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型肝炎是一种经口传播的传染病,潜伏期为14~45天,潜伏期及发病期从大便中排病毒,有传染性。
甲型肝炎的主要表现为发热、厌食、恶心、呕吐、腹胀、腹泻、乏力,大部分病人有黄疸,皮肤、粘膜发黄,小便如茶色,化验时血清转氨酸上升。大约有1%病人转为重症肝炎,出现腹水、下肢浮肿、出血、肝昏迷,甚至死亡。怀孕可加重肝炎病情,使肝脏损害更为严重,甚至肝坏死。
如在孕早期合并甲型肝炎的,最好中止妊娠,做人工流产,避免使病情加重。
如果肝炎发生在妊娠中、晚期,大多数学者主张积极治疗,不宜终止妊娠,因为此时引产比较困难,而且使用引产药物、麻醉、手术以及手术过程中发生感染等,都会加重肝脏的损害。如果治疗效果不好,病情加重,为挽救孕妇生命必须考虑终止妊娠。
肝炎孕妇分娩时,由于疲劳、出血、手术等等,会增加肝脏负担,使病情加重,甚至导致急性肝坏死,最后由于出血、肝肾功能衰竭而危及生命。所以,在妊娠晚期如合并肝炎时,要加强对肝脏保护,防止产程延长,预防出血和感染,并要密切观察肝功能变化。
甲型肝炎能否引起胎儿畸形目前还没有一个科学的说法。但由于甲型肝炎孕妇的肝脏功能受到损害,引起消化道症状,致胎儿吸收、代谢异常,可影响胎儿在子宫内的发育,造成胎儿宫内发育迟缓,出生体重低。
由于肝细胞排胆汁功能障碍,使血内胆盐增高,可引起子宫收缩而早产、流产。
由于全身毒血症,可引起胎儿宫内缺氧或死亡,也可引起新生儿窒息。
甲型肝炎是通过粪——口途径传播,所以孕妇与胎儿间不是通过血液垂直传播的,如果产后母亲仍在排毒,通过接触或护理过程可传播给新生儿。如母亲粪便中已不排毒,那新生儿也就不会因此而患上甲型肝炎。
甲型肝炎病程短,不会发展为慢性肝炎,并获终身免疫,如果母亲“甲肝”已痊愈,肝功能恢复正常,完全可亲身哺育婴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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