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鴻梅(北京師範大學)
敦煌吐魯番文獻所收録的唐代户籍殘卷中,記載有民户的人口、園宅地面積、應受田和已受田數以及各段田畝的位置和四至等信息,是瞭解這一時期敦煌吐魯番地區基層社會歷史的重要材料。在各户已受田四至的記載中,常用“自田”、“自至”來描述田畝的地理位置和東南西北周邊鄰里關係。1955年,日本學者西川正夫在《史學雜誌》第64編第10號發表文章《敦煌發現の唐代户籍殘簡に現れな〈自田〉について》[1],首次提及“自田”問題。此後,“自田”逐漸成爲唐史研究所關注的對象之一。中外學者對其多有分析和闡釋,並取得了一定成果。
“自田”研究的意義,在於其“牽涉到唐代的田籍究竟根據什麽原則登記各户的土地,均田制是否真正實行過,以及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存在形式等多方面的問題”[2]。一直以來,學界關於“自田”的探討多包含在唐代土地制度研究之下。最先做初步總結的是張國剛《二十世紀隋唐五代史研究的回顧與展望》[3]。其後,胡戟等主編《二十世紀唐研究·經濟卷》第一章《土地》中“均田制外的私田問題”部分、李錦繡《敦煌吐魯番文書與唐史研究》、劉進寶《唐宋之際歸義軍經濟史研究》,以及李文益、徐少舉《唐代“私田”研究綜述》等均對歷年來“自田”的研究成果進行了梳理。《二十世紀唐研究》所收録的有關唐代私田研究的文章基本上均涉及“自田”,並將有關其性質的研究成果總結爲“完全私田説”、“均田私田兩存説”以及“均田土地説”[4]。《敦煌吐魯番文書與唐史研究》在第一章第二節《自田、常田、部田與口分、永業》中有綫條式的敍述,可供參考[5]。劉進寶在梳理成果的基礎上,提出可將“自田”分爲三種,即“均田土地説、完全私田説、均田私田兩存説”[6],與《二十世紀唐研究》的總結完全一致。《唐代“私田”研究綜述》在第三部分“自田與私田的關係”中把學者們對“自田”的觀點分爲“自田是均田制之外的私田”、“自田包括均田制之外的私田和已受田”、“自田是均田制之内的已受田”和“自田性質不確定”四類,認爲關於“自田”的性質,學界還没有取得一致看法[7]。
到目前爲止,對“自田”傾注心力較多的主要是中國和日本兩國學者,其中又以日本學者開始較早。就已有的成果來看,學者們的研究主要有以下兩方面的側重點:其一,關於“自田”的性質,大致有“私田”説、“公私兼具”説和“公田”説。其二,“私田”説與“公私兼具”説之下,關於“自田”的來源與歸屬問題,又有“籍外私田”説和“籍内外混合”説。
一、“自田”性質的研究
“私田”説由西川正夫最早提出。他通過統計分析,認爲許多民户在已受田之外還有“自田”存在,與“已受田”在當時的所有權觀念上不同[8]。文章發表後並未立即引起關注。1957年,池田温在《關於敦煌發現的唐大曆四年手實殘卷(下)》(《東洋學報》第40卷第3號)中,仍只將“自田”描述爲“和同一個人名義下的土地鄰接”[9]。而中國學者中,已知最早關注“自田”的是田野先生。1959年,他在《關於唐代均田制實施的幾個問題——均田制研究之四》中以常才户爲例進行畫圖分析,指出“自田”是私有土地,在口分田和永業田之外普遍存在;唐代均田和私田是兩種不同的土地制度,一般農民都兼而有之[10]。
繼“私田”説之後,又出現“公私兼具”説。1962年,韓國磐發表《根據敦煌和吐魯番發現的文件略談有關唐代田制的幾個問題》[11],從擁有“自田”的農户情況對比以及唐代賦税制度出發,認爲“自田”不是均田外的私田。然而,他在《關於中國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幾點意見》中又指出,“對於户籍殘卷中各户各地段的田,還未能將其具體方位畫出來”。因此,這類“自田”可能即指自己另一段的已受田,它依然是均田下的土地,“也可能是均田以外的私田”[12]。
1966年,西嶋定生發表《從吐魯番出土文書看均田制的實施狀況——以給田文書、退田文書爲中心》,提出“公田”説。他認爲,唐代律法不允許私有土地的存在[13]。針對“自田”存在於籍外,既獨立於均田制又共存於均田制,而由國家所公認的農民所有地的見解,他提出六點質疑:一、唐代律法原則上否定籍外土地;二、文獻中没有記載政府對籍外佔田如何反映,而這是不正常的;三、官方開鑿的水渠不爲私田服務,故私田不能與均田並存;四、“自田”的存在與均田制“田里不鬻”思想相違背;五、現存敦煌户籍僅是殘卷,可將“自田”考慮爲缺損部分的已受田;六、如果田畝四至標識有死殁者名字的土地是其永業田或“自田”並爲現户主繼承所有,則無法解釋部分四至中標識現户主名字,部分標識“自田”的現象[14]。
“私田”説、“公私兼具”説和“公田”説在中日學界引起了長期的爭論。1972年開始,山本達郎陸續發表《對均田制末期敦煌地區土地四至記載的考察(一)——開元十年籍草案和大曆四年手實的比較》(《東方學會創立二十五周年紀念東方學論文集》,1972年)、《對均田制末期敦煌地區土地四至記載的考察(二)——現在的户主和過去的户主》(《東方學》第46輯,1973年)、《對均田制末期敦煌地區土地四至記載的考察(三)——改寫四至的順序》(《東方學》第48輯,1974年)[15]、《敦煌發現籍帳中所看到的“自田”》(《東方學》第53輯,1977年)、《敦煌發現籍帳中所看到的“自田”續篇》(《東方學》第56輯,1978年)[16]等文章,認爲“自田”不是均田法之内的土地,不能在已受田範圍内加以解釋。“自田有時是指均田法之内的田,有時是指均田法之外的田,它與土地的法律性質無關,只意味著户主自己所擁有的土地而已”[17]。1978年,杉山佳男在《駿台史學》第44期發表《從西域出土文書看均田制實施狀況》[18]一文,文章遵從西嶋説,否定西川説和山本説,認爲唐代律令文書不承認均田法之外的土地。若將“自田”視爲與均田制無關,會推翻已有的研究成果,進而總結均田法外不存在“自田”。此後,山本達郎又發表《敦煌發現大曆四年手實中所見地段記載》(《東方學》第60輯,1980年)和《敦煌地區均田制外存在的田地》(《東方學》第65輯,1983年),認爲“均田制下有私田存在”[19]。
日本學者對“自田”的爭論正酣之際,中國學者亦不甘落後。1981年,侯紹莊發表《“自田”考釋》[20],針對韓國磐提出的“自田”可能即指“自己另一段的已受田”、“是受田的彼此關係”的説法進行反駁,認爲户籍殘卷上的“自田”並不指各段受田彼此間的關係,而應該是歸該户所有、不屬於均田範圍内的私地,不是國家授地的反映。
1982年,楊際平撰文對西嶋定生的觀點和質疑進行商榷。他認爲,唐代敦煌户籍田畝四至中的“自田”是私田存在的表現。它既包括實際上已經私有化的永業、口分田,也包括永業、口分田之外的私田[21]。同年,張維訓發表《唐代敦煌地區户籍和手實中的“自田”問題》[22],一方面總結學者們的觀點,指出“自田”研究的核心是其性質問題;另一方面,他通過分析敦煌户籍中的土地授予資料,認爲均田地由於多次還授而被切割得非常零碎,這很有可能導致民户在同一地段的均田地被分多段記載,進而相互爲鄰,並用“自田”標識。這些土地分佈滿足圖示法,可以指均田地。但同時他也認爲均田制之外有私田存在,甚至“自田”是唐代敦煌地區對土地的泛稱,既包括均田制内的土地,也包括籍外私田。
1983年,袁昌隆在《初授的永業田不是均田農民原有私地——永業田性質探討之一》[23]中列舉了韓國磐、侯紹莊的觀點,並明確對後者表示了支持,指出“自田”是均田之外的私地。1986年,胡如雷發表《也談“自田”——兼論與唐代田制有關的一些問題》[24],文章在列舉西川正夫、侯紹莊、韓國磐觀點的基礎上,提出不論四至相符與否,“自田”均爲均田制範圍以外的私田,否定了韓國磐的觀點。他以宋代文書中把私田記作“自田”的現象作補充,認爲這是對唐代舊習的沿襲。此外,他還對西嶋定生的法律問題做了解答,指出唐朝統治者多次下令禁止買賣口分田和永業田,卻没有下令禁止一般性兼併土地。因此,從法律的角度來否定“自田”作爲“私田”存在的可能性,是站不住腳的。
經中日學者深入討論,“公田”説逐漸停息,爭論在“私田”説和“公私兼具”説之間繼續展開。同年,池田温發表《唐代敦煌均田制考察之一——以天寶後期敦煌縣田簿爲中心》,在總結山本達郎研究成果的基礎上,他從“自田”的來源出發,對天寶後期敦煌縣壽昌鄉三十一户絶户受田記載中的“自田”進行統計,將其分爲“可認爲已受田的自田”、“已受田以外的自田”、“是否已受田未詳的自田”三類,並“大致上把地段所在同一而相互以鄰接‘自田’來滿足的田地看作爲已受田,把同一所在中僅一段的自田看作爲已受田之外”[25],主張“公私兼具”説。
1989年,杜紹順發表《唐代均田地段四至辨疑》[26],也認爲“自田”有的是在均田制以内的土地,有的是在均田制以外的私有土地。它只是受田地段四至中的某種寫法,表示各段受田之間以及受田與本户均田外私田的相鄰關係。同年,朱健發表《從唐代敦煌户籍中的“自田”看均田制》[27],他在總結“公田説”和“公私兼具”説之後指出,“自田”是一種籍外私田,且得到了官方的承認。唐政府鼓勵墾荒,允許寬鄉以“借荒”的形式發展籍外佔田,這刺激了私田的發展。
1990年,葛金芳發表《論五朝均田制與土地私有化的潮流》[28],指出均田制實行的目的是維護小農土地所有制,但並不能阻止土地兼併的發展。因此,政府不僅承認小農的“買田”、“自田”和“籍外田”,還給地主階級大土地所有制種種照顧。其間的含義,亦是認爲“自田”是一種私田。
1998年,朱雷在《唐代“均田制”實施過程中“受田”與“私田”的關係及其他》[29]中指出,唐代存在私有土地,但已經被納入均田制軌道,“自田”亦屬其中一種。籍帳中所登記的土地,既包括均田地,也包括私田。而“自田”記載出現卻又找不到相應土地的現象,則有可能是記載錯誤或相鄰土地較多,甚至有可能是土地形制並不規整等問題造成的。此外,趙雲旗《論唐代均田制下的土地買賣》[30]把“自田”解釋爲“自買田”,無疑也認爲其乃私有土地。
沉寂多年後,楊際平對“自田”的研究又有了新進展。同樣是1998年,他發表《再論唐代敦煌户籍中的田畝四至“自田”》[31],對已有研究做了有益的補充。他通過對唐宋時期敦煌地區土地形狀的分析,明確當時的田土幾乎都呈長方形、方形。而對“自田”的性質,他仍舊堅持“私田”説。2002年,他又發表《〈唐令·田令〉的完整復原與今後均田制的研究》[32],再次論及“自田”問題,並從律法的角度反駁西嶋定生關於唐律不允許私田存在的觀點,指出唐代律令體制並未否認私田存在的合法性。
二、“自田”來源與歸屬的研究
在“私田”説和“公私兼具”説之下,“自田”又存在來源與歸屬問題,即“自田”如何産生,政府又如何處理等。關於這一點,目前存在“籍外私田”説和“籍内外混合”説兩種説法。“籍外私田”説始自西川正夫,他認爲“自田”在均田範圍之外,且唐政府允許佔有這種田地[33]。此外,山本達郎、田野、韓國磐、張維訓、袁昌隆、胡如雷、杜紹順、朱健等均認爲擁有“私田”屬性的“自田”來源於均田制之外。山本達郎指出有均田法之外的土地存在,“自田”即可指這類土地;田野認爲唐代均田與私田並存;侯紹莊亦認爲“自田”是指均田制外的私田。所以,“均田制的範圍,並不包括這些屬於個人所有的私地,僅僅是國家直接控制的那部分官田”[34]。張維訓甚至指出,“自田”的重要意義即在於它證實政府在一定程度上承認了籍外田的存在[35]。如此種種,兹不贅述。
“籍内外混合”説由楊際平提出。他認爲,“自田”作爲私田既有可能由均田地私有化而來,也有可能由其他途徑而來。“均田制下的永業田會逐步轉化爲私田。這種私田在各户中世代相傳,逐漸積累,從而使絶大多數農户都有私田”[36]。另外,池田温對“自田”來源的三種劃分,表明他也是“籍内外混合”説的支持者。
此外,關於“自田”與均田的關係問題,學者們多認爲两者並存。然而,朱雷提出了並軌説。“並軌説”强調“自田”作爲私有土地被納入均田制軌道,既承認其“私田”性質,同時又力圖在制度與現實之間找到平衡,爲“自田”在籍帳中的出現尋找合理性。
到目前爲止,有關“自田”的研究仍舊衆説紛紜。正如盧向前在《部田及其授受額之我見》中總結的,“唐代西州之‘自至’、沙州之‘自田’等概念及性質有重新考察之必要”[37]。2002年繼楊際平後,中外學界對“自田”的研究基本停息,没有再取得大的進展。
三、值得討論的問題
就在學者們的關注逐漸下降時,2000年,韓國學者金聖翰在《論唐代敦煌户籍文書中的“自田”》[38]中對“自田”進行了新的闡釋,認爲“自田”可能是指屯田。這爲我們探討“自田”提供了新的切入點,值得關注。但總的來説,“自田”還有很多問題有待解決。
首先,畫圖研究法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值得商榷,應加以改進。學者們在研究敦煌户籍中各户土地的分佈狀況時多採用畫圖法,根據籍帳中所記載的土地狀況畫出示意圖。然而,這種研究方法後來逐漸受到質疑。韓國磐在對《唐大曆四年(769年)沙州敦煌縣懸泉鄉宜禾里手實》中唐元欽户和令狐娘子户的均田地分佈情況進行圖解的基礎上,指出圖示法並非科學可行的研究方法,無法證明“自田”是均田還是私田[39];山本達郎亦曾明確表示,畫圖研究最大的弱點是進行地段四至對比時没有論述地段的大小和形狀,而且目前還找不出更好的方法[40];胡如雷也指出,圖示的方法具有主觀隨意性,具有不同論點的人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畫出不同的田段示意圖,但它們都很難令人信服[41]。
畫圖法主觀隨意性産生的原因,是我們對唐代敦煌吐魯番地區的土地分佈並不瞭解。朱雷認爲其形制不規整,楊際平、朱健卻持完全相左的觀點。而大部分學者在畫圖時,都迴避了這個問題,自覺將其設定爲四方形,整齊劃一。從該分歧點出發,土地究竟如何規劃,是阡陌相連抑或七零八落,是規矩方圓還是形式多變,都需要認真審視。只有清楚地知曉這一點,建立在畫圖法上的研究纔有價值。
其次,將“自田”置於均田制之下進行研究是否合適,亦應慎重思量。均田制是一個制度框架,其實質,“就是‘均平’佔田。它是一種全國土地的最高所有權屬於國家,官僚、地主、百姓等臣民依照一定的標準和條件‘均平’佔田(通過國家授受的方式而佔有)的土地制度”[42]。到今天,均田制的研究成果仍在不斷更新。但簡單地以制度和律法框架衡量,或以“自田”佐證均田制下私田的存在甚至以此反證“自田”屬於私田,都有著明顯的邏輯狹隘。這一點上,劉進寶的總結可供參考:“自田”與均田制相聯繫,無法解釋爲何在均田制早已瓦解的歸義軍時代仍舊有“自田”大量存在。此外,“自田”既是指自有土地,爲何有的文書在一户土地四至的記載中要寫户主的名字而不標注“自田”;以及爲何明明只有一段土地卻在四至中有“自田”存在[43]。這些問題都應加以關注。
再次,學界目前已經普遍接受了“自田”屬於私田的説法,楊際平甚至總結説:“確認均田制下私田的存在,對於我們研究北朝隋唐的均田制實施狀況,研究當時土地所有制的性質,以及研究當時農民生産生活及各種負擔狀況,都有很大的意義。”[44]然而,“私田”説也存在難以解釋的問題。正如韓國磐所分析的,“自田”屬於私田,一方面無法解釋爲何户等高者“自田”數反少於户等低者,另一方面也無法解釋爲何唐政府會放任這種影響户等高下進而影響户税收入的土地的存在[45]。西嶋定生也有類似的質疑。同時,它與“官田”、“買田”等土地之間有什麽聯繫,在唐代土地制度變遷中充當什麽角色?所有這些,都應有更加合理的解釋。
最後,在“自田”問題的研究上,不僅我們所擁有的出土文獻相對單薄,且與傳世文獻之間很難找到相互印證的依據,對“自田”的認知大都是依靠有限的材料間接佐證和推測而來。如在畫圖法基礎上,學者們或因無法在籍帳中找到“自田”所對應的土地而推測其爲私田,或根據部分民户的記載與畫圖結果一致而無法否定其“公田”屬性,最終得出“公私兼具”這樣模棱兩可的結論。此外,“自田”在籍帳中大量存在,卻在傳世文獻中找不到任何記載,以致學者們只能根據史料中相關的律令格式加以推測,進行間接論證。材料的缺乏,是“自田”研究的硬傷所在。
總之,“自田”仍是有待解決的問題。包括“自田”的性質、來源與歸屬,以及“自田”與政府和民間的關係等,都需要深入探討。且亟待明確的一點是,研究“自田”的目的究竟何在,是要藉此證明私田的存在,還是探究“自田”本身。前者已基本得到解決,後者卻方興未艾。從“自田”出發,將有助於我們探索唐代基層社會的管理運作、社會習慣等更加豐富的問題。而認識“自田”,我們需要從敦煌吐魯番地區的實際情況入手,更要從文獻中尋找有效的支撐和解釋。唯有如此,研究纔能取得突破。
以上對歷年來“自田”研究成果的總結尚有不足之處,望方家予以斧正。
【注释】
[1]中譯文參見《關於敦煌發現的唐代户籍殘卷上的“自田”》(李德龍譯),[日]鈴木俊著,姜鎮慶等譯《唐代均田制研究選譯》,蘭州:甘肅教育出版社,1992年,第63—103頁。
[2]胡如雷《也談“自田”兼論與唐代田制有關的一些問題》,《中國經濟史研究》1986年第2期,第97頁。
[3]《歷史研究》2001年第2期,第151頁。
[4]胡戟等主編《二十世紀唐研究》,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2年,第318頁。
[5]李錦繡《敦煌吐魯番文書與唐史研究》,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25—28頁。
[6]劉進寶《唐宋之際歸義軍經濟史研究》,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7年,第74頁。
[7]李文益、徐少舉《唐代“私田”研究綜述》,《中國史研究動態》2011年第1期,第25—27頁。
[8][日]西川正夫著,李德龍譯《關於敦煌發現的唐代户籍殘卷上的“自田”》,[日]鈴木俊等著,姜鎮慶等譯《唐代均田制研究選譯》,第84—85頁。
[9][日]鈴木俊等著,姜鎮慶等譯《唐代均田制研究選譯》,第147頁。
[10]《山東大學學報》(歷史版)1959年第4期,第46頁。
[11]《歷史研究》1962年第4期,第155頁。
[12]南開大學歷史系中國古代史教研組《中國封建社會土地所有制形式問題討論集》,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62年,第314頁。
[13][日]西嶋定生著,馮佐哲等譯《中國經濟史研究》,北京:農業出版社,1984年,第314頁。
[14]參見楊際平《從唐代敦煌户籍資料看均田制下私田的存在——兼與日本學者西嶋定生商榷》,《廈門大學學報》1982年第4期,第31—32頁。
[15][日]鈴木俊等著,姜鎮慶等譯《唐代均田制研究選譯》,第186—254頁。
[16][日]鈴木俊等著,姜鎮慶等譯《唐代均田制研究選譯》,第317—367頁。
[17][日]山本達郎著,艾廉鎣譯《敦煌發現籍帳中的“自田”(續篇)》,[日]鈴木俊等著,姜鎮慶等譯《唐代均田制研究選譯》,第364頁。
[18][日]鈴木俊等著,姜鎮慶等譯《唐代均田制研究選譯》,第419—421頁。
[19]李文益、徐少舉《唐代“私田”研究綜述》《,中國史研究動態》2011年第1期,第26頁。
[20]《社會科學》1981年第2期,第68頁。
[21]楊際平《從唐代敦煌户籍資料看均田制下私田的存在——兼與日本學者西嶋定生商榷》,《廈門大學學報》1982年第4期,第30頁。
[22]《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1982年第1期,第52—58頁。
[23]《社會科學》1983年第6期,第80—81頁。
[24]《中國經濟史研究》1986年第2期,第97—113頁。
[25]《敦煌學輯刊》1986年第2期,第170—171頁。
[26]載《紀念陳寅恪教授國際學術討論會文集》,廣州:中山大學出版社,1989年,第555—568頁。
[27]《浙江學刊》1989年第6期(總第59期),第108頁。
[28]《社會科學戰綫》1990年第4期,第167頁。
[29]《魏晉南北朝隋唐史資料》第14輯,1996年,第82—84頁。
[30]《社會科學戰綫》1998年第2期,第161頁。
[31]《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1998年第3期,第21頁。
[32]《中國史研究》2002年第2期,第63—64頁。
[33][日]鈴木俊等著,姜鎮慶等譯《唐代均田制研究選譯》,第63頁。
[34]侯紹莊《“自田”考釋》,《社會科學》1981年第2期,第92頁。
[35]張維訓《唐代敦煌地區户籍和手實中的“自田”問題》,《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1982年第1期,第55頁。
[36]楊際平《從唐代敦煌户籍資料看均田制下私田的存在——兼與日本學者西嶋定生商榷》,《廈門大學學報》1982年第4期,第45頁。
[37]季羨林等主編《敦煌吐魯番研究》第一卷,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6年,第225頁。
[38]季羨林等主編《敦煌吐魯番研究》第五卷,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第181頁。
[39]韓國磐《根據敦煌和吐魯番發現的文件略談有關唐代均田制的幾個問題》,《歷史研究》1962年第4期,第154頁。
[40][日]山本達郎著,艾廉鎣譯《敦煌發現籍帳中的“自田”續篇》,《唐代均田制研究選譯》,第365頁。
[41]胡如雷《也談“自田”——兼論與唐代田制有關的一些問題》,《中國經濟史研究》1986年第2期,第99頁。
[42]武建國《論唐朝土地政策的變化及其影響》,《漢唐經濟社會研究》十五,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261頁。
[43]劉進寶《唐宋之際歸義軍經濟史研究》,第75—76頁。
[44]楊際平《從唐代敦煌户籍資料看均田制下私田的存在——兼與日本學者西嶋定生商榷》,《廈門大學學報》1982年第4期,第45頁。
[45]韓國磐《根據敦煌和吐魯番發現的文件略談有關唐代均田制的幾個問題》,《歷史研究》1962年第4期,第154—15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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