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安全治理与其他领域问题的治理具有相同之处,但由于安全领域所具有的特点,在其治理途径、方式、方法等方面又与其他领域的治理有所不同。全球安全治理体系特征使其比同盟、联盟等其他多边安全合作形式更具包容性、开放性和灵活性,有助于促成具有不同目的、不同利益的行为体开展合作。
(一)全球安全治理体系:多边、多层面、多行为体的治理网络
根据定义,全球安全治理是一种多边、多层面、多行为体的综合性解决安全问题的合作方式。从联合国组织(包括联合国附属机构、专门机构、相关机构)到各区域组织、非正式集团组织,以及与安全相关的非政府组织、研究机构、媒体、企业商业部门等,都是构成目前全球安全治理体系的组成部分。
1.联合国在全球安全治理中的主导作用
从目前全球安全治理的讨论看,大多强调了联合国在全球安全治理中的核心作用。从全球安全治理角度看,联合国主要机构,包括大会、安理会、人权理事会、经社理事会、国际法院和秘书长等,以及联合国附属机构和相关组织,包括维持和平行动部、建设和平委员会、联合国反恐怖机制、跨国有组织犯罪预防机制、裁军与军备控制机制等,都对全球安全负有相关责任。就大安全治理而言,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环境规划署、难民署、粮农组织、儿童基金会、世界卫生组织、世界银行,以及国际刑警组织、国际刑事法院等相关机构,也是全球安全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规模最大、最具广泛性和代表性的全球性组织,联合国具备了动员、协调、整合全球不同行为体参与和平与安全事务的条件。联合国提供了一个最大、最包容的平台,并以一个国际组织的身份,扮演着全球安全伙伴关系的倡导者、推动者和组织者的角色。可以说,联合国试图建立起最广泛的全球和平与安全合作关系,联合国组织也具有动员、协调及整合不同行为体参与的机制和经验。联合国的努力对维持和平与安全,无论在冲突解决方面还是在应对全球威胁方面,都是非常重要的。
2.区域和次区域组织在全球安全治理中的作用日益扩大
区域组织在全球治理中的重要角色得到普遍认同。除《联合国宪章》对区域组织在安全方面的作用有相关规定外,安理会也通过了大量相关决议,强调区域组织在安全领域的重要性。区域组织在安全治理方面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除欧盟在欧洲及全球安全治理问题上试图发挥更大作用外,非盟、阿拉伯国家联盟(简称阿盟)以及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东非共同体等次区域组织也越来越多地参与了联合国在非洲地区的维持和平行动,如欧盟及欧安会是联合国科索沃行动的参与方,非盟与联合国在达尔富尔采取混合行动,联合国授权建立西非部队赴马里协助作战,以及阿盟、海湾合作委员会积极参与利比亚问题等。
3.非正式集团的作用被期待
当二十国集团、金砖国家等一些尚未做出正式制度安排的多边集团出现后,这类集团在安全治理中的作用便得到重视和期待。尽管目前这些集团多为经济合作论坛,但从大安全治理看,二十国集团、金砖国家等已对粮食安全、能源安全、气候变化、金融安全、反恐等大安全领域的合作表达了兴趣和愿望。新兴经济体国家和一些地区大国逐渐成为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会费分摊大国以及建设和平基金的重要捐助国,同时也是维和人员的重要派遣国。印度、中国、南非和巴西在维和人员派遣数量上排在前20名内。除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国等传统维和派遣大国外,更多国家加入联合国维和派遣国行列中。1990年提供维和人员的国家只有46个,2015年1月联合国维和派遣国家有120多个。特别是一些非洲、中东国家,已经成为主要的维和派遣国。
4.非政府组织、民间社会力量、商业企业部门的参与
全球安全治理体系的另一特点是强调民间社会组织、非政府组织、商业企业部门、媒体的作用。在传统安全合作领域,政府间合作是解决“高政治”类核心安全问题的主要方式,传统多边安全合作的参与者是国家。但全球治理理论相信,面对全球安全威胁和挑战,单靠国家间的正式安全合作是不够的,需要与非政府组织及各类非国家行为体建立伙伴关系。在冲突后国家政治重建和经济恢复过程中,非政府行为体、民间社会力量、商业企业部门等也是综合安全治理的行为主体。国际非政府组织、民间社会组织包括私人部门在内的非政府行为体也被纳入联合国伙伴关系之内。例如,安南秘书长时期,对“延揽民间社会,使其成为联合国真正的工作伙伴”给予了极大的推动。[9]2004年,秘书长任命的“联合国与民间社会关系知名人士小组”还就如何促进联合国与民间社会、私营部门之间的关系提出一整套建议。安理会关于建设和平委员会建立的决议中“确认民间社会和非政府组织,包括妇女组织对建设和平努力的重要贡献”。[10]
(二)全球安全治理:原则、规范及法律层面
共同的价值原则和全球法治是全球治理支持者强调的重要方面。全球治理委员会报告开宗明义地强调了全球价值、全球法治的重要性,提出“全球价值必须是全球治理的基石”,“公认的价值和行为准则”对“确立有效合法的全球治理方式”已经变得“空前必要和不可缺少了”。[11]对全球安全治理而言,现有的《联合国宪章》及会员国签署的一系列具有国际法意义的文件、包括联合国提出的关于国际关系的基本共同价值原则,都是全球安全治理的共同原则和国际法依据。当然,正是在这一层面,也反映出更多的分歧和冲突,包括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分歧、大国与小国之间的分歧以及不同政治文化之间的分歧。
1.国家主权与人的安全成为安全治理的两大原则
《联合国宪章》为全球安全治理提供了基本原则,尽管传统主权原则受到冲击,但仍然是指导国际关系的基本原则之一。进入21世纪以来,“人类安全”“人权”日益成为联合国安全领域的重要原则。预防人道主义危机、保护平民、阻止有系统侵犯人权行为等,已经成为安理会授权国际干预的理由。无论是以国际安全和地区安全为借口保护人权,还是以人权保护为理由干预主权,二者已经成为一对既矛盾又平行的全球安全治理原则。
2.安全与发展的结合
在联合国方面,一直试图将安全、人权与发展三者结合起来,视为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统一体。在和平与安全领域,与发展相关的“善治”问题与安全联系起来,形成更具综合性的安全理念。联合国维持和平、建设和平行动也试图体现这种“三位一体”的综合安全观,将其授权覆盖政治、安全、人权、发展、法治等各个方面。
3.加强国际法、促进全球法治建设
在经典的全球治理理论中,对国际法的强调十分突出,有学者将“治理”概括为“以理想主义和法治手段的结合来研究国家关系”。[12]全球治理委员会报告特别将“在全球加强法治”列为一章,围绕如何“加强国际法”“促进国际法”“实施国际法”提出一系列建议和倡议,包括加强国际刑事法院的作用、加强国际法强制管辖、强化联合国人道主义干预能力等。该报告强调,“全球治理的实质是国际社会有能力保证社会准则得到遵守”。[13]“法治促和平”也已成为联合国维持和平与安全的途径之一。这一努力在2000年后逐步增强,2003年最终被“史无前例”地纳入安理会议程。[14]联合国大会于2012年9月在其法治问题高级别会议上通过了一项被称为具有历史性意义的宣言——《国内和国际的法治问题大会高级别会议宣言》(简称《宣言》),各国首脑及代表在《宣言》中重申将“致力于法治”,强调“法治是各国间友好平等关系的基石”,是“公正、公平的社会得以建立的基础”。《宣言》再次强调法治与民主、人权一起“同属普遍和不可分割的联合国核心价值和原则”。[15]
(三)全球安全治理途径与方式上的特点
与环境、金融等领域的全球治理途径和手段显然不同,安全领域的治理,关系到战争、武装冲突的预防与解决。全球安全治理也与传统的集体安全方式有所不同。
首先,安全治理比传统的集体安全更广泛、更包容,强调多行为体参与,而且超越了传统的主权国家间合作框架。非政府组织、次国家行为体、民间社会组织、跨国公司等都可成为安全治理的参与者。其次,安全治理强调以政治,法律,经济,社会,文化,教育等非军事、综合性方式来治理安全问题,裁减军备、控制武器交易、核不扩散、培养非暴力文化、和平教育、文明对话、民主法制建设、善政等都被视为安全治理的手段和方式。
有学者对全球安全治理方式做了这样的描述:安全治理与世界政府和强制性集体安全不同,不是用颠覆性的姿态去改变无政府主义状态,安全治理成本低、破坏性小,特别有利于应对来自经济、社会、文化方面的挑战,以协调、合作、调适的姿态去弥补国际社会无政府状态的不足。因而这种模式更能得到国家的支持,更有利于在现实基础上实现国际安全的新要求。[16]
上述特征代表了较为典型的全球安全治理论,在不同派别的全球治理者那里,其观点和方案有所不同。例如,世界主义的全球治理者更强调国际法和全球法治,强调民间社会力量在安全治理中的作用;偏向现实主义的全球治理者则更强调共同的国家利益和主权国家的作用。[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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