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7月3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草案)》(新《条例》)。旧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婚前必须到指定医院进行婚前体检,而新《条例》中政府部门不再负责管理法制婚检的事宜。尽管如此,青年男女在结婚之前,为了对自己和对方负责、对婚姻负责、对幸福负责,应提倡进行婚前检查。若发现任何一方存在对下一代健康的不利因素,则需规劝受检者暂不要结婚,并做进一步详细检查。从预防医学和优生学的角度讲,婚前检查是必不可少的。同时,还要大力宣传医学遗传学知识,制定优生学法规。目前国际上,尤其在发达的国家里,如日本在1948年就制定了优生保护法,北欧、美国、法国及加拿大等国家都对遗传性精神病患者采取了必要的立法措施。日本的优生法规规定,结婚前双方要交换三证:①健康证书;②血型检验证书;③有无遗传病证书。患有某些遗传病者不准结婚、不准生育。
我国自1979年以来,经过遗传病的流行病调查,对遗传病的严重性已引起了重视,逐步在较大的城市中开展了婚前检查。近几年,不但在城市,而且在县区也逐步地开展了婚前检查,以便减少或防止残缺儿的出生。2001年我国公布的新婚姻法第二章第七条明文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之间禁止结婚”,这是因为近亲婚配所生子女中遗传病的发病率大大高于一般群体;还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也不能结婚。有些人认为既然婚姻自由,为什么还要做婚前检查,思想想不通。要知道做婚前检查是为您的家庭幸福对您的子女健康负责。因为下一代的健康与否,首先取决于父母,以至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健康状况。例如血友病是隔代遗传的疾病,其基因发生在X染色体上。女性带有血友病基因者,她自身不发病,但可传给下一代的男性发病,临床所见80%的患者都有家族史。这种病的传递规律是:①女性携带者(本身不发病)与正常男性结婚,其子女中男孩1/2为患者,1/2正常;在女孩中1/2为携带者,1/2为正常。②正常女性与男性患者结婚,其子女中男孩都正常,女孩则都为携带者。③女性携带者与男性患者结婚,与第一种情况相似。女性携带者与男性患者都不应结婚。这种病的特点为出血,尤其发生在内脏出血时,则危险很大。发病的年龄多见于幼儿和学龄前儿童,不少患儿死于5岁以内。
此外,如男女双方都有慢性病,特别是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糖尿病、肝炎、结核病、甲状腺功能亢进等,如果不治愈而结婚,婚后怀孕(尤其是母亲患有这些病)都能影响到下一代的健康。如母亲患有心脏病,在怀孕中可因增加心脏的负担而致病情加重,以致影响胎儿的生长发育,在分娩时还可能引起心力衰竭。因此,对于上述疾病,应治愈后方能结婚。有些慢性病,不经医生检查,从表面上看不出来,所以,婚前双方作好全面的健康体检是非常重要的。婚前检查的好处是:
1.有利于优生 ①发现不宜结婚、不宜生育者,可以对他们说明道理;有些虽能结婚,但必须绝育或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②通过婚前咨询,要大力宣传婚姻法中规定的“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之间禁止结婚”的道理。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不出三代的表亲。为什么表兄妹不能结婚呢?这与遗传有关。当我们在看到别人的孩子时,常说,这孩子像妈妈,那孩子像爸爸,甚至还说像奶奶或姥姥,说明人的外貌特征能传给下一代。这是因为在细胞核里有一种脱氧核糖核酸(DNA),这种物质蕴藏着遗传信息,每一段特定的DNA决定1个特定的性状,人们把这段DNA称为基因单位。基因成对存在,遗传时有显性和隐性两种方式。据测算,每个人都带有5或6种隐性遗传致病基因,但彼此带的不一定相同,如果近亲结婚,由于血缘关系,他们的基因有1/8可能相同,因而他们的后代出现两个相同的致病隐性基因的机会就多,遗传病的发病率也就增高。所以,近亲结婚的后代中出现痴呆、聋哑等隐性遗传病的发病率大大高于一般人群。
2.有利于青年男女身体健康 受检查的青年男女,一旦查出有疾病时,可以及时进行防治,待恢复健康后再行结婚,这既对男女双方有利,又对下一代健康有利。
3.有利于围生期保健 首先向已婚青年男女宣传什么是最佳妊娠期,一旦妊娠了,要宣传早孕期检查的保健知识,以及产前检查的目的意义与其重要性。使他们懂得什么叫围生期保健,围生期保健与降低围生期死亡率的重要关系。
4.有利于贯彻执行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 向青年男女宣传婚后计划生育的重要性,指导如何使用避孕工具。如何选择有效的避孕工具极为重要,有了避孕知识,就可以大大降低非计划的人工流产率。
5.有利于性生活指导和性卫生宣教 长期以来,人们受了封建思想的束缚,不少青年男女缺乏性的生理卫生知识,甚至因完全无知而贻害健康。如果在婚前的咨询门诊宣传必要的性知识,则有助于年轻夫妇的性生活向正常方向发展。
实行婚前检查好处多,希望全社会都来支持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这是关系到国家富强、民族繁荣、人民幸福的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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