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世界,越来越多的问题被纳入全球问题的名单,诸如人口问题、环境问题、气候变化问题、恐怖主义问题、跨国犯罪问题等。这些问题不是一个国家面对的问题,也不是一个国家能够解决的问题。应对这样的问题,需要各种不同的行为体在多个层次进行广泛的合作。由于这样一个过程不是自上而下的管理,需要对方方面面进行协调,因而“全球治理”的概念与模式应运而生。在这样的治理模式中,需要有一个适当的平台和协调机构,以利于各行为体采取集体行动,而联合国就恰恰适于扮演这样的角色。联合国的体系特点和组织属性,使它能够在解决全球问题的过程中发挥传递信息、提出倡议、建立议程、组织高层论坛、协调谈判过程、联系不同部门以及制定相关规范和进行政策咨询等重要作用。
(一)将全球问题的治理提上议程
联合国通过各类会议和文件,包括联合国大会和首脑峰会,将全球面临的重大问题提上联合国议程,即提上全球议程,引起世界各国政府和民众的关注。联合国会员国、联合国秘书长、大会主席,乃至非政府机构或个人,都可以通过联合国途径,将重要的全球问题通过联合国提上全球治理的议程。
1972年联合国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提出保护环境是人类的共同目标,要求各国政府和人民,以及各团体以及企业和各级机关承担起责任,呼吁开展国与国之间的广泛合作,也呼吁国际组织应采取行动,以谋求共同的利益和目标的实现。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的《21世纪议程》将可持续发展提上全球议程,要求各国政府、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应采取行动,承担起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以实现朝可持续发展的方向转变,同时也以负责任的态度和公正的方式利用大气层和公海等全球公有财产。2000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千年发展目标》则将消除贫穷与饥饿、普及小学教育、两性平等、降低儿童死亡率、产妇保健、抗击艾滋病、提高保护环境能力及全球合作等8项目标的实现提上全球议程,动员全球力量为这8项目标的实现共同努力。在安全领域,妇女安全、冲突中的儿童安全、国际反恐怖主义等也被列入安理会议题。
随着网络安全问题日益突出,联合国根据2005年11月在突尼斯举行的信息社会世界峰会决定,于2006年11月设立了互联网治理论坛,就相关问题展开谈论。例如,2012年第七届互联网治理论坛的主题是“互联网治理,促进人类、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来自世界128个国家的1600名互联网治理专家、民间社会组织代表和政府官员,以及国际发展方、学术界和私营部门代表参加了会议,就互联网安全和网上儿童保护、社会网络以及与互联网相关的人权等问题进行了讨论。联合国大会曾于2010年通过决议,强调建立一个包容、透明和有效的多边制度对于应对全球性挑战的重要性。2013年5月,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举行非正式会议,就联合国与全球治理问题展开讨论,提出作为“有真正普遍性和包容性的多边论坛,联合国在全球经济治理领域发挥着关键性的作用”,呼吁国际社会为2015年后的发展制定一个可行的议程,“建立一个更为有效和更具包容性的全球治理体系”。[5]2014年,在抗击西非埃博拉病毒的行动中,联合国和世界卫生组织发挥了重要协调作用,调动了广泛的国际力量和资源,包括调动驻疫情国的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部队,以及派遣联合国“埃博拉特派团”。只有联合国具有这种条件和机制,将国际社会不同行为体和联合国系统所有机构动员起来,集中力量应对问题。
在环境保护、气候变化、妇女儿童保护、防灾减灾领域、艾滋病预防,以及粮食安全、能源安全、水资源、反恐怖主义、打击跨国犯罪等全球问题领域,联合国都提出了积极的全球行动议程。联合国会员国签署的一系列重要文献起到动员全球行为体、增强全球共识、提升全球意识等方面的作用,推动会员国政府、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及其他行为体为全球问题的解决进行广泛的协商与合作。
(二)推动全球治理伙伴关系的建立
如前所述,与其他国际组织不同的一点是,联合国致力于同各种行为体建立广泛的伙伴关系。联合国不仅容纳大国之间的合作,如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之间的合作,也最大范围地容纳其他国际组织、非政府行为体和私人部门。
无论在发展领域还是在安全领域,或在其他全球问题领域,联合国与区域组织之间的伙伴关系日益巩固。联合国安理会多次通过决议,强调区域和次区域组织在和平与安全领域的作用,这一点也得到广大会员国的支持。2013年8月,安理会就“联合国与区域和次区域组织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合作”这一主题举行了公开辩论。联合国呼吁区域组织以及次区域组织和联合国发挥各自优势,“构建更加富有创新性和灵活性的合作伙伴关系”。[6]在维持和平行动方面,联合国已经与非盟、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欧盟、加勒比共同体、南美洲国家联盟等区域组织开展了合作。
如前面提到,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取得咨商地位的非政府组织数量增加很快。联合国与私营部门、企业部门的伙伴关系也不断发展。联合国秘书长1999年发起的“全球契约”也为联合国与企业界的合作提供了一个全面的框架,鼓励企业参加联合国机构或民间社会开展的发展伙伴合作项目。安南秘书长时期,对“延揽民间社会,使其成为联合国真正的工作伙伴”给予极大的推动。[7]2004年,秘书长任命的“联合国与民间社会关系知名人士小组”还就如何促进联合国与民间社会、私营部门之间的关系提出一整套建议。安理会关于建设和平委员会建立的决议中,“确认民间社会和非政府组织,包括妇女组织,对建设和平努力的重要贡献”。[8]
1998年联合国设立了一个“伙伴关系”办公室,以作为联合国系统合作伙伴的枢纽,为促进千年发展目标而推动新的合作和联盟,并为秘书长的新举措提供支持。伙伴关系办公室为各类实体提供伙伴关系咨询和外联服务。所设立的国际伙伴关系基金,其任务是促进同民间社会捐助者的新伙伴关系和联盟,推进联合国的事业。联合国国际伙伴关系基金与联合国实体合作,支持儿童健康、妇女与人口、环境以及和平、安全与人权及涉及千年发展目标的领域的合作项目。可以说,联合国试图建立起最广泛的全球治理伙伴关系,联合国也具有动员、协调及整合不同行为体参与全球治理的机制和经验。
(三)促进国际规范、国际机制和国际法治的建设
无论是国际主义的全球治理观还是世界主义的全球治理观,都强调国际法的重要性。全球治理委员会报告提出,“全球治理的实质是国际社会有能力保证社会准则的得到遵守”。该报告围绕如何“加强国际法” “促进国际法” “实施国际法”提出一系列建议。相关建议与倡议包括加强国际刑事法院作用、加强强制性国际管辖、强化联合国人道主义干预能力等。在世界主义的全球治理论那里,更是强调对“世界主义的民主法律”的服从。在促进国际法治建设方面,联合国的作用显然是最突出的。
联合国所通过的一些宣言、决议,虽然不属于有明确的法律约束力的条约,但同样能够对主权国家的行为产生影响。联合国体系中具有制度建设功能的机构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根据《联合国宪章》建立起来的机构,如安理会、大会、国际法院等。这些机构通过的决议,包括《联合国宪章》、各种公约以及各主要机构如大会和安理会通过的各种议案等,具有国际法属性,起着制约主权国家行为、调节国际关系的作用。另一类是根据条约建立的机构,被简称为“条约机构(Treaty bodies)”。例如,联合国通过的一系列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的决议、公约和条约等文件,构成联合国的人权规范的体制。联合国的条约机制,包括相关的正式制度与执行机构,由于具有普遍的约束作用、较为完善的执行机制得到广泛的接受,从而影响参与互动的联合国成员的行为,包括把这些国际规范内化为国内法律。
联合国大会于2012年9月在其法治问题高级别会议上通过了一项被称为具有历史性意义的宣言——《国内和国际的法治问题大会高级别会议宣言》,各国首脑及代表在该《宣言》中重申将“致力于法治”,强调“法治是各国间友好平等关系的基石”,是“公正、公平的社会得以建立的基础”。在推进国际法、国际规范建设方面,联合国具有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作用。[9]
(四)推动国际价值原则的整合
全球治理委员会报告一开始就提出,“全球价值必须是全球治理的基石”,“公认的价值和行为准则”对“确立有效合法的全球治理方式”已经变得“空前必要和不可缺少了”。[10]可见在典型的全球治理理论中,价值原则问题是一个必不可少的要素。
以2000年联合国首脑会议通过的《千年宣言》为例,就可以看到这种影响。该《宣言》在重申《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的基础上,首次明确写入对21世纪国际关系”必不可少”的若干“基本价值”(fundamental values)。2005年9月,在联合国60周年首脑会议通过的《成果文件》中,会员国再次重申《千年宣言》中提出的基本价值。这两个文件中明确提出的7项“共同基本价值”(common fundamental values)是:自由、平等、团结、包容、尊重所有人权、尊重自然和分担责任。这些价值的提出,表明联合国会员国在互动中已经形成具有普遍意义的重要共识。这是自20世纪末以来国际社会和联合国寻求全球共同伦理价值努力的初步成果。目前,这一基本价值已经被广大会员国认同。例如,拥有118个成员国的不结盟运动国家,在其2010年部长级特别会议所发表的《马尼拉宣言》中,明确重申坚持和捍卫《联合国宪章》及联合国《千年宣言》中提出的国际关系基本价值。[11]《联合国宪章》及会员国签署的一系列具有国际法意义的文件,为全球治理奠定了基本原则和国际法依据,也包括联合国提出的关于国际关系的基本共同价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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