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前面章节分析可知,新能源发供电成本与常规能源相比不具有优势。当外部收益不能内化在电价中时,从利益分配角度看,政府定价是相对较理想的激励方式。因为“市场失灵”和“社会成本”的存在,也就是由于垄断和外部性的存在,市场机制难以实现经济效率的帕累托最优和社会福利最大化,从而需要政府来改善资源配置,增进经济效率,从而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已有文献中,Mohan Munasinghe(1981)指出现代电力系统定价的目标包括自然资源有效利用、费用合理分摊、避免价格波动和保障最低供电水平、收入满足财务需求等。Gonzalo Sáenz de Miera等(2008)西班牙政府定价是为了实现可再生资源的社会经济性和环境收益性。也有文献对政府定价、新能源发展的激励作用进行了分析论证。如 Trine Krogh Boomsma(2012)采用实物期权方法比较研究发现,政府制定固定价格最有利于投资者最快作出投资决策。Jonathan A. Lesser等(2008)比较发现,固定价格制比市场定价制为投资者提供了长期融资的稳定性,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技术的进步。I. Rowlands(2007)、J.P.M. Sijm (2002)研究发现在美国和英国,固定电价制是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次优政策,在减少资金风险方面具有非常明显的优势(Mitchell,Connor,2004)。这些文献大多关注发电商投资新能源装机的决策问题,定价政策对新能源发展的促进作用等。也有不少文献关注上网电价定价的利益协调作用,如Jonathan A. Lesser等(2008)设计了容量和市场化能源的双层固定上网电价结构,以弥补传统的政府定价无法协调电力公司和用户的利益关系。但发输配售各环节的利益协调问题较少引起人们的关注。根据我国新能源发展中遇到的上网难问题,现阶段应激励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积极进行储能技术和微网技术研发,上网电价是影响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激励的关键因子,因此,本章以新能源上网电价为研究对象,对其进行定价激励机制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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