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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环境保护的主要国际公约

时间:2023-02-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签署了这个公约。该公约是联合国环境规划署首次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全球性的大气保护公约,主要内容包括对臭氧层破坏的基本认识和概念,也有规定缔约国的一般义务。公约于1993年12月29日正式生效。中国于1992年6月11日签署该公约,1992年11月7日批准,1993年1月5日交存加入书。

附1 有关环境保护的主要国际公约

1.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

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是1972年联合国在瑞典斯德哥尔摩召开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通过的。该宣言是各国在保护环境方面权利、义务的总宣言。它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人类对环境问题共同达成的七个方面的深刻认识;第二部分是关于自然保护、生态平衡、污染防治、城市化等一系列范围广泛的环境保护方面的共同原则。

2.《内罗毕宣言》

《内罗毕宣言》是1982年联合国在肯尼亚首都内罗毕召开纪念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十周年的会议上通过的。该宣言肯定了《人类环境宣言》中所确定的七项共同点和二十六项共同原则,又提出了综合治理、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和将市场机制和计划机制结合起来,以及反对殖民主义和种族隔离、解决边界污染、更合理分配技术和资源、加强环境教育等十项共同原则。同时,该宣言特别强调了包括酸雨和臭氧层破坏问题在内的全球性环境问题,重申要进一步加强和扩大各国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合作。

3.《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

《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是联合国于1992年在巴西首都里约热内卢召开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通过的。该宣言重申了1972年《人类环境宣言》的基本原则,同时宣布了关于环境与发展问题的二十七条原则。

《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在《人类环境宣言》的基础上有所发展与突破,它承认环境问题与发展问题之间具有密不可分的联系;提出建立新的公平的全球伙伴关系;提出人类社会与经济发展的新模式,即可持续发展的模式;并进一步明确指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途径,即改变传统的生产与消费方式并推行正确的人口政策;确定了在全球环境退化问题上各国负有“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

4.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是第一个全球性的应对气候变化特别是气候变暖问题的国际公约,它于1992年5月10日在美国纽约通过,并于1992年6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供各国讨论和签署。我国签署了这个公约。该公约共二十六条,其主要内容是控制人为温室气体的排放,主要是指矿物燃料产生的二氧化碳。这是一个框架性文件,并未对控制温室气体的具体措施作出规定。

1997年12月,在日本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旨在限制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以抑制全球变暖的《京都议定书》。其主要内容是:2012年前,主要工业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要在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减少5.2%;中国于1998年5月签署并于2002年8月核准了该议定书。2004年11月,已有127个国家和地区批准了《京都议定书》。美国曾于1998年签署了《京都议定书》。但2001年3月,布什政府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将会影响美国经济发展”和“发展中国家也应该承担减排和限排温室气体的义务”为借口,宣布拒绝批准《京都议定书》。

5.《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于1985年3月22日在维也纳通过,于1988年9月22日开始生效。我国于1989年9月11日加入该公约。该公约由序言、正文二十一条和两个附件构成。该公约是联合国环境规划署首次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全球性的大气保护公约,主要内容包括对臭氧层破坏的基本认识和概念,也有规定缔约国的一般义务。但该公约只是一个框架式的原则性公约,并未对破坏臭氧层物质采取任何控制措施。

6.《长程越界大气污染公约》

《长程越界大气污染公约》由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主持制定,于1979年11月13日在日内瓦通过,1983年生效。该公约是世界上第一个关于大气污染的区域性公约。其宗旨是保护人类及其环境不受污染,并努力限制和尽可能逐渐减少和防止空气污染,包括长程越界空气污染。该公约包括定义、原则、大气质量管理、研究和发展、情报交换、污染物监测、执行机构和争端的解决等8个方面及部门。它确立了监测和研究大气污染的国际合作途径,并建立了一系列控制大气污染的原则制度和措施,还设立了情报交换的中心组织。

7.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

《生物多样性公约》(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是一项保护地球生物多样性的国际性公约,于1992年6月1日由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发起的政府间谈判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在内罗毕通过,1992年6月5日,由签约国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签署。公约于1993年12月29日正式生效。截止2004年2月,该公约的签字国有188个。中国于1992年6月11日签署该公约,1992年11月7日批准,1993年1月5日交存加入书。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国大会是全球履行该公约的最高决策机构,一切有关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的重大决定都要经过缔约国大会的通过。该公约的常设秘书处设在加拿大的蒙特利尔。该公约是一项有法律约束力的公约,旨在保护濒临灭绝的植物和动物,最大限度地保护地球上的多种多样的生物资源,以造福于当代和子孙后代。公约规定,发达国家将以赠送或转让的方式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新的补充资金以补偿它们为保护生物资源而日益增加的费用,应以更实惠的方式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技术,从而为保护世界上的生物资源提供便利;签约国应为本国境内的植物和野生动物编目造册,制订计划保护濒危的动植物;建立金融机构以帮助发展中国家实施清点和保护动植物的计划;使用另一个国家自然资源的国家要与那个国家分享研究成果、盈利和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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