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工商总局令第44号)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2009年7月30日)起施行。
2.5.1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内容体系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分为7章共44条,包括总则、申请与受理、审查与批准、许可的变更及注销、许可证的管理、监督检查和附则。
第1章,总则。包括第1条至第8条,对立法宗旨、调整范围、领取许可证的对象等内容作出规定。
第2章,申请与受理。包括第9条至第14条,对申请条件、申请材料要求、申请及受理程序等内容作出规定。
第3章,审查与批准。包括第15条至第19条,对许可事项、许可方式、准予决定等内容作出规定。
第4章,许可的变更及注销。包括第20条至第26条,主要为食品许可证的变更、延续、撤销、注销等内容。
第5章,许可证的管理。包括第27条至第30条,主要为许可证的形式与时效、内容、编号及保管等内容。
第6章,监督检查。包括第31条至第39条,主要为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处罚措施等内容。
第7章,附则。包括第40条至第44条,主要为新旧证件的衔接、经费保障、法律衔接等内容。
2.5.2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中的几个重要问题
1)食品流通许可机关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食品流通许可的实施机关,具体工作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能机构承担。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许可管辖分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
2)食品流通许可证与营业执照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预先核准企业名称,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取得生产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法律、法规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后,向有登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不得从事食品经营。
3)食品流通许可事项
根据《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食品流通许可事项包括经营场所、负责人、许可范围等。其中,许可范围包括经营项目和经营方式。经营项目按照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两种类别核定,经营方式按照批发、零售、批发兼零售3种类别核定。
4)《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申领对象
为贯彻落实不久前出台的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准入条件的规定,严把食品市场主体准入关,《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在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但是,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食品经营者在此之前已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原许可证继续有效。但原许可证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食品经营者也须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
5)《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申领条件
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①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②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设施。
③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④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和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6)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所需材料
食品经营者如要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许可申请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已经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经营者在经营范围中申请增加食品经营项目的,还需提交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不需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新设食品经营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的,该企业的投资人为许可申请人。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的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的,该企业为许可申请人。企业分支机构申请食品流通许可的,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为许可申请人。个人新设申请或个体工商户申请食品流通许可的,业主为许可申请人。
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7)食品流通许可的变更、注销、撤销和吊销
(1)食品流通许可的变更
食品经营者改变许可事项,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改变许可事项。
(2)食品流通许可的注销
许可到期或不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应依法注销。
(3)食品流通许可的撤销
食品流通许可的撤销是指由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撤销已作出的食品流通许可。
(4)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吊销
吊销食品流通许可证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是行政机关强制取消食品经营者的食品流通许可。《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经营管理工作。
8)对食品流通许可的监督检查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食品经营者是否具有食品流通许可证。
②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经营要求的,经营者是否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潜在风险的,经营者是否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经营者是否依法办理。
③食品流通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经营者是否依法变更许可或者重新申请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④有无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行为。
⑤聘用的从业人员有无身体健康证明材料。
⑥在食品贮存、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有无确保食品质量和控制污染的措施。
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9)食品经营者信用档案管理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建立食品流通许可档案。借阅、抄录、携带、复制档案资料的,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涂抹、标注、损毁档案资料。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还规定,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食品经营者建立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对食品经营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和食品经营者签字确认后归档。
10)食品流通许可证与食品卫生许可证的衔接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对食品流通许可证与食品卫生许可证的衔接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食品经营者在《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施行前已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原许可证继续有效。原许可证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提出申请,经许可机关审核后,缴销食品卫生许可证,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
对食品卫生许可证继续有效的食品经营者,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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