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保障制度是人口健康制度化建设的保障形式,是以处置公民面临的健康风险为目的的制度安排,是政府或社会对群体健康和个体健康干预与保障的共同行动,包括全民健康保障制度、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商业健康保险制度等,其宗旨与核心在于提升全民的健康水平。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改革与完善我国传统的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合作医疗制度势在必行,但改革之舟不可能一帆风顺,迷航、偏航、搁浅、触礁在所难免。但是,只要目标明确,符合国情,又解决了“船”和“桥”的问题,就一定能够成功地抵达彼岸。
建立健康保障制度,其关键是要根据各国的国情,不仅在于制度设计,更在于制度落地。具体地说,要坚持健康保障制度的导向性、公平性与有效性,解决路子往哪里走?票子从哪里筹?银子往哪里用3个主要问题。
一、掌控健康保障制度的导向性
建立健康保障制度是个大课题,更是一个大舞台。先谈银子往哪里用,后谈票子从哪里来,似乎有悖常理,但是只把健康资源投入到疾病,特别是危重病人的救治上,银子再多也难免捉襟见肘、入不敷出;况且,只投向个体,不投向群体,也不能实现投资效益的最大化,更无法有效地增加人口健康的资本存量。
在影响健康的诸多因素中,固然医学的功能绝对不可或缺,但又是极其有限的,把健康资金投到其他非医学风险因素的项目上,或许综合效益会更明显一些,正所谓有时建一所医院,不如建一座净水厂或一个“运动场”。统计资料显示:如果在疾病的预防上投资1元钱,我们就可以节约8.5元的医疗费以及100元的抢救费用。所以,健康资源应优先投向健康促进、健康保护与疾病预防等上游环节,再兼顾中游与下游环节。
对世界各国来说,解决公民健康资源都是不可逾越的难题,有鉴于此,我国的卫生体制改革自然也同样步履艰难,但2009年出台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意见,迈出了可喜一步,深受广大人民的拥戴,实为建立系统的健康保障制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实现健康保障制度的公平性
健康保障制度公平性的本质,是通过平等和再分配制度化实现社会和谐,具体体现在健康水平、健康服务、健康筹资上,必须坚持整体保障、共同保障、基础保障。总的原则是坚持以全民健康保障为立足点,以健康服务可得为支撑点,以实现全民健康为落脚点。
中国的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快速,曾为发展中国家的典范。但是,在医药卫生改革初期,关注的重点是“疾病”,是“医疗费”,而非“健康”,也曾走过一些弯路。如健康覆盖目标过窄,医疗市场运作过度,医药价格增长过快,居民个人负担过重,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比较突出,健康保障的导向性、公平性、可及性、有效性曾经遭受质疑,但仅仅归罪于医院、医生显然有失公允。卫生改革前的数据显示,居民个人卫生支出的比重逐年上升,1980为21%,2004年为53.6%;同期政府卫生投入比重却逐年降低,城市享受各种社会医疗保障人口比例也不断下降,1993年为72.5%,2003年为49.6%。2000年世界卫生组织对191个会员国的卫生系统分三个方面进行了绩效评估,在卫生系统筹资公平性方面,中国在第三世界国家中也难以位居前列。
健康保障资金的筹集,在不可能由国家“统包”的前提下,必须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合力、社企参与、个人分担的原则。政府对健康决策、建章立制、筹措资金、健康干预和监督服务,都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健康保障运行的大部分成本应由政府财政筹资,健康保障投资在国家财政支出份额中应占3%以上。农业、水利、交通、卫生、体育、食品、住房、环保等政府职能部门同为人民健康事业恪尽职守;企业和个人缴纳医疗保险,同时建立商业健康保险或社团捐助基金。个人也必须从健康是纯福利事业的“框框”中解脱出来,树立“花钱买健康划算”的理念,毕竟多数人也有这个能力,个人“掏腰包”是权利与义务对等的体现,况且比例有限,也并非是家庭中最大的开支项目。对于弱势群体的医疗费用,国家应给予补贴或减免。有的国家,如新加坡采取医疗储蓄、医疗保护(大病统筹)和医疗基金的综合医疗保险模式,其经验独特,也值得研究与借鉴。
三、增强健康保障制度的有效性
健康保障投资的有效性与医疗提供或保险效率不同,旨在于提高健康资本存量。因此,最大限度地保障全民健康,是检验健康保障有效性的唯一标准。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基本要求和许多国家的实践经验,提高健康保障的效益性,必须完善公共支持体系、实行初级卫生保健、优化投资付费方式、加强政府干预力度。
创建社区服务系统。以初级卫生保健为重点,拓展公共卫生和健康促进服务功能,建立全科医师制度,对于超过基础保障的医疗需求,通过医疗保险或医疗救助予以解决;加强或重建县、乡(镇)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形成健康保障网络;同时,也要重视省(市)大型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建设,提高疑难重症病人的救治能力。
优化资金付费方式。在社会医疗保险集成式、合同式和赔偿式3种付费模式中,一般采取合同式付费方式,并积极探索按服务的人头、单元、项目或病种付费的途径。
加大政府干预力度。其标准是使有限的健康投资获取最大的人口健康效益。政府是公民健康的第一负责人,使命所系、调控所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推行健康保险制度,一定要依法行政,加大调控和监管力度,规避医药行为失控,遏制医药价格飞涨,并制定基本的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和相应的管理办法,防止主观消费、诱导消费、重复消费、过度消费,从而,最大限度地增强健康保障的效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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