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人权运动强调了公平、尊重、平等、尊严和自主的原则。这些原则将与许多读者的核心价值观产生共鸣。联合国为了老年人护理在1991年通过了五项原则,包括自主、参与、护理、自我充实和尊严(联合国1999)。这些体现老年人权利的原则被认为是全球通用的,并由此形成了国际行动计划的基础,于2002年在马德里通过(联合国2002)。一些权利与生存必需有关,如食物和水的获得,而另一些拓展到社会交往和参与集体活动的机会。我们的目的是,让国家接受这五项原则,并建立适当的政策和机制,以确保这些权利得以实现。
就医疗卫生政策的必要性而言,诸多英国重要的发展改革中,反映出基于原则的护理已植根于一系列老年人的权力中。英格兰卫生组织编制出了老年人国家服务大纲,里面列出了一系列关于英格兰和威尔士中、老年人护理的国家标准(卫生组织,2001)。国家服务框架的一个主要的目的是消灭卫生服务业的年龄歧视,促进以人为本的关怀。然而,Nolan等(2004)提出,虽然这方面的发展是向前迈进了重要一步,但狭隘地关注个人也制造出了紧张的气氛,消除了很多护理方面能支持我们的关系。以关系为中心而且将重点放在个人的护理,其重要性将在第3章进一步探讨。
对于促进老年人以护理为基础的原则,澳大利亚持有不同的立场。不同于英国体系中强制的护理标准,澳大利亚卫生部确立了卫生服务的总体框架,用在他们为老年人服务的管理中(AHMAC 2004)。澳洲提供服务的部门被赋予期望来审查他们的基本原则和实践,以确保他们:①采用原则和实践,使老年人获得关怀、支持和治疗的适当形式;②改善老年人的健康预后和功能上的独立性;③任何可能的地方都把老年人的愿望考虑在内;④在老年人身体状况下降和临终时提供一个有利的环境(AHMAC 2004)。
家人和其他人参与的重要性已经被写入澳大利亚老年护理实践标准(Haesler等,2006)。在该方案被部分采用的新西兰地区,《怀唐伊条约》提供了一个框架,用以解决老年毛利人的文化和不平等问题(怀卡托区卫生局2009)。
澳大利亚方案的一个有趣的特点是强调证据基础。原则1指出,给老年人的健康治疗和护理,将以强有力的证据为基础(AHMAC 2004.第6页)。那些可能被视为强有力证据的意义和形式,在文档中没有说明。
当我们超越基于权力的服务框架来探讨诸如护理等具体学科支撑的价值基础时,人权的核心概念仍不明确。在许多国家,这部分归因于法律框架,例如欧洲人权公约及专业实务守则(护理和助产委员会,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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