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资和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十二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况,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对于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及福利等待遇,由所在单位照发;社保中心按照核定的缴费基数发放生育津贴。
关于劳动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怀孕女职工依照医务部门的要求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按出勤对待。
关于加班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关于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晚婚晚育加一个月。
关于生产费用
根据女职工生育保险条例规定,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分娩前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医药费以及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的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由本人承担。
※贴心提醒※ 对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属于计划内怀孕的女性,应携带相关证件到社保中心申领生育保险。如果所在单位负责交纳生育保险,就无需自己办理了,同相关负责人交涉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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