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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血小板减少紫癜

时间:2023-02-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血小板减少性紫癜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原发性;一种是继发性。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是一种自身免疫性疾病,妊娠发病多属此种。继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是由感染药物过敏和血液病引起。如孕妇患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多年,在早孕期病情平稳,血小板大于50×109/L。应人工哺育新生儿,这样可避免新生儿因吸进乳汁而使血小板减少。

血小板减少性紫癜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原发性;一种是继发性。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是一种自身免疫性疾病,妊娠发病多属此种。临床表现以粘膜和皮下出血为主。继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是由感染药物过敏和血液病引起。

妊娠本身不加重其病情,但对母、子有一定危险性,孕母可出现出血倾向,发生流产、胎盘早剥、胎死宫内、产道出血及血肿、产后出血、腹部伤口出血及血肿,严重者可有内脏出血而危及生命。

胎儿可由于母血循环中的抗血小板抗体通过胎盘进入胎儿血循环,使胎儿血小板迅速被破坏,出现新生儿血小板减少症,而发生颅内出血,围生儿死亡率达10%~30%。如孕妇患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多年,在早孕期病情平稳,血小板大于50×109/L。且出血倾向轻,仅表现血小板值偏低或略有波动者,妊娠后也不会发生明显变化,常不需特殊治疗,妊娠下去是不会有太大问题的。

在中、晚期临床症状重,有出血倾向,可用激素治疗;若激素治疗无效且症状明显甚至危及生命时,可在妊娠6个月前施行脾切除术。若此两种方法皆无效者,最好停止妊娠。患者妊娠期间,需要注意下列一些问题:

(1)妊娠期要细心监护,即经常检查,定期化验血小板计数。当病情缓解,血小板大于50×109/L,一般不需治疗。

(2)对于妊娠期首次发病,妊娠期复发、妊娠期血小板减少性紫癜未得到控制者,应用肾上腺皮质激素。

(3)病情严重者,可输新鲜血或浓缩血小板悬液。

(4)妊娠期不宜施行脾脏切除术,死亡率10%。脾切除术只用于激素失效不可控制的大出血危及生命时,最好在孕6个月前施行,因妊娠晚期手术也有暴露困难,不宜采用。

(5)胎儿娩出时软产道撕裂应注意缝合止血,细查伤口有无血肿,并注意防治产褥感染。

(6)很多药物如噻嗪类、阿司匹林、青霉素、链霉素等,皆可作为抗原诱致血小板减少性紫癜,故孕妇用药要慎重,一旦发生应及时停药。

(7)应常规查新生儿血小板计数,如血小板低于50×109/L,应给予激素。应人工哺育新生儿,这样可避免新生儿因吸进乳汁而使血小板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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