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险的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及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可能影响对方是否缔约以及缔约条件的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缔结的认定与承诺。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之一。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二)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认可的利益,又称可保利益。保险利益产生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物之间的经济联系。它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人投保的利益,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害关系: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未发生风险事故而受益;因保险标的遭受风险事故而受到损失。
(三)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从保险人所得到的赔偿应正好填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这是财产保险理赔的基本原则。通过补偿,使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受损前的状态,不允许被保险人因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补偿原则的实现方式通常有现金付、修理、更换和重置。保险人在运用补偿原则时,应掌握几个限度:经济补偿应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险金额为限,以保险利益为限。此外,补偿原则还有分摊原则、代位求偿原则、委付原则等派生原则。
(四)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是指在处理赔案时,赔偿与给付保险金的条件是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必须属于保险责任。近因是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因素。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间接的、不起决定作用的因素,称为远因。只有当保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的形成有直接因果关系时,才构成保险人赔付的条件。近因原则几乎为世界各国保险人在分析损失的原因和处理保险赔付责任时所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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