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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治理中的跨国公司

时间:2023-02-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4] 联合国在谈及全球治理或全球伙伴关系时,也将私人部门、商业企业包括在其中,并试图通过“全球契约”,动员全世界的跨国公司直接参与减少全球化负面影响的行动,号召企业界对人类社会的良性发展承担社会责任,推动各公司以支持人权、保护环境、反腐等普遍性原则为行为准则,为消除贫困、减排等全球问题作出承诺。

伴随着全球治理在当代全球化背景下重要性的日益凸显以及跨国公司全球角色越来越受到重视,学界关于跨国公司与全球治理议题的讨论也逐渐兴起。

在全球治理理论中,就治理机制而言,“治理被视为由多数协议形成的一种规范系统。它可以在没有政府的正式授权和具体批准的情况下贯彻实施某些集体项目。各种政府间组织,以及由非政府组织或跨国公司推动的非正式调节程序也都包括在这种治理之内。所以,它既是各国参加的国际谈判的产物,也是由个人、压力集体、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形成的混杂联合的结果”。[1] 关于全球治理的主体,用英国学者安东尼·麦克格鲁(Anthony McGrew)的一段话说:“全球治理不仅意味着正式的制度和组织——国家机构、政府间合作等——制定(或不制定)和维持管理世界秩序的规则和规范,而且意味着所有其他组织和压力团体——从多国公司、跨国社会运动到众多的非政府组织——都追求对跨国规则和权威体系产生影响的目标和对象。”[2] 学者也有将全球治理的基本单元或基本行为体概括为五类:超国家组织(如联合国)、区域性组织(如欧盟等)、跨国组织(如公民社会与商业网络)、次国家行为体(sub-state,如公共协会和城市政府等)。相关研究成果相信,在全球治理中,国际组织和跨国公司需要发挥更大的作用,由于国际组织自身就是国际公共产品,它们必须与跨国公司合作。[3] “全球治理委员会”对全球治理主体的看法是:“在全球层次上,治理基本上是指政府间关系,但现在我们必须理解,它也包括非政府组织、公民运动、多边合作和全球资本市场。”[4] 联合国在谈及全球治理或全球伙伴关系时,也将私人部门、商业企业包括在其中,并试图通过“全球契约(Global Compact)”,动员全世界的跨国公司直接参与减少全球化负面影响的行动,号召企业界对人类社会的良性发展承担社会责任,推动各公司以支持人权、保护环境、反腐等普遍性原则为行为准则,为消除贫困、减排等全球问题作出承诺。

尽管国家间体系仍然是国际社会的核心体系,但随着国家权力向跨国组织或国际制度的分散,现代跨国公司作为经济全球化的发动机和主要操纵者,不仅在相当程度上左右着民族国家的国内政治,对“全球游戏规则”的塑造或建立也具有影响。另一方面,现代企业在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下,日益接受利益相关者理论,逐渐改变以往以直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标的企业行动,这也为跨国公司承担社会责任乃至全球责任提供了直接的理论基础。跨国公司作为当代全球治理的重要主体之一,其理论研究随之为一批学者所关注,并发展成为跨国公司研究抑或全球治理主体研究的重要研究方向之一。

本章从“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衍伸至“跨国公司社会责任”,从“社会责任”的范畴拓展至“全球责任”,并以全球治理理论为导向,突破社区治理、地区治理的层面,试图将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置于全球背景之下,讨论作为全球治理行为主体之一的跨国公司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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