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综合生态系统管理基本原则与基本法律要素的关联性
本章第一节已介绍过,任何一部涉及综合生态系统管理和土地退化防治的法律、法规,都应当是基本法律要素的集中展现和综合反映,缺少了其中一项,从严格意义上来讲,都不符合IEM原则的要求。那么,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的基本法律要素与其基本原则之间又是什么关系,它们之间构成怎样的逻辑联系,在相关法律和政策的制定上,如何使其法律要素(法律条款)充分体现基本原则,最大限度地为综合生态系统管理能力的提升和土地退化的防治提供强有力的制度支持和保障。根据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法律制度的要求,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相互关联的问题:
第一,IEM第一项原则即“确定土地、水及其他生命资源管理目标是一种社会选择”应当在所制定的法律文书中通篇贯穿,这项原则可以概括为是“目标着眼社会”原则,它体现的是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精神,符合现代治国理念的要求。
第二,IEM第二项原则即“管理必须下放到最低的适当层级”是法律中应当有所表达的核心条款之一,体现的是“管理面向基层”的民主性理念,该由公众或基层民众自己管理的事,全交由其自己去处理,作为行政机关只给予指导,公众遇到困难和问题时给予排除。
第三,IEM第五项原则即“为了保持生态系统服务,保护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应成为生态系统方式的一个优先管理目标”应当自始至终反映在法律文书当中,这项原则可以概括为“系统保护优先”原则,它反映的是经济的发展应当是可持续的、健康的,要树立科学发展观,不能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去发展经济。
第四,IEM第十项原则即“生态系统方式应寻求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利用间的适当平衡与统一”要在法律文件的大多数条款中体现。这项原则可以概括为是“保护利用结合”原则,它所反映的是资源的开发既要满足现实的要求,但不能搞掠夺性开发,不能断送子孙后代的生活之路。
第五,综合生态系统管理12项原则应当在法律评估要素9“利益关联机构的作用”,要素10“行政管制”,要素11“教育、科研和宣传”,要素12“调查、监测、统计和评价”,要素13“公众参与”,要素19“法律责任”中都有所体现。
有关综合生态系统管理基本法律要素与其基本原则的关联性详细内容见表3-2。
表3-2 综合生态系统管理基本原则与基本法律要素的关联性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