年我国渔用药物产值为116 648.64万元,同比2011年减少了14 914.24万元。我国目前渔药大概有144个品种,具体来说包括抗微生物类药物、驱杀寄生虫药物、消毒类药物、微生物制剂、调节水产养殖动物生理机能的药物、环境改良剂、水产用疫苗和中草药制剂。我国海水养殖渔药使用存在的问题主要有盲目用药、渔药质量问题、渔药使用不规范等,这对海水养殖产品自身的质量安全会构成一定程度的威胁,因此我们必须对海水养殖用药加强管理和开发,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宣传规范用药的重要性,科学规划渔药使用量、使用品种和使用周期。海水养殖规范用药是保障水产品食品安全和海水养殖业可持续发展的必要途径,因此必须加强对于养殖户和养殖企业规范用药的培训,鼓励安全规范用药,科学选择渔药品种,合理确定用药周期。消毒剂、水质改良剂和单纯的中草药都可以作为预防海水养殖产品疾病的渔用药物,其中消毒剂是用量比较大的一种。采用的消毒剂应当具备用量少、消毒效果好以及不会导致病原体产生耐药性和有害物质残留等特点,如二氧化氯制剂。
第二,建立渔药残留检测监控体系。渔药残留指的是“水产品的任何食用部分中渔药的原型化合物或者代谢物,并包括与药物本体有关的杂质在其组织、器官中蓄积、储存或者以其他方式保留的现象”。渔药残留检测是水产品检验检测体系的一部分,也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应当建立完善的渔药检验检测网络,在海水养殖区域的乡镇更要设立渔药检测点,同时也要鼓励大型水产品交易市场和规模较大的海水养殖产品加工企业自发建立渔药残留检测机构,并成为渔药残留检测监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加强渔药理论研究。渔药学研究是渔药安全使用的基础,渔药的疗效、毒性和渔药浓度之间的关系是渔药学的研究内容,对这些内容的深入研究有助于科学地使用渔药和确定用药周期,有助于新型药物的开发研究和为渔药合理使用提供足够的依据。海水养殖动物种类繁多,因此对于渔药的基础性研究必须加强,研制针对性较强的渔药是海水养殖业发展的重要保证。
第四,实行渔药处方制度。建立渔药处方制度可以有效地对渔药使用情况进行控制,可以实行总渔药师制,出台国家层面的渔药清单和处方药清单,将渔药纳入《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制范围,将渔药处方人员纳入人事职称范畴,从法律和制度上保障渔药处方制度的实行。
第五,鼓励支持新型渔药、无公害渔药、渔药替代制剂以及渔用疫苗的开发研究。据统计我国渔药生产厂家有100多家,但是工艺技术落后、产品疗效差和档次低的现象比较普遍,因此无公害渔药的研究开发是促进海水养殖业和渔药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新型渔药包括渔用疫苗、天然中草药制剂、微生物制剂和生物渔药等。生物渔药是目前渔药业发展的潮流之一,具有绿色、安全等特点,可以有效促进药效实现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和谐统一。目前我国中草药制剂主要应用于淡水养殖,但是对于工厂化海水养殖模式来说也具有很高的借鉴价值,如通过水煎煮法、微波乙醇提取法和微波水提取法提取的五倍子和石榴皮的提取液就有很好的抑菌、杀菌效果,此外黄连、黄芩和乌梅的提取液也能达到类似的效果,而且采用中草药是避免产生耐药性的重要途径。渔药替代制剂的研发也应当引起重视,从源头上掐死使用违禁药物发生的途径,如孔雀石绿替代制剂。我国渔用疫苗的研究基础较为薄弱,起步比较晚,免疫防治已经成为水产动物病害控制的主流方向,因此加强水产品免疫学和免疫制品研究是必然选择。
第六,提高我国水产品渔药残留标准水平。CAC(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是政府间协调国际食品标准法规的国际组织,与CAC限量指标相比,我国水产品渔药残留标准还有许多问题,如规定过于笼统,涉及渔药品种数量少以及标准制定缺少风险评估等。我国目前涉及水产品中药物残留的标准主要有《无公害食品渔药使用准则》(NY5071—2002)和《无公害食品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NY5070—2002),后者规定我国水产品不得检出氯霉素、呋喃唑酮、己烯雌酚,而喹乙醇、金霉素、土霉素、四环素、磺胺类以及增效剂等则允许在水产品表面或者内部可检出的最高浓度为100 μg/kg。具体来说我们应当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是在制定标准时将水产品进行科学的分类;二是扩大目前水产品渔药残留限量标准覆盖的范围;三是客观规定禁用渔药,加快渔药替代制剂的开发;四是加强标准制定风险评估研究;五是学习、借鉴发达国家渔药残留限量标准制定的先进经验。
第七,严禁添加违禁药品和激素,加大查处和惩罚力度。《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无公害食品渔用饲料安全限量》(NY3072—2002)都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中直接添加兽药、激素和其他违禁药品的行为进行了禁止,海水养殖户和养殖企业要以法律法规为基础加强自律,政府相关部门也要依据法律法规加强管理,增加违法成本,对添加违禁药品和激素的养殖行为进行坚决的打击。
第八,加强对渔药生产经营企业的检查,杜绝违禁药品的生产和销售。2005年以后我国就已经对渔药生产企业强制实施了GMP认证制度,对渔药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加强检查和监督是保证渔药业健康发展的必然选择,对渔药商品号、批准文号、批号和生产日期等重要内容要进行备案登记,实施严格的渔药准入制度,对渔药经营许可证的审核与颁发充分重视,对不符合《兽药管理条例》的渔药坚决进行查处。
第九,合理储藏和保管渔药。渔药的储藏与保管对于渔药的安全使用具有重要影响,因此应当将外用药物和内用药物、名称容易混淆以及性能相反的药品分开进行储藏,如酸类药品和碱类药品,同时要根据渔药本身的特性进行储藏和保管,如二氧化氯易燃易爆、抗生素容易过期失效、中草药制剂容易发霉变质等。
第十,严格作好渔药使用记录。《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和《无公害食品渔药使用准则》(NY5071—2002)等相关法规都要求水产养殖户和养殖企业作好养殖用药记录,记录应当由专人负责,对水质状况、饲料和渔药使用相关情况进行记录,养殖用药记录应当保存至本批水产品销售后两年。
第十一,建立客观、全面的渔药评价指标体系。客观、全面的渔药评价指标体系对于促进渔药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一般来讲,渔药的评价主要偏重于药效学和毒理学的评价。药效评价通常以治愈率作为主要检测指标,但是这种评价方式存在一些弊端,所以离体测定的办法通常会被采纳。对于抗生素药效的评价指标具体包括MIC(最低抑菌浓度)、MBC(最低杀菌浓度)、FIC(抑菌浓度指数)和PAE(抗菌后效应)等。渔药毒理学的评价则要充分考虑到渔药亚急性毒性、蓄积毒性、慢性毒性、特殊毒性以及渔药对养殖动物生理和海水生态环境的影响。
第十二,建立渔药行业协会。渔药行业协会一方面有助于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渔药生产和销售的管理,另一方面有助于渔药生产和经营企业行业自律性的提高,提高渔药行业的自治性。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催化剂作用,既达到了降低行政管理成本的作用,又易于实现加强渔药管理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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