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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性与科学进步

时间:2023-02-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于这种极端的认识论观点,我们可从前面3.2、3.3、3.4节中看出其要旨是:根据不可通约性的观点,宣称“真理”、“逼真性”之类概念对我们理解科学进步及其合理性毫无作用。(同上)如果说上述三点揭示了库恩、费耶阿本德等人轻视真理概念的动机,那么不可通约性就是他们认为真理概念无助于理解科学进步的理论根据。

就我而言,这一标题来自波普尔一篇重要论文的启发——那篇论文的标题就叫做《真理、合理性与科学知识的增长》(“Truth,Rationality and the Growth of Scientific Knowledge”)(Popper 1963:Ch.10)。事实上,此文所述波普尔的基本观点,正是库恩和费耶阿本德置身其中并大力推动的那场“历史转向”运动所攻击的目标之一。正如迈克尔·德维特(Michael Devitt)在《实在论与真理》(Realism and Truth[1984,1991,1997])一书中所说:“这个运动兴起于科学史与科学哲学之中,它支持一个极端的认识论观点,拒斥实证主义和波普尔的观点,强调我们所有判断的理论负荷以及理论变革的革命本质。”(德维特2013:128)对于这种极端的认识论观点,我们可从前面3.2、3.3、3.4节中看出其要旨是:根据不可通约性的观点,宣称“真理”、“逼真性”之类概念对我们理解科学进步及其合理性毫无作用。我们在4.3节中引用过库恩的一段论述,其中说:“人们通常觉得一个科学理论比其前任理论更好,不仅是因为它是发现和解决难题的更好的工具,而且还因为它在某种意义上是对自然界真实情况的一种更好的表征。人们常常听说前后相继的理论逐步接近或越来越趋近真理。显然,诸如此类的概括所指的并不是一个理论所具有的难题解答和具体预测,而是指其本体论契合于各种实体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理论据此而设定了自然界,以及什么东西‘真实存在’。”“也许有别的方式来挽救可应用于整个理论的这种‘真理’概念,但是[前面所说的]这种方式行不通。我认为没有任何一种独立于理论的方式可以重构‘真实存在’之类的说法;一个理论的本体论与其在自然界中‘实在的’对应物之间的匹配这种观念,现在对我来说似乎原则上是虚幻的。此外,作为一个历史学家,这种观点的不合理之处给我留下了深刻印象。例如,我不怀疑作为难题解答的工具,牛顿力学改进了亚里士多德力学,爱因斯坦力学又改进了牛顿力学。但是,我看不出在它们的前后相续中有什么一以贯之的本体论发展方向。相反,在某些重要方面(虽然绝不是所有方面),爱因斯坦的广义相对论与亚里士多德理论的接近程度,要大于这两者之中任一个与牛顿力学的接近程度。尽管将此立场描述为相对主义这种诱惑是可以理解的,但这种描述在我看来却是错误的。反过来说,如果这种立场就是相对主义,那么我看不出这种相对主义对于说明各门科学的本质和发展的需要来说,有什么损失。”(Kuhn 1962:206-207)好像为了呼应这种观点似的,劳丹也主张不宜用“真理”、“逼真性”之类的概念来表述科学目的,因为他认为所谓科学朝着真理前进的说法是空洞无物的(参见4.2节)。我们还在前面4.2节中引用过劳丹的一种说法:“鉴于‘近似真理’概念的众所周知的困难(既在语义层面,也在认知层面),以下想法是难以置信的:把朝向更强的似真性进化作为科学的核心目标,以此来刻画科学的进步,并认为这种刻画将会允许人们把科学表达为一种合理的活动。”(Laudan 1981:144-145)费耶阿本德甚至以更为轻蔑的口气说“真理”乃是过时的神学术语(Feyerabend 1969:342)。

为何这些历史主义科学哲学的代表人物(德维特称他们为“极端的科学哲学家”)如此轻视真理呢?德维特认为,就像哈特里·费尔德(Hartry Field)曾揭示的那样,至少有三个原因致使这些人如此轻视“真理”概念(Field 1972;德维特2013:138):(i)只有以恰当的“指称”概念为基础,才能合理地使用“真理”概念,因为前者是解释后者的关键概念。“现在真理理论的模型包括被波普尔热情倡导的塔尔斯基的理论。”(德维特2013:138)但是,费尔德和德维特都认为,塔尔斯基对指称概念的解释是微不足道的(参见德维特2013:3.3节,3.4节)。(ii)“以在科学上可接受的指称理论来对塔尔斯基的真理理论做出补充,我们就得到了一个令人满意的符合论真理[概念]。然而,人们想要知道,过去那些不甚令人满意的符合论真理[概念],是否会败坏真理的名声。”(德维特2013:138)(iii)“极端的科学哲学家都反对传统认识论的首要特点:对保证的要求,对确定性的追求。人们通常是在不容置疑的知觉中寻求解决认识论问题的方法,不论它是对感觉材料的知觉还是对乌鸦的知觉。这种知觉往往也被认为是意义理论的基础。在这种知觉中,我们与实在拥有直接而透明的关系。因此,它不需要任何说明(比如,罗素就如此认为)。随着极端分子对‘所与’(the given)的拒斥,他们必然会拒斥这个有关语言与实在的关系的多少有点神秘的观点,进而,他们就拒斥了这种符合论真理。”(同上)基于上述分析,德维特明确地说:“我认为,这个尝试性诊断的结论是:在极端分子的眼中,由于真理和指称或者以微不足道的方式,或者以科学上不可接受的方式而得到说明,它们就成了不可信的概念。又由于真理和指称伴随着糟糕的认识论,它们遭受了极端分子的进一步怀疑。”(同上)

如果说上述三点揭示了库恩、费耶阿本德等人轻视真理概念的动机,那么不可通约性就是他们认为真理概念无助于理解科学进步的理论根据。德维特以如下方式来解释不可通约性论点:

设T和T'是在某些领域中相互竞争的“综合理论”,它们在“主要的”或“根本的”方式上有所不同。极端分子的最著名的非认识论的论题如下:

意义的变革:在T'的(专门)语言中,没有一个术语同义于T的(专门)语言中的术语,或者表达了与T的(专门)语言中的术语所表达的相同概念。

指称的变革:在T'的(专门)语言中,没有一个术语与T的(专门)语言中的术语具有相同指称的关系。

本体论的变革:在T'的(特殊的)本体论中,没有任何部分是T的(特殊的)本体论的一部分。

不可通约性:由于意义的变革、指称的变革和本体论的变革,T和T'在语义上不可比较。(德维特2013:128—129)

一句话,“不可通约性是指由于意义、指称和本体论的变革,同一个领域的理论T和T'在语义上是不可比较的论题”(德维特2013:139)。根据这一论题,理论T和T'在语义上的不可比较性表现在以下紧密相关的三个方面:我们已在前面3.2节中引用过库恩的一段话:“牛顿理论中的质量是守恒的;爱因斯坦理论中的质量却可转换成能量。只有在相对速度很小的情况下,才可以用同样的方式来测量这两种质量,但即使如此也不能认为它们就是相同的。”(Kuhn 1962:102)而且,我们也已知道,这种关于科学中基本概念的意义依赖于特定理论或范式的主张,乃是库恩论证不可通约性观点的论据之一(参见3.2节)。针对这里所说库恩的例子,费尔德曾提出“部分指称”(partial reference)概念来予以回应(Field 1973)。根据他的观点,牛顿力学中的“质量”这一术语部分地指称了(partially refers to)当代物理学中的两个物理量:相对质量(=总能量/c2)和固有质量(=非动能/c2)。但是,它并没有明确地指称其中任何一个。正是由于这两个物理量都存在,所以“存在着质量之类的物理量”这一断言就是真的:它由于对“质量”的两个部分指称对象中的任何一个的指派而为真(参见德维特2013:136)。受到这种观点启发,德维特认为,因为“牛顿的质量或者是相对质量,或者是固有质量”,所以“牛顿并非在他的本体论上犯了错误,他只是没有根据本体世界的所有关节点来划分他的本体论。他并没有在实体之间做出应当做出的所有区分。爱因斯坦的本体论不同于牛顿的本体论,但它并没有(无例外地)消除掉牛顿的本体论”(德维特2013:137)。有了“部分指称”概念,我们就可以来看德维特是怎么批判上述关于两个理论T和T'在语义上不可比较的三个论点了:

(1)它们的内容是不可比较的。

(2)它们无法用检验推断类别的通常方法来做出比较。

(3)一个理论无法批评或反驳另外一个理论。(同上)

第一,不可通约性论题主张两个理论的内容不可比较。但不同理论的内容是可以比较的,不管阐述如何比较理论内容的公认观点存在什么错误。理论具有确定的内容,这终究是一个客观的事实。进而,我们有种种方法来发现理论的内容是什么。假设我们拥有一个有关“部分指称”的理论和一些其他的理论。在这些理论的帮助下,我们能够确定T和T'两者的内容,即我们恰好能够确定每一个理论对世界说了些什么。接下来,我们就能够比较不同理论的内容。我们比较的那两个理论之一将成为T和T'的论域,而该论域可能是T或T'。因此,在比较牛顿的理论和爱因斯坦的理论的过程中,我们利用爱因斯坦的理论来确定牛顿所使用的“质量”部分指称了相对质量和固有质量。当然,论域中的理论未必是T或T'。假设T是亚里士多德的力学,T'是牛顿的力学,而T″是爱因斯坦的力学。我们接下来会用T″来比较T和T'。当然,理论的比较必然总是涉及讨论中的论域的某些观点。但这仅仅表明,在这些理论之间进行的比较是受理论负载的,而在那些最具公度性的理论之间进行的比较,也是受理论负载的。

第二,不可通约性论题主张,T和T'无法用推断类别的通常方法来进行比较。人们认为,在一个理论有关推断类别的陈述中,有一些陈述也是它的竞争理论中有关推断类别的陈述,还有一些陈述则否定了竞争理论中某些有关推断类别的陈述,理论中的许多观察陈述就属于有关推断类别的陈述。因此,理论能够得到比较。无论这个观点有什么缺陷,我们仍然能够通过检验推断类别来比较理论。我们还是必须首先解决部分指称问题。库恩与费耶阿本德在心中主要想到的情况是,T和T'是两个为争夺一个领域的霸权而斗争的理论(而不是前后替代的理论)。在这种情况下,必定或者是T,或者是T'在决定T和T'的部分指称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而如果我们假设T成立,我们拥有的部分指称观会不同于我们假设T'成立时拥有的部分指称观。在解决了部分指称的问题后,我们就能根据其他理论,从逻辑上确定一个理论的(有关推断类别的成员的)预测和观察陈述的真值。根据一个理论,很可能推断出另一个理论的许多有关推断类别的某些陈述是假的。然而,我们由此也可能推断出,有关推断类别的某些陈述是真的:费尔德指出,从相对主义的观点看,牛顿的大多数实验主张是真的(Field 1973:468)。无论我们选择哪一个理论来作为解决部分指称问题的根据,我们都是通过检验推断类别来比较理论。而最彻底的做法是依次选择每一个理论为根据而进行的理论比较。

第三,根据不可通约性论题的主张,T和T'无法彼此批评或反驳。这是体现理论的不可比较性的关键。这个主张是错误的。准逻辑的不融贯关系能够在T的一个陈述与T'的一个陈述之间存在。……如果包括部分指称在内的事实是某种与特殊的逻辑关系有关的事实,那么这一对陈述的两个成员就不可能都是真的。(德维特2013:141—142)

根据以上三点,德维特得到的结论是:“总而言之,即使存在极端的指称变革,理论比较也是可能的。不可通约性是错误的。我们剩下的唯一忧虑与竞争理论共同享有的部分指称的范围有关。极端的科学哲学家并没有给出我们应当对此抱有悲观态度的理由。当然,判断理论之间的关系的问题仍然存在。然而,这个认识论问题是我们在任何地方都存在的问题。此外,它与不可通约性和意义变革没有什么关系:甚至在意义并不改变的地方,我们也有这样的问题。我们能够发现理论之间的关系,就像我们能够发现其余的实在一样。”(德维特2013:142)

说来有趣,德维特在《实在论与真理》一书中专设了一节(9.8节)来讨论他认为很可能会出现的一些“极端科学哲学家的反驳”,并一一作答。按德维特的论述,这些反驳-回答涉及七个方面的问题(德维特2013:144—147)。就我们现在关心的主题而言,至关重要的是理论比较的客观性(反驳2及其回答)和科学求真的合理性(反驳3,4,5,6及其回答)。

反驳2说,根据刚才所述德维特的观点,当一门科学中的理论T'取代理论T时,最好根据T'来对两个理论进行比较。但是,因为T'本身就是两个待比理论之一,所以这种比较缺乏客观性。

对于这一反驳,德维特的回答可归结为两个要点:首先澄清“客观性”的含义,然后说明根据T'来对它和T进行比较具有客观性。“比如说,T和T'是不是准逻辑地融贯的,这是一个不依赖于任何理论和任何人的看法的事实。在这个意义上,T和T'的比较是客观的。事实上,如果不运用可能是错误的理论,我们就无法形成有关T和T'之间的关系的看法。如果这也表明缺乏客观性,那么我们在任何地方都无法找到客观性。同样真实的是,我们对理论如何比较的看法,需要有关实在的某一个领域的理论,而该领域是T和T'共同关注的。”(德维特2013:145)

为什么会产生像反驳2这样的看法呢?因为如德维特所说:“人们可能会觉得,如果我们要比较T和T',我们应当站在一个中立的基础上。我怀疑这导源于如下误解:T和T'处于竞争之中,而我正在用T'来对它们做出选择。我们并没有在这两个理论之间做出选择,而是对它们的语义关系做出判断,我们的判断并不取决于哪一个理论更好的问题。无论T与T'之间的语义关系是什么,都是由于理论与某个实在领域之间的关系而成立。那么自然地,我们就应当运用在那个实在领域中的最佳理论,并结合其他理论一起来判断这个语义的关系。最好的理论可能是T'(尽管并非必须是T')。运用T'来判断这些现实的语义关系,和我们在任何地方运用最佳理论做出的判断一样,都反映了判断的客观性。我们在这里面对的并非是缺乏客观性,而是判断所负载的理论。最后,若改变有关T和T'所关注的实在领域的观点,则不应夸大由此产生的可能后果。尽管我们用T'来确定部分指称时被我们判断为准逻辑地不融贯的两个陈述,有可能在我们使用T″来确定部分指称时似乎不再具有这种关系,但在T、T'和T″是一系列实际的科学理论的情形下,这样的判断完全有可能在很大程度上保持不变。”(同上)这些论述表明,德维特的立论根据就是发端于费尔德的“部分指称”概念。

反驳3说:“真理并非科学的目标。科学中存在大量的目标。与科学有关的一些人对赢得战争感兴趣,一些人对谋利感兴趣,一些人对职称晋级感兴趣,一些人对权力感兴趣,一些人对金钱感兴趣,等等。”(同上)德维特首先揭示出这一看法源自对科学活动本身的“目的/目标”与从事科学活动的人所怀有的“动机/需求”的混淆,然后明确地回答说:“这个反驳对动机而言是正确的,然而,科学的目标仍然是真理。”(德维特2013:146)

但是,德维特的这一回答似乎遭到了反驳4的质疑:“求真的科学目的观导致了不负责任的研究,这样的研究仅仅为了知识的缘故而追求知识。”(同上)我们甚至可从拉卡托斯对波普尔的评论中察觉到这种看法的意味(参见Lakatos 1974:253)。费耶阿本德更是斩钉截铁地宣称,只有符合人道主义世界观,能够促进个人的幸福和全面发展,才是科学的唯一目的(Feyerabend 1975:Ch.7)。参照上述德维特区分“目的”与“动机”的思路,可以看出反驳4是以混淆“目的”与“效果”为根据的(看来德维特本人未说清这一点)。

与反驳4相比,反驳5又进了一步,它断然宣称:“对真理的所有这些谈论都是无聊的‘形而上学’。只有当我们拥有绝对确定的知识时,我们才有权利断言某些东西是真的,但我们并没有任何绝对确定的知识(Chalmers 1976:124-127;Bhaskar 1975:248-250)。”(德维特2013:146)对于这种所谓的反驳意见,德维特毫不客气地予以了回击:“这个陈旧的和令人吃惊的常见反驳意见与一个简单的错误有关。真理并没有暗示任何有关确定性或不可修正性的主张(基本原理5 [12]。)‘雪是白的’是真的,当且仅当雪是白的。我们所拥有的支持雪是白的这个事态的任何证据(或缺乏支持这个事态的证据),就是支持‘雪是白的’这个句子的真实性的证据(或这个句子缺乏真实性的证据)。因此,断定一个科学陈述是真的,涉及的认识论承诺并不比仅仅断定那个陈述自身所涉及的认识论承诺要大,而断定一个陈述,那是极端的科学哲学家自己也在做的事情。实际上,断定一个陈述仅仅近似为真,比对它做出的断定涉及更少的认识论承诺。真理之友能像任何人一样是可错论者。”(同上)

最后,反驳6认为德维特所阐述的“这个理论比较观无法让人感兴趣,除非它能够指导我们辨认一个理论的真实度,分辨一个理论比另一个更接近真理,确认我们正在实现接近真理的目标,等等。缺乏标准,这样的谈论就没有意义(Chalmers 1976:124-127;Bhaskar 1975:248-250;Laudan 1981:32)”(德维特2013:146)。德维特本人给出的回应如下:“就它本身而言,这个反驳太极端了,因为它依赖的是意义的证实主义理论。然而,它提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就它所激发的认识论问题,我需要说几句。需要强调的是,无论我们是否谈论真理,那些认识论的问题都以几乎相同的形式而存在。真理之敌如何辨别出一个理论的可接受性?他如何辨别出一个理论比另一个更好?他如何辨别出科学是否在进步?这些是非常困难的问题。但原则上,真理之友没有理由不能简单地采纳真理之敌在回答这些问题时所说的任何话,比如说,‘是的,那就是我如何辨别出一个理论比另一个理论更接近真理的方法’。如果真理之敌是可错论者,真理之友也能附和他,进而补充说,‘当然,我的判断可能是错误的,就像你的判断可能是错误的一样’。”(德维特2013:146—147)

也许德维特对真理之敌的回应还不够强硬。比如说,我们从本书4.3节就可看出,厄南·麦克姆林对库恩的批评就比德维特更加彻底。麦克姆林认为,库恩只知道精确性、一致性、广泛性、简单性、丰富性等是评价一切科学理论的认知价值,但他不明白这些认知价值在根本上都从属于真理这一科学所追求的目的。沿着这条思路,在科学哲学中,我们可以追溯至卡尔·波普尔在其代表作《猜想与反驳》(Conjectures and Refutations[1963])中所表达的基本主张:“我坚持两个观念——关于符合事实意义上的真理观念,以及关于内容(可由可检验性的同一量度进行测量)的观念——在我们的思考中都起着几乎同样重要的作用,两者都可以使科学进步观念清楚明白地显示出来。”(波普尔1986:330)我觉得,以下所引波普尔的几段文字可以简洁明了地展示出他的论证要旨:

没有任何理由使我们不能说一种理论比另一种更符合于事实。这简单的最初一步使一切都清楚了:这个乍看上去似乎要大写的真理(Truth),与塔尔斯基意义上的真理之间,的确没有任何屏障。

但是我们真的能说更好的符合吗?真有像真理程度之类的东西吗?说塔尔斯基的真理似乎存在于一种度量空间或至少是拓扑空间之中,从而我们可以合理地说有两种理论——比方先前的理论t1和后来的理论t2,t2由于比t1更接近于真理而取代或超越了t1,这不会导致危险的错误码?

我不认为这种说法完全误入了歧途。相反,我相信如果没有像这样较好或较差地近似于真理一类的观念,我们就根本没有办法说话。毫无疑问,我们可以说,而且常常愿意说理论t2更好地符合事实,或者就我们所知似乎比另一理论t1更好地符合事实。

这里我准备列一张不那么严密的表,用六种类型的情况来说明:我们是从t2——就我们所知——在某种意义上似乎比t1更符合事实的意义上谈到t1为t2所取代的。

(1)t2做出了比t1更精确的论断,这些更精确的论断可以经受更精确的检验。

(2)t2比t1考虑到并解释了更多的事实(这也包括例如上面的情况,即在其他条件相同时t2的论断更为精确)。

(3)t2比t1更细致地描述或解释了事实。

(4)t2通过了t1所通不过的检验。

(5)t2提示了新的实验检验,这不是在建立t2以前所想到的(也不是t1所提示的,甚至不能用于t1),并且t2通过了这种检验。

(6)t2统一或联结了各种迄今还是互不相干的问题。

如果我们考虑这张表,我们就可以看到理论t1和t2的内容在里面所起的重要作用……因为在六种情况的表中理论t2的经验内容超过了理论t1

这表明,在这里我们把真理观念与内容观念合而为一了,即合为更加(或更不)符合真理、与真理更为(或更不)相像或相似的观念;或用上面提到过的术语说,即与概然性[probability]相反的逼真性[verisimilitude](程度)的观念。

(波普尔1986:331—333)

有意思的是,普特南曾借用“收敛”(convergence,也可译为“会聚”)这一数学概念来类比地解释科学进步的特征:就像有些数列会逐渐收敛于某个极限值一样,科学进步也是一种逐步会聚于“真理”的过程(Putnam 1978:19-23,123,128)。现在,从德维特的有关论述中,我们看到普特南与波普尔出人意外地携起手来,为人们提供了一条探索科学进步的新思路,这就是尝试将“收敛”或“会聚”与“逼真性”观念结合起来(德维特2013:7.6,9.7)。其实,只要看看以下三个定义,即可知晓收敛/会聚与逼真性之间的内在关联了:“简单的会聚:相对于某门科学中T的后继理论T',T的术语通常有所指称,T的定律通常近似为真”;“复杂的会聚:相对于某门科学中T的后继理论T',T的术语通常部分地有所指称,T的定律通常近似为真”;“增加的逼真性:T'是某门科学中T的后继理论,T'通常比T具有更多的真理内容(和更少的错误内容)”(德维特2013:251—252)[13]

看来我们最后以德维特的提示和评论来结束本节的讨论是合适的:“对波普尔逼真性概念的批评是由蒂奇[Pavel Tichy](Tichy 1974)、哈里斯[John M.Harris](Harris 1974)和米勒[David Miller](Miller 1974a,1974b)发起,并(对我而言)由尼尼洛托(Niiniluoto 1978)完成。尽管有这些困难,我认为,我们应该对令人满意地说明诸如增加逼真性这样在说明科学进步的过程中似乎有用的学说保持乐观的态度。”(德维特2013:103)[14]

【注释】

[1]根据库恩的提示,关于第一条批判线索,参见:D.Davidson,“The Very Idea ofa Conceptual Scheme”,in Proceedings and Addresses of the American Philosophical Association 47(1974):5-20;D.Shapere,“Meaning and Scientific Change”,in Mind and Cosmos:Essays in Contemporary Science and Philosophy,University of Pittsburgh Series in the Philosophy of Science,Vol.3,ed.By R.G.Colodny(Pittsburgh:University of Pittsburgh Press,1966),pp.41-85;I.Scheffler,Science and Subjectivity(Indianapolis:Bobbs-Merrill,1967),pp.81-83。关于第二条批判线索,参见:D.Davidson,“The Very Idea of a Conceptual Scheme”;P.Kitcher,“Theories,Theorists,and Theoretical Change”,Philosophical Review 87(1978):519-547;H.Putnam,Reason,Truth,and History(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1),pp.113-124。

[2]在蒯因设计的一种思想实验中,一个语言调查者通过观察原住民的语言行为来了解他们的语言。例如,当一只兔子跑过时,如果有原住民说“Gavagai”,那么语言调查者可以猜想其含义可能是“瞧,一只兔子”,也可能是“一只兔子正在奔跑”,甚至还可能是“看见了一只兔子的尾巴”,等等。通过反复观察、对照,也许最终可以编出一本翻译手册,以供学习、翻译原住民的语言之用。参见Quine 1960:Ch.2。

[3]参见“Symposium:The Philosophy of Carl G.Hempel”,Journal of Philosophy,LXXX,10(1983):555-572。

[4]参见Kuhn 2000:Ch.9。

[5]参见Shimony,A.(1970).“Scientific Inference”,in R.G.Colodny(ed.)(1970),The Nature and Function of Scientific Theories,79-172.Pittsburgh:University of Pittsburgh Press。

[6]库恩在原文中用p(T,E)来表达理论T的后验概率,现为便于讨论,改为P(T/E)。相应地,后文中的p也改为P了。

[7]这里方括号里的字是原译文中就有的,但随后方括号里的英文则是笔者补充的。

[8]参见:“Truth and Probability”,in F.P.Ramsey(1931),pp.156-198。

[9]这里指的是库恩的《客观性、价值判断和理论选择》一文。

[10]即《客观性、价值判断和理论选择》中提及的五种认知价值标准:精确性、一致性、广泛性、简单性、丰富性(参见2.1节和3.2节)。

[11]参见Salmon 2005:Ch.8。这里之所以没有译为“静态合理性”,而是译为“静力学式的合理性”,是因为萨尔蒙在此是借助静力学、运动学和动力学的分类方式来类比地讨论合理性的分类(参见下文)。

[12]在《实在论与真理》第1章( 导论) 中,德维特提出了五条“基本原理”,其中“基本原理5”是: “将符合论真理的问题与任何认识论的问题相区分。”( 德维特2013: 2)

[13]引文中的楷体字为引用者所标注。

[14]可参见我们在本书4.1节和4.2节中已多次引用过的文献Niiniluoto1984。为了译名统一,这里已将原引文中的“尼尼罗托”改为“尼尼洛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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