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人在从事经济活动时,已经养成了签订合同的习惯,用法律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在不断增强。其实,签订合同并不能说明现代文明的进步性,因为古人很早就使用合同了。古人做事也讲究有凭有据,签订的合同也是有模有样,一点儿也不比我们差。在古代,合同叫“契”或者“契约”。
早在奴隶社会时期,契约制度就已经被人们广泛使用了。西周时期有两种主要的契约,一种是“质剂”,一种是“傅别”。“质剂”是买卖契约,大买卖使用长券,也就是“质”;小买卖则用短券,即“剂”。“傅别”是借贷契约。质剂和傅别不但内容不同,形式也不同。傅别是在一片简牍上写一份借贷的内容,然后分为两片,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各执一半;质剂则是在一片竹简上写两份内容相同的合同,然后一分为二,买卖双方都拿着一份完整的合同。
秦汉时期的契约也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判书”,另一种是“下手书”。“判书”在秦代就有了,形式和“傅别”类似,似乎只是变了变名字。“下手书”则是汉朝人的发明,它是在“质剂”的基础上,由双方或双方再加上保人画指。所谓“画指”,就是由当事人在契约后面自己名字的下方或名字上,亲手画上自己一根手指长度的线,这个线需要画出指尖、指节的位置,或者是仅仅点出指尖、指节的位置。看上去,这“画指”是一种防伪标识。
老是在竹片或木牍上写合同相当费劲,好在东汉发明了造纸术,老式的契约就被纸张做的“券”所取代了。
东晋的契约被称为“文券”,这种契约在交了税后会盖上官印,受到官方的承认。十六国的时候,人们会在书契两札的接合处写上一个“同”字,后来变为写上“合同”二字,这便是“合同”一词的来历。有些人会别出心裁地写上一句吉祥语,估计有恭喜发财的意思。从这个时候开始,写字就代替了汉代的画指。
唐代人又把契约叫成了“市券”,并且由官府统一规定格式和文字,这倒是方便了签订合同的人。“合同”这一称谓,也是在唐代成为契约的正式叫法。“合同”二字,就是签订后分为两部分,用的时候“合二为一”的意思。
到了南宋,契约又被通称为“千照”。大宋法律还明确规定:无论是买卖或转让财产,都必须签订合同,并且合同经官府印押才算是公证有效。不过,南宋政府是不会为百姓无偿服务的,少不了要收税。经过官府印押的合同称为“红契”,打官司的时候可以作为主要依据。不经过官府印押那就是白契,没有法律效力,到了法庭上不能作为证据。
元代规定由官府统一印制合同。当时的法律规定,契约文书必须带有“契本”这个附件。所谓“契本”是元朝政府颁发给纳税人的纳税凭证,没有契本就被看做是偷税。据官方说,这个“契本”是用铜板制造,成本较高,但官府体谅百姓疾苦,只是收取适量的工本费,原先收一钱,后来物价上涨自然增加到三钱了。
明朝的契约形式比前朝有进步,变得更加多种多样,像“租佃契约”就分为“招佃契式”和“承佃契式”,前者是地主出租土地给佃农耕种的契约,后者是佃农承租耕地的合同。
清代中期以前,法律允许民间自己书写订立合同,不过需要在合同后面粘贴官府颁印的契尾。“契尾”是交易完成后,在官府那里登了记、纳了税,然后由官府颁发的一种文书,它是契约的重要附件。后来出现了官印的契纸,不过民间自己制作的合同仍然有效。
到了清末,为了增加税收,清政府从西方引进了印花税。所有的合同上都必须粘上印花税票,否则合同就没有法律效力了。这种税种一直延续到今天。而随着社会的进步,口头合同、电子合同等也同样具有传统的文本合同效力,方便了经济活动的开展。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