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护未成年人应当遵循的原则
父母生育了子女,就负有责任保证子女身心健康成长、发展。子女在幼小时不能独立生存、生活,不能独立获得生存、生活所需要的一切物质生活条件和精神生活条件,需要成年人给以创造、提供。作为生育他们的父母或在法律上负有监护责任的成年人,必须爱护、关心、保护、抚养、教育孩子。不仅要创造、提供衣、食、住、行等物质生活条件,保证他们能生存下来;而且还要为孩子创造、提供精神生活条件,促使、保证他们身心健康地成长。这一切,不仅是孩子成长的需要,也是国家法律所明确规定了的义务和责任。不论家长有多么忙碌,负有多么重大的社会责任,或家庭有什么样的实际困难,子女的表现多么不理解,都要关心、爱护他们,不允许借故推卸责任。
家长爱护、关心子女,首先要保护他们的人身安全,预防不良环境对他们的侵害,包括对身体和精神的侵害。家长不仅应当充当“保护神”的角色,时刻关注、关心他们的安危,创造条件,使孩子在安全的环境中无忧无虑地生活;而且还要注意在实践中培养孩子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当他们离开家庭或父母不在身边的时候,遇到危难能够进行有效的自我保护或寻求保护。
家长对子女要有要求和期望,不能采取放任自流的态度。家长对子女的要求和期望,是激发子女上进的精神力量。因为家长和子女具有特殊的血缘、亲缘或法律关系,家长和子女在利益上是根本一致的,家长对子女的要求和期望,就能够成为子女奋斗的目标,促使子女通过自己的努力去实现。
家长对子女要严格要求,采取必要的教育和管理措施。子女在思想、学业上有进步,家长要及时肯定、表扬、鼓励,这是对子女的爱护、关心和尊重;子女在思想、学业上出现了问题,家长要及时批评、教育,不迁就、放任,这同样也是对子女的爱护、关心和尊重。不能把爱护、关心和严格要求对立起来,这二者是辩证统一的。任何的偏颇都是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
严格要求是对子女的爱护、关心,但要达到预期的目的,必须要注意分寸、尺度。对子女不负责任,要求不严格,就容易流于放任,这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要求过高、过严,脱离实际,超出了子女可能达到的高度,会给子女造成难以承受的压力和伤害,同样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这就是“过犹不及”的道理。
对子女严格要求,就是要从子女的实际情况出发,提出适当的要求,使子女经过一定的努力,就能够达到。也就是说,要“严”而有“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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