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谟已经争辩说,事实上所有信念——除了我们对于目前印象以及假定的对它们的记忆的当下的知晓——都依靠因果信念。他力图表示,这样的信念无法得到证明。它们既无法为经验所证明,因为我们没有关于必然连接的印象,也无法为理性所证明,因为矛盾的信念——普遍的因果观的信念,归纳的原理或是特殊的因果信念中的一个——是可能的。我们一切能够希望做的是,解释我们如何逐渐获得了我们具有的因果信念,形成了这些信念把我们引向的断言。换言之,借助于逐渐灌输于我们头脑中的恒久结合的经验,我们获得了一种期待的习惯。
在对于我们关于外部物质世界的信念以及作为延续的存在的我们自己的信念的解释中,休谟使用了几乎是一模一样的策略。他以对两个问题的区分展开了自己的讨论。他说,其中一个,即“有没有物体”是一个“虚妄的问题”,不过,“我们完全可以问:‘什么导致我们相信物体的存在?’”相信物体或者物质东西的存在,就是相信某种持续的和有距离的经验事物的存在,相信某种有时存在的事物——我们不具有关于这个事物的印象,因而它们独立于我们而存在。假定感觉为我们的感觉展示了未被感知的事物(或者未被感知的历史轨迹)的存在,那么这是明摆着的矛盾。信念也不能依靠从印象中获得的因果推论。它就是从这些环境中获得的东西。这就像洛克的“近代哲学”所表达的一样。我们无法体验到被感知的和未被感知的东西之间一种恒常的结合,更不用说要把二者加以对照,以发现洛克所称的在二者之间所获得的相似性。
“有没有物体”这个问题在两个方面被证明是“虚妄的”。既然经验和理性都不能回答这个问题,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就无法给出合理的答案。休谟也说:“自然没有把这个问题留给(我们)选择,并且毫无疑问地把它作为具有极端重要性的东西加以尊重。由于这个东西的极端重要性,它已经是我们不具有确定性的推理和猜测难以胜任的了。”在一个连续的和有距离的物质世界中,我们不能证明我们的信念,然而我们禁不住要接受这样的一个信念。我们所能做的是,解释它是如何被强加于我们的。这个解释要依靠感觉的印象所展示的恒常性和连贯性。我们离开餐桌,离开之前出现在餐桌上的东西再次出现了(恒常性)。在我们出屋去打长途电话时壁炉里烧得正旺的火苗现在正在变为焖火。这种由旺变焖的方式与我们在其他地方观察到的逐渐湮灭的情形是一样的(连贯性)。
日常的、“庸俗的‘物质观’杜撰”或想象出了用未被观察的知觉去填充那些稳定的或渐进的空白。这是一个矛盾,但是非反省的精神超越了这个矛盾。“哲学的体系”(比如洛克)甚至更为糟糕,因为它假定了那些既非因果关系,也非可以证明它们的存在——诸如我们接受的印象——的东西的存在。
我们完全可以问:什么原因促使我们相信物体的存在?但是如果问:究竟有无物体?那却是徒然的。那是我们在自己一切推理中所必须假设的一点。
因此,我们现在探讨的题目是关于促使我们相信物体存在的那些原因:对这个问题进行推理之初,我要先立出一个区别。这个区别初看起来似乎多余,但是它将大大有助于彻底理解下面的道理。我们应当分别考察那两个平常被混淆起来的问题:一个问题是,即使当物体不呈现于感官时,我们为什么还以一种继续的存在赋予它们;另一个问题是,我们为什么假设它们有独立于心灵和知觉以外的一种存在。在最后这个项目下,包括了各个对象的地位和关系、它们的外在位置,以及它们存在和作用的独特性[15]。
我们的感官显然不把它们的印象呈现为某一种个别的、独立的和外在的事物影像,因为它们只给我们传达来一个单纯的知觉,而毫不以任何外在事物提示我们。单纯的知觉若不是借着理性的或想象的某种推断的帮助,永不能产生双重存在的观念。当心灵看到它面前可直接呈现的东西以外的东西时,它的结论绝不能归结于感官;而当心灵由单纯的知觉推出了双重的存在,并假设其间有类似关系和因果关系时,它确实是看得已经较远了。[16]
因此我们可以说,我们认为某些印象有一种实在性和继续的存在,而不认为其他随意的或微弱的印象有这种存在,既不如一般人那样,是由于前面那些印象的不随意性,也不是由于它们有较大的强力和猛力。因为,显而易见,我们所永不假设其为在我们知觉以外存在的那些痛苦进而快乐、激情和感情,比我们所假设为是永久存在物的那些形状、广袤、颜色和声音等的印象,作用更为猛烈,并且同样是不随意的。适度的火的热被假设为存在于火中,但是当我们靠近火时由取火所引起的痛苦,却被认为除了在知觉中以外,并没有任何存在。
这些通俗的意见既然被排斥了,我们就必须寻找其他假设,借以发现存在于我们的印象中,使我们给自身的印象以一种独立和继续存在的那些特殊性质。在稍加考察之后,我们将发现,我们所认为的有一种继续存在的一切对象,都有一种特殊的恒定性,使它们区别于那些只有依靠我们的知觉才能存在的印象。现在我眼前见到的那些山岭、房屋、树木,永远以同一秩序出现于我的面前;当我闭目或掉头看不到这些对象时,不久以后又发现它们返回到我的面前,没有丝毫改变。我的床和桌子,我的书籍和纸张,以同样一致的方式呈现出来,并不因为我对它们的视觉或知觉有任何间断而有所改变。凡其对象被假设为有一种外界存在的一切印象,都是这种情形;而其他对象则不是这种情形,不论它们是温和的或强烈的,随意的或不随意的。
不过这种恒定性并非那样完整,以致不容有重大的例外。物体往往改变其位置和性质,而在稍一离开或间断后,就几乎很难辨认了。不过这里可以观察到,即使在这些变化中,物体仍然保持着一种一贯性,彼此之间有一种有规则的互相依赖的关系,并且产生了物体继续存在的信念。在我离开我的房间一小时以后再返回来时,我发现我的炉火与我离开它的时候情形不一样了;可是在其他例子中,我习惯于看到相似时间内所产生的相似变化,不论我在与不在,是在远处还是在近旁。因此,外界对象的变化当中所有的这种一贯性,正如它们的恒常性一样,是外界对象的特征之一[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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