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9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另外,还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之后,一些省、市、自治区也相应颁发了有关的《条例》。如,2003年9月5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北京中小学生人身伤亡预防与处理条例》。2003年12月5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又通过了《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毫无疑问,这些法律法规和《条例》的颁发,对于维护未成年孩子的合法权益,保护他们的健康成长,提供了保护自身的“法宝”和强有力的法律武器。
首先,家长和未成年孩子要共同学好上述法律法规和条例。要熟悉法律法规和条例的具体内容、要求,领会其精神实质。要懂得未成年孩子应有的合法权益。如,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财产所有权,财产继承权,著作权,专利权,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取得国家赔偿权,宗教信仰自由权,民族风俗习惯自由权,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以及受教育权等。(《影响家庭教育的12个话题》,浙江大学出版社)另外,家长还要通过多种生动活泼的形式,对未成年孩子进行行之有效的自我保护教育,增强他们自我保护的知识和能力。就是说,自己首先要学法、知法、懂法、用法。
其次,家庭、学校和社会要切实履行保护未成年孩子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章“家庭保护”中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有关法律法规和条例都明确详细地规定了家庭、学校和社会所承担的保护未成年孩子的职责。因此,要切实履行职责,确实保护好未成年孩子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再次,家长要让孩子学会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应该看到,对于未成年孩子来说,他们在法律上尚未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还不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被侵犯。而当他们的人身遭到伤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上学路上遭遇校园暴力的袭击、在校遭遇老师的体罚及在家个人信件被私拆、偷看、隐匿或毁弃等,家长有责任让孩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条例,按照规定的程序,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要求索取必要的赔偿,以保护未成年孩子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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