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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科学合理性

时间:2023-02-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根据这一释义,似乎可以简洁明了地说,所谓“合理性”就是“合乎理性”,“合理的”就是“合乎理性的”。我们将会看到,本书所论有关科学合理性问题的争论确实秉承着这里所揭示的合理性概念之涵义。我们将会看到,本书第3.1节所述个体合理性和群体合理性与此密切相关。合理性的显著特点是它明确关乎心灵与实在之间的关系。初看起来,在合理性与存在之间似乎并无任何特殊关系,好像显然是经验而不是理性让我们得知世界之存在。

在西蒙·布莱克本(Simon Blackburn)编著的《牛津哲学词典》(Oxford Dictionary of Philosophy)中,对词条“合理性”(rationality)的释义是:

有些行为、信念、论证、政策及其他人类心灵的操作,均可描述为合理的(rational)。说某事是合理的,就是认为它是有意义的、恰当的、满足需要的,或者说它是与某个公认的目的(如求真或求善)相一致的。尽管人们通常认为正是理性(reason)能力使人类区别于其他动物,但关于这种能力的本质是什么,譬如说它是否需要语言,却鲜有共识。有些哲学家(例如,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认为,对人类来说,理性能力是人们追求至善的主要部分。其他人(例如,康德、黑格尔)则发觉理性能力乃是人们得以自由行动的方式,它把按合理方式采取行动(acting rationally)与因不受控制的激情而采取行动(acting because of uncontrolled passions)对照起来。还有一些人(例如休谟)对合理性的范围作出了严格限制,只允许用它来刻画数学和逻辑推理,而不充当信念形成的常规经验过程之基础,也不在实践推理或伦理、美学慎思中发挥重要作用。……[1]

根据这一释义,似乎可以简洁明了地说,所谓“合理性”就是“合乎理性”,“合理的”就是“合乎理性的”。正因如此,合理性概念常常与理解(understanding)、领会(comprehending)、辩护(justification)、论证(argument)、理由(reason)等密切相关,而与激情(passion)、情绪(emotion)、动机(motive)、原因(cause)等相对照。我们将会看到,本书所论有关科学合理性问题的争论确实秉承着这里所揭示的合理性概念之涵义。

《思想和行动中的合理性》(Rationality in Thought and Action[1986])一书的主编之一伊拉尼(Kaikhosrov Dinshah Irani)认为,可将合理性区分为三种基本类型(Tamny and Irani 1986:xi):

(1)合理性作为推理、判断和决策的辩护基础(rationality as the ground of justification in inference,judgment and decision);

(2)合理性作为领会行动的基本框架(rationality as the scheme of comprehending action);

(3)合理性作为理解存在的基本官能(rationality as the faculty of understanding existence)。

合理性(1)的关键根据之一是最早由莱辛巴哈(Hans Reichenbach)所倡导的“辩护语境”(the context of justification,也可译为“证成语境”)与“发现语境”(the context of discovery)的区分(Reichenbach 1938:6-7):前者以理性为基础,后者以原因为根据。在莱辛巴哈看来,正是这一区分划出了科学哲学的领地,亦即说,科学哲学只关注辩护语境范围内的问题。不过,应该注意,现在许多科学哲学家认为,科学合理性的覆盖范围,进而科学哲学的涵盖领域,既包括辩护语境,也包括发现语境(Newton-Smith 1981 and 2000;Nickles 1980;Kleiner 1993)。

通常说来,辩护或证成包括三类典型的说理方式:其一是演绎推理(deductive inference),关键在于确保从前提到结论的推理过程之有效性(validity);其二是确证判断(the judgment of confirmation),它由归纳操作(the operation of induction)和假说确立(the establishment of hypotheses)两个基本步骤构成,关键是遵循相关性原则(the principle of relevance)和恰当性标准(the criterion of appropriateness),力求增强证据对假说的支持程度;其三是做决策(decision making),通常可分为五个步骤,即确定恰当的目标,选择合适的工具,评估方案的价值,测算成功的概率,平衡价值与概率,而其中每一步均须遵循相关性原则和评估原则(the principle of evaluation)。我们将看到,本书所述关于理论选择问题的争论与合理性(1),特别是其中的确证判断,具有直接关系(例如,参见第3.1节、第4.3节、第5.2节)。

合理性(2)的基本原则是:只有揭示出一个行动的理由,而不仅仅是其原因,才算领会或理解了那个行动。具体地说,理解一个行动所需要的理由可体现为彼此相关的意向(intention)和信念(belief),而它们也须满足相关性和恰当性标准。比如说,假定某人实施了一个行动,则只有当我们知道他为什么采取这个行动时,才能说我们理解了该行动。在此,合理性的基本框架包括三个核心部分:(i)产生特定意向的知觉部分;(ii)将意向转化为信念的决策部分;(iii)以实际行动将信念具体化的执行部分。据此,如果我们首先识别出一个行动的执行阶段,然后确定引领这一行动的决策阶段,最后找出启动这一决策过程的知觉阶段,那么就可以说,我们就为理解该行动提供了一个合理性的框架。我们将会看到,本书第3.1节所述个体合理性和群体合理性与此密切相关。

合理性(3)的显著特点是它明确关乎心灵与实在之间的关系。可以说,我们凭借感觉所遭遇的世界,再加上自我,便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存在(existence)领域。初看起来,在合理性与存在之间似乎并无任何特殊关系,好像显然是经验而不是理性让我们得知世界之存在。然而,我们据此所知者,仅仅“是什么”存在,而非“为什么”存在。一旦提出为什么事物存在的理解问题(the question of understanding),我们就超越了仅仅由感觉经验所提供的信息。当然,个人可以宣称,凭借一个事件与另一些事件的关系便可理解该事件,而且仅依经验便可知道这些事件存在。然而,即使如此,这里所谓关系之特征却不是仅凭经验便可知晓的。我们凭借理性所揭示的正是这种关系集合,而把握它便构成我们对世界的理解。换言之,这些关系构成了所有经验背后的秩序(order)或模式(pattern),它们使存在成为一个有序的整体(cosmos),从而对一个合理的心灵(即能够把握这些关系集合的官能)而言,成为可理解的。我们将会看到,本书所述有关科学目的的争论与合理性(3)密切相关(例如,参见第4.2节、第5.3节)。

所谓“科学合理性”,既可以是英文“the rationality of science”的翻译(强调关于科学这一主题的合理性),也可以是“scientific rationality”的翻译(强调符合科学这一标准的合理性)。事实上,在数量浩繁的相关文献中,均可找到这两种用法。当然,这两种用法的共同之处是:为“合理性”加上“科学”的限制。因此,理解科学合理性,必定关涉对科学本质(the nature of science)的探寻。的确如此,甚至可以说,本书所论关于科学合理性的全部争论都是围绕着科学本质问题而展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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