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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早期的“可持续林业”

时间:2023-02-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即“可持续,一种科学的方法,采用中心化管理,首要目的是提升木材产量”。随着一些镇子的人口,如香槟区南部的布里人口达到1万、特鲁瓦达到2万,柴火和建筑材料的需求促使“13世纪的林地管理进一步加强”。第一批证实将林地分割成块状出售的证据之一,是由本笃会的蒙勒斯密出售,由香槟的布兰奇女伯爵在1219年批准售出的一块林地。其他由布兰奇批准的契约,包括1217年“女伯爵售出了两座小型森林的采伐权”,为期6年。

对传统的利用方式进行控制,是提高林地生产力和获益率的一个方法。例如放牧,它可能会对矮林的再生长造成负面影响。在欧洲,许多森林都长期为人们提供柴薪和木材,但相对于农业本身,这些利用方式在某种程度上都只是对树木的间接利用。也就是说,在林地牧场放牧,以及将树木枝叶储存起来保证牛羊群的饲料供应的利用方式将会被保留下来。这些对于农业经济的保障作用,体现在它们可以带来肉类、奶类、皮革、羊毛和肥料。在世界很多地方,林地管理模式的形成,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私人和其他平民之间,对土地的共有权利与集中化私人权利的平衡。放牧和储存饲料作为共有权利,逐渐被土地拥有者视为更具生产力、可持续的林地管理模式引进之路上的威胁。1

只有在狩猎与农业在18世纪带来了林业管理技术的革新,以上矛盾才得以消除,相应地,一些林业系统,如“林业轮作经济系统”(德文:Schlagwaldwirtschaft)建成。这种系统在种植和采伐树木方面采用了多个循环,一部分紧接着另一部分,具有明显的特征。即“可持续,一种科学的方法,采用中心化管理,首要目的是提升木材产量”。在洪斯吕克山脉和艾费尔高原的研究表明,科学林业的一些特性在18世纪和19世纪早期得到进一步发展。当个体土地所有者获得了对放牧、其他农业活动及狩猎的完全控制权时,他们就有信心开发新的林地管理形式。而新的管理形式,正是伴随着种种普遍权利的消除而实现的。从“这一次关于‘可持续’成为林业某种程度上的关键所在”,加上“1781年经济学家法伊费(Pfeiffer)发现了一种‘森林的最大利用率’的方法”,都在对此推波助澜。但这种林业控制的全新模式怎样以强制的方式实现呢?答案是,出台详细而明确的森林法,再建立一个廉洁的森林管理机关,配备训练有素的森林官员和工作人员,以确保法律为人们所遵循。这种权利主义的做法得到了采纳,现存的法律则可以追溯到中世纪,都得到了精确的编纂。一个新的、配以接受过林业科学专门训练工作人员的森林管理机关随之建成。这里的关键在于,对森林管理机关的需要,成为森林以传统狩猎为主的古典时期,与以农业开发为目的分水岭。大型鹿群曾在王室的庇佑下,在森林享有特权,但现在由于妨碍到了林木的再生,它们的数量不得不被削减。牛羊的放牧活动也在此时被抑制。2

不过,也有明显的证据表明,在对大面积林地进行管理时,人们于18世纪以前就已经采取了可持续的方式。通过分析法国北部香槟区修道院中的历史记录,理查德·凯泽(Richard Keyser)提供了一份关于欧洲可持续化林地管理操作的观察报告。他认为,“中世纪香槟区及法国北部其他地区较高的人口和经济增长,促进了林地管理模式从粗放式的,以放牧、狩猎和其他种种自然发生产品的获取,向小型集约化林地生产转化”。这主要还受到来自大都市需求的刺激。关于这一点,可以在现存的修道院文件中找到踪迹——其中有很多“关于矮林的商业化契约”。12世纪前的证据表明,在地主的管理下,林地管理的意义主要在于森林与果实[1],即产出木材、橡果和山毛榉果实。佃户付给地主“木材税和养猪税”,他们的劳动还包括“砍并拖运普通木头(lignum)和建筑材料(materiamen)[2]”。矮林作业清楚地发生过,但文件里只有几处明确的提及,如提到在沙隆附近的兰斯,有一处由圣雷米修道院拥有的地产,那里“由一户佃农家庭操持,其中有6组耕地,3组小型林地,用于生产制作栅栏的木材”。3

修道院的记录表明,大部分树木及林地的管理章程,大概是在1170年左右形成。随着一些镇子的人口,如香槟区南部的布里人口达到1万、特鲁瓦达到2万,柴火和建筑材料的需求促使“13世纪的林地管理进一步加强”。人们花费了很大的努力,建立了一套长效机制,以确保猪不会再妨碍矮林的再生,同时把个人所拥有土地的边界再一次明确。对获取木材进行控制的规定也开始在附近城市出现:1197年的一封关于木材供应介绍信表明,一位名叫费伊斯(Fays)的村民被允许在特鲁瓦20公里(12.5英里)远的范围内出售小型木材。这种贸易的增长,也可由本笃会僧侣孟迪尔·拉·切勒(Montier-la-Celle)的行为加以佐证。他在特鲁瓦外围南面18公里(11.25英里)的祖格尼,试图控制当地木材的使用权。通过与特鲁瓦的诺南圣母院修女们的协定,孟迪尔·拉·切勒限定了她们可以从祖格尼获得的木材数量:“一年内,修女们每天只得从林地里拉走一辆两马并驾马车载重量的木材……木材品类不限,但不可取用直立的橡树和山毛榉……倒伏在地的橡树和山毛榉不受此限制,只要它不再是良好的木材,也不是计划销售的商品。”4

到13世纪初,有关木材采伐的具体契约开始普遍化。第一批证实将林地分割成块状出售的证据之一,是由本笃会的蒙勒斯密(Molesme)出售,由香槟的布兰奇女伯爵(Countess Blanche of Champagne)在1219年批准售出的一块林地。该林地位于祖格尼附近,特鲁瓦南部,面积为1000阿庞[3](约2000英亩)。该契约还显示,两位购买者吉拉尔德·尤达斯(Girard Judas)和纪尧姆·德·沃德斯(Guillaumede Vaudes)获得了10年的土地租期,因此他们需要每年采伐100阿庞的林地。其他由布兰奇批准的契约,包括1217年“女伯爵售出了两座小型森林(forestellas)的采伐权”,为期6年。条件是“购买者对一棵树木只能采伐一次,这样便可以保证树木很快恢复”。在另一份契约里,确定了位于高尔特400阿庞森林会在10年内被采伐,邻近的一块林地则紧随其后。此外,对放牧的限制,也更加严格地趋于正式化和规范化。13世纪中叶,相关规定往往会限制放牧的间隔为4到6年,以保护特定的新鲜矮林。1271年,特鲁瓦的“吉日”,即香槟区的高等法庭,“支持沙乌斯地区的惯例,即矮林被采伐5年内禁止放牧行为(vainepaturage)",依照的是林地“对自身的保护需求”。在土壤贫瘠地区,矮林的再生相对缓慢,因此这一保护期还会延长至6到7年。5

1284年,由于和纳瓦拉女王胡安娜一世(Joan of Navarreand Cham-pagne)结婚,腓力四世(Philipiv)获得了香槟地区的统治权。他留用了当地的森林管理人皮埃尔·德·沙乌斯(Pierrede Chaource),后者的作品《香槟区林木出售记录》(Book of Sales of the Woods of Champagne)描述了13世纪矮林的商业性扩张及重要意义。这部作品涵盖了1280年至1300年间超过200宗土地交易,大部分位于奥德森林的维利毛尔,特鲁瓦西南30公里(18又1/2英里)的地方。作品记录了销售双方、林地区域(通常在40阿庞左右)和成交价格(大约每阿庞6英镑)。通过林地获得的收入至关重要,每年大约能达到1300英镑,相当于“特鲁瓦一年的城市税收总额”。契约的细节表明,购买者有6年的时间在基址之上进行矮林作业,并且可以以一年为周期来分期付款。付款通常是在每年的11月30日,即圣安德鲁日。这也标记着一个新的采伐树木周期开始。采伐者往往由当地村民和特鲁瓦的商人组成,后者往往不止一个。当地村民还执着于检查契约是否得到严格的执行,一些相关的行政官员也会被雇佣,包括森林管理人(gruyers)如皮埃尔·德·沙乌斯、警卫、警官以及可能最为重要的勘探员(arpenteurs),他要负责标记出已经被售卖的区域,和已经经过了矮林作业的树木(图76)。6

虽然在世界许多地区,矮林作业是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古老习俗,但是在中世纪后期,它同样可以成为表明林地商业重要性的证据。到13世纪,它开始“占据法国北部的区域,成为一种市场导向的体系。商业化和可持续性同时贯穿这个世纪,这一体系也一直延续到了19世纪”。许多法国森林历史学家仍然“坚决地拥护现代性与统计理论”,关注到随后的政府“早期逐渐推行强制性指令,以及把木材生产作为焦点的做法,并不能对实践进行有效调节”。在这样做的过程中,他们忽略了已有文件证明的早期矮林在范围和商业重要性上的不断发展。当“矮林循环已经清楚地成为林地管理主要的调节方式”,标准化的树木木材生产(bailivaux)已经是次要的方面了。“基于矮林作业实现的集约化造林”,其可持续性是得到公认的:1346年,一份皇家裁定指出,当交易发生时,森林的拥有者应当进入到森林之中,“了解所有树木与树林”,从而保证“它们可以处于永远持续的良好状态之中”。7

既然狩猎往往被视为人们炫耀权力和财富的手段,那么它作为一种监督模式的作用就可能被低估。实际上,在他们的土地上进行狩猎,可以让中世纪的大地主、贵族和主教来确定他们的森林状况,以及检查他们的代理人、林农和林务员们的工作质量。例如符腾堡的克里斯托弗公爵(1550-1568年在位)就是一位热心的管理者,他热衷于扩大对于自己所拥有林地的管理。由于“1564年,在狩猎旅行期间克里斯托弗公爵提出了批评”,人们尝试“对斯图加特至伯布林根之间的林地质量进行提高”。狩猎也给森林官员和政府带来了额外的影响力和权威,因为这项活动往往意味着他们与权力中心进行紧密的合作。乔基姆·纳德考(Joachim Radkau)就曾写道:“人们认为,在现代早期,归功于王室的大型狩猎,许多林地才得以在森林采伐的浪潮中保留下来。”至少在17和18世纪,“由于猎鹿活动,几个森林管理部门才有了权力和威望。”8

可持续森林管理系统的思想有着悠久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中世纪时期,其中往往涉及采伐者与商人、地主和森林官员之间复杂的法律协议。实际上,通过这些保存下来的法律文件,我们不难想象这一时期围绕林地管理所发生的种种历史细节。可持续性的矮林采伐,无疑已经存在了比留存下来的文件所显示的更久时间。然而,这里仍有一点点疑问,便是可被称为现代科学可持续林业的管理方式,为何大部分发生在德国各州。纳德考指出,Nachhaltigkeit(德文,持续性),或持续性,在近年来成为“德国林业的一句魔法咒语”,“依照可持续性原则进行建设,被看成德国的一项伟大历史成就,并且从欧洲传遍全世界。”他认为,这个词经常被理解为“纯粹意义上定量的、数学的方式”,表明一项森林政策,就可以保证一定数量的木材在一定的时间内再生。但这种通过精心的计算和报告得来的表面上的确定性,以及对未来木材供应的保证,仅仅是它如此引人瞩目、如此诱人的理由。9

【注释】

[1] 原文为法文。——译者注

[2] 本章中括号内出现的单词,如无特别说明,皆为原著者标记的法文原文。——译者注

[3] 阿庞(arpent),法国旧时的土地面积单位,相当于20至50公亩,即2000至5000平方米。——译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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