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高等学校设置
(一)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按需设置。要根据经济社会和教育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统筹规划设置高等学校,与区域功能定位、产业结构调整、人才需求相协调,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投入相适应,充分考虑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要求,充分考虑布局结构的合理性,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科类和层次,解决高等教育资源供需中的突出矛盾。
2、坚持标准、从严掌握。严格执行《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条件达不到的不予设置。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同意授权地方审批高等职业学校的通知》和《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
3、公平公正、规范审批。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和教育部行政许可项目所规定的要求组织审批工作。坚持审批条件和程序的公开、透明,使高等学校设置工作更加公平、公正,进一步规范化、法制化。
4、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既要有统一的指导原则和标准,又要从实际出发突出针对性,体现差异性。
5、加强管理、分级负责。各地应加强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管理,全面规划,统筹安排,严格把关,切实担负起高等学校设置和建设的职责。
(二)着重考察的几个方面
1、地方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的紧迫需要,全面分析其设置的必要性。注重考察所在地区经济社会状况、各类人才需求预测和社会吸纳能力,人口的数量和结构,现有高等教育资源的结构与布局。
2、地方教育改革发展状况。高等学校的管理与质量,毕业生就业率、国家助学贷款及其他各项资助贫困家庭学生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普及和巩固九年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及程度、中等职业教育发展情况。
3、地方政府对高等学校的经费保障状况。《高等教育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其举办的高等学校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保证高等教育的经费逐步增长。需进行高等学校设置的,其全省(区、市)近三年高等学校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年均须达到5000元;高等学校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年均在5000元以下3500元以上、省级预算内教育经费占财政支出比例达到18%以上的,从严控制;低于上述水平且当年高等教育生均事业费没有显著增加的,原则上不考虑。
(三)普通本科学院设置标准
1、办学规模:全日制在校生规模应在5000人以上。
2、学科与专业:在人文学科(哲学、文学、历史学)、社会学科(经济学、法学、教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等学科门类中,应拥有1个以上学科门类作为主要学科,主要学科门类中应能覆盖该学科门类3个以上的专业
3、师资队伍:专任教师总数一般应使生师比不高于18∶1,兼任教师人数应当不超过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1/4;专任教师中具有研究生学历的教师数占专任教师总数的比例应不低于30%,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一般应不低于专任教师总数的30%。
4、教学与科研水平:应具有较强的教学力量和较高的教学水平,在高职高专学校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中,评估结论应达到“良好”以上;应具有较高的科学研究水平。
5、基础设施:
(1)土地。生均占地面积应达到60平方米以上。
(2)建筑面积。生均校舍建筑面积应达到30平方米以上。其中生均教学科研行政用房面积,理、工、农、医类应不低于20平方米,人文、社科、管理类应不低于15平方米,体育、艺术类应不低于30平方米。
(3)仪器设备。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理、工、农、医类和师范院校应不低于5000元,人文、社会科学类院校应不低于3000元,体育、艺术类院校应不低于4000元。
(4)图书。生均适用图书,理、工、农、医类应不低于80册,人文、社会科学类和师范院校应不低于100册,体育、艺术类应不低于80册。应建有现代电子图书系统和计算机网络服务体系。
(5)实习、实训场所。普通本科学校必须拥有相应的教学实践、实习基地。以理学、工学、农林等科类专业教育为主的学校应当有必需的教学实习工厂和农(林)场和固定的生产实习基地;以师范类专业教育为主的学校应当有附属的实验学校或固定的实习学校;以医学专业教育为主的学校至少应当有一所直属附属医院和适用需要的教学医院。
6、办学经费:普通本科学校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教育事业费,须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
7、领导班子:必须具备《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的关于高等学校领导任职条件要求,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熟悉高等教育、有高等教育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领导班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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