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儿童享有生存的权利,不得虐待遗弃儿童
在现代社会里,对未成年人的人身人格的尊重,以及家长对子女的保护、教育,已经被视为未成年人不可剥夺和不可侵犯的权利。
我国1991年颁布的枟未成年人保护法枠中明确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残疾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还明确规定了保护未成年人工作应当遵循的四项原则:“一、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三、适应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的特点;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由此可见,爱护、关心、保护、尊重、抚养和教育子女,不仅是家长对待子女应持有的正确的教养态度,也是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法律要求。
家长应当爱护、关心子女,但不能溺爱。溺爱是一种不清醒、不理智的爱,表面看来是在爱,但实际上是在害。常言说:严是爱,惯是害,不管不教要变坏。对孩子不管不教、迁就放任、百依百顺,从家长的出发点来说是对孩子好;可实际效果确实是在危害孩子,会使孩子养成不良的行为习惯和道德品质,甚至走上邪路。这对孩子根本利益也是一种“侵害”,是对孩子人格的不尊重。这种教养态度是不科学的,也是不可取的,必须避免。
家长对子女可以而且应当严格要求,但不得打骂。中国家长中,打骂孩子的现象是相当普遍的。在封建社会,“棍棒下头出孝子”,“不打不成才”,成为许多做父母的坚定不移的信条。这不仅反映中国的父母望子成龙心切,同时也表明中国家长有严重的子女私有的思想观念。这种陈旧、落后的思想观念,直至今天还在一些人的头脑里残存。这不仅是对子女合法权益和人格的侵犯,教育效果肯定也是不会好的。因为打骂孩子,对孩子的身心健康都是一种严重的伤害,会增加子女的对立、反抗情绪,伤害孩子的自尊心、上进心,在性格上也会造成扭曲。正如一首枟挨打歌枠中所说的那样:“一次挨打战兢兢,两次挨打哭不停,三次挨打眉头紧,百次挨打骨头硬。万次挨打功夫深,脸带微笑乐欣欣。”既然打骂孩子有如此严重的危害,这种现象就应当彻底纠正,完全杜绝。
子女出生以后,就有生存的权利。不能因为是女孩或是身体有残疾,就任意遗弃,这是法律所不容许的,应当坚决杜绝遗弃女婴和残婴的罪恶现象。
子女思想品德、学业成绩不好,可以批评教育,但不能因此而受到任何的歧视。他们的人格同样也要受到尊重。做父母的,也只有尊重这些孩子,才能得到孩子的尊重和爱戴,才会拥有教育的主动权,获得理想的教育效果。
在那些重建家庭里,不论子女与父亲或母亲有没有血缘关系,父母都要爱护、关心他们,抚养、教育他们,使他们获得幸福,不能任意歧视、虐待、伤害。歧视、虐待、伤害非亲生子女,不仅为法律所不允许,与伦理道德也是相悖的,必须坚决杜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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