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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特根斯坦的前期哲学

时间:2023-02-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维特根斯坦的哲学属于他生活中的两个不同的时期。通过叔本华,维特根斯坦为他的《逻辑哲学论》采纳了康德的许多框架。维特根斯坦读了康德的著作并崇拜他。这两个论题中的第二个是维特根斯坦对问题的解决。一个简短的回答不能将这个含混的问题打发过去,因为维特根斯坦的前期关于哲学的本质的部分观点令人难以理解。维特根斯坦前期的部分观点是,哲学家们应当分析不同类型陈述的意义,以便澄清它们。

(一)开端

维特根斯坦的哲学属于他生活中的两个不同的时期。第一个时期开始于1912年。当时,他在剑桥大学遇见了罗素。他开始的工作很快为《逻辑哲学论》做了准备。《逻辑哲学论》于1921年出版了德文本,1922年出版了英文本。在《逻辑哲学论》出版之后不久,他就把哲学搁在一边。第二个时期开始于20世纪20年代后期。当时,他恢复了对哲学的兴趣,而且这个兴趣一直延续到他去世的1951年。在这个时期,不仅维特根斯坦的思想特征发生了变化,而且他对发表作品的态度发生了变化。在发表了《逻辑哲学论》之后,维特根斯坦生前时只发表了另外一篇简短的哲学作品。这就是发表于1929年的《关于逻辑形式的几点看法》。他的另一部巨著《哲学研究》出版于他逝世后的1953年。这种沉默产生了消极的效果。一个被人们认为是最伟大的哲学家——如果生前不是最伟大的话——已经改变了思想,但是直接了解这个改变的仅仅是曾经有幸听过他的讲座或者与他做过讨论的为数不多的那些人。

就像几乎所有其他语言哲学家的工作一样,维特根斯坦两个时期的工作是批判哲学的第二个冲击波的一部分。但是,就维特根斯坦的情形而言,在与过去的一般联系的下面存在特殊的联系。通过叔本华,维特根斯坦为他的《逻辑哲学论》采纳了康德的许多框架。维特根斯坦读了康德的著作并崇拜他。尽管他的第二个时期修正了这个框架,但他从来没有摧毁过它。

乍看起来,维特根斯坦的前期的出发点与康德的框架似乎没有任何关联。它起始于对逻辑基础所做的一项研究。维特根斯坦发现,罗素不能对逻辑的必然性给出一个充分的解释。他相信,做出一个充分解释的途径是回到逻辑的起点,考察命题的根本性质的根源。初看起来,这一任务看上去并不特别像康德化的使命。它可能导致某种语言的批判,但是这种语言的批判只能确定他与康德化的批判哲学之间的非常普遍的联系。它如何与《逻辑哲学论》的体系所具有的特别的康德特征联系在一起?

可以用简要的形式回答这个问题,细节留到以后再做补充。康德为自己设定的任务是界定思想的界限,而维特根斯坦为自己设定的平行任务是界定语言的界限。维特根斯坦的任务似乎与逻辑的基础研究无关。但是,他看到了这两种任务之间的密切联系,因为他认为,逻辑覆盖了所有必然为真的事物,因而它可以先于经验被说;或者,用一个古老的术语表达这一点,它是先验的东西。比如,月球比地球小是一个偶然的事实,需要经验来确定这个事实。但是,月球或者比地球小或者不比地球小这一点是一个先验的或必然的真理,而且这一点可以事先被说。现在,就像思想的界限一样,语言的界限被设定为必然的界限。所以,在维特根斯坦这种宽泛的逻辑概念看来,逻辑涉及语言的界限。沿着这条思路,维特根斯坦对逻辑的基础的研究逐渐将对语言的界限的研究包含于其中。

《逻辑哲学论》体系的主要线索——它们赋予了《逻辑哲学论》与康德的《纯粹理性批判》的相似之处——都是从这一点产生的。思想的界限和语言的界限并不仅仅是碰巧设定在它们真正设定的地方:它们的位置是被必然地决定的。因此,就像康德坚持的那样——思想必然在他设定的边界外止步。维特根斯坦也坚持认为,语言必然停留在他的分界线上,而在这一条线之外,只能是沉默。康德的边界包括了事实的知识,而维特根斯坦的边界则包括了事实的话语。在每种情况下,脱离思辨哲学就是把宗教和伦理学都留在一个暴露的位置上。尽管维特根斯坦对这个问题的解决不能等同于康德所做的解决,但二者极为相似:维特根斯坦不是把宗教和伦理学的真理置于事实的话语之外,而是以某种神秘的方法把它放入这个话语中,但它又不是这个话语的一部分。

然而,在这两个体系之间存在几个巨大的差异。已经提到了其中的一个:维特根斯坦的批判是借助于语言的中介对思想进行的间接批判。另一个不那么明显的差异是,虽然康德和维特根斯坦两人都相信哲学命题属于必然性领域,但他们不仅在哲学的真理问题上而且在必然的真理问题上都采取了截然不同的见解。

维特根斯坦坚持认为所有的必然性都是逻辑必然性,而逻辑必然真理都是空洞的重言式。这两个论题中的第二个是维特根斯坦对问题的解决。在他看来,这个问题未被解决,仍存在于罗素对逻辑所做的伟大发展之后。这两个论题等于拒绝了在物质问题上存在必然真理。这样,在康德的体系和维特根斯坦的体系之间,就出现了某些明显的差异。康德没有发展一个逻辑内涵理论。他发现,重言式索然无味,而且最为重要的是,他坚持存在某种本质的必然真理。这些真理受到了可能的经验范围的限制。比如,在他看来,每一起事件都有一个原因的陈述就是这类必然真理。这个范例——较早时已经被提到——可能是最为重要的一个。但是他也声称,他已经确立了其他本质的必然真理。他认为,这些必然真理构成了一切事实知识的体系的框架。

如果康德和维特根斯坦在哲学的真理是必然的真理这一点上保持一致,而在必然真理的本性上存在分歧,那么在他们有关哲学论证的见解和他们可能被指望建立的结果的见解之间,一定具有随之而来的差异。准确地说,这些随之而来的差异是什么呢?一个简短的回答不能将这个含混的问题打发过去,因为维特根斯坦的前期关于哲学的本质的部分观点令人难以理解。但是,力图在两个哲学家关于他们的论题的观点之间建立一个总体的比较是有价值的——即便这个比较不可避免地使得某种观点暂时不能为人们所理解。

康德的观点是,哲学家的任务是确保本质的必然真理——它构成了事实的知识系统的框架——的确限制在这一系统之内,而非保留在它之外。维特根斯坦前期的部分观点是,哲学家们应当分析不同类型陈述的意义,以便澄清它们。他前期有关哲学的本质的部分观点既不难以理解,也不是独创性的。摩尔和罗素已经发展了这个观点,而且它所产生的结果也是人们所熟悉的。设定一个词具有一个特定的意义。哲学的分析能够准确地告诉我们,如果一个陈述包含了碰巧为真的词语,那必然的东西是什么?在这儿,必然性将是重言式的,或至少是定义性的。这样,分析将会采纳没有真实内容的陈述的形式,并且分析在这个意义上是空洞的。比如,对短语“物质对象”的分析将采取如下的形式:“如果某物是一个物质对象,那么如下的要求必然要得到满足……”而且,这样的形式将会是一个空洞的重言式。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对此类分析的发现和明确表达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就像这个例子所显示出的那样,它们似乎不是可以理解的。

当我们留意到,前述的例子是一个有条件的必然性例子时,维特根斯坦的前期观点的更困难的方面——它应当是与康德的观念相比较的方面——就开始出现了:设定一个词具有一个特定的意义,某种东西是必然真的,但是如果它有那个意义的话,它具有这个意义的事实将只会是一个偶然的事实。但是,当哲学论证想建立绝对的必然性时,它们不得不采取一个不同的形式。现在,在维特根斯坦看来,语言的界限应当停留在它们的确停留的地方,这样的必然性本身就是一个绝对的必然性。所以,维特根斯坦力图通过从语言的根本性质中而不是从语言的某些偶然特性中推论出这个必然性并建立这个必然性。他用一个方法(我们将在以后仔细地描述这个方法)争辩说,可以在任何实际语言中发现语言的根本性质,而从这个根本性质出发,任何事实的语言都可以被分析成为一种基本命题的语言。这些基本命题都可以被用作一个原初点。从那个原点出发,哲学家们使用一种逻辑公式推算出任何可能的语言的界限。

我们眼下不必论证这个细节。重要的事情是,看清维特根斯坦正在努力做的事情的本质。他在事实的语言的结果之内工作,力图建立任何可能的语言界限。这就像一个居住在一个不透明水泡中的人,他界定了自己的水泡中心,然后他又用某个水压公式推算任何可能的水泡的最大扩张。

困难之处在于理解维特根斯坦的结论的地位以及被用来确定这个结论的论证的地位。论证的结论或者它的任何步骤都是绝对的必然这一观点提出了一个问题。维特根斯坦对这个问题的解决是模糊的。他的有关哲学本质的前期观点中的一部分肯定是更为重要的部分。这个部分把《逻辑哲学论》放到西方哲学的伟大传统中,而且这本著作的精美和雄伟也来自这个源泉。但是,如果假装他的哲学在这个方面是清晰的,那么一点益处也没有。

这个论证所提出的问题是,维特根斯坦把这个论证的每一个步骤(包括它的结论)都作为绝对的必然加以对待,明显地把它们作为空洞的重言式加以对待。当我们询问他觉得语言的根本性质如何才能被人们理解时,这个问题开始显现出来了。他大概不希望把他对此的解释当作一个空洞的定义。但是,如果哲学的这一部分的必然真理是本质的,那么它们如何才能被人们把握?这仅仅是问题的开始。更深层的问题是,无论人们如何理解它们,它们似乎都是本质的必然真理。然而,在维特根斯坦看来,不存在着这样的必然真理。当维特根斯坦进一步采取步骤,力图从他认为的作为一切语言的基本结构的基本命题的点阵(lattice)中推论实在的结构时,这个困难变得愈加明显了。如何看待这个本体论的结论呢?就这个结论可以被一个满足了他所喜欢的定义语言的网络把握而言,它几乎不能被认为是一个有关实在的空洞重言式。那么,就它可以被任何语言网络把握而言,它可以被以为是关于实在的本质的必然真理吗?或者它被作为一个关于实在的本质的必然真理提出来,但并没有这个资格?

维特根斯坦似乎并没有在这两个解释之间做出选择。这可能是因为,他没有看到两者之间有任何差异。然而,难题依然存在。康德可能使用本质的必然真理建构他的体系的框架,但是在这一点上,维特根斯坦的必然性的理论把他置于一个无法尾随康德的位置上。

我们并不清楚维特根斯坦打算如何克服这种明显矛盾。事实上,他在《哲学研究》中对《逻辑哲学论》提出的批判指出,他并没有克服这个矛盾的有效方法。不过,这是一个似乎可能曾经使他通向一种解决的思路。在《逻辑哲学论》中,他一次又一次地说,哲学命题并不居于语言界限之中。但是,在那个方向上存在一个什么样的解决方案呢?在维特根斯坦看来,无法用语言方案确定位于语言界限之外的东西,它们仅仅能够被显示。但是,仅仅能够被显示的东西的地位是什么?它是一个必然真理吗?如果它是一个必然真理,它是什么样的必然真理呢?我们现在要探索这条道路,但我们并不清楚能否得到明确的结果。

要注意的第一件事情是,维特根斯坦的本体论结论是晦涩的。他关于实在的结构的观点是,它是由简单对象构成的,而他所称的“对象”的特性则有待我们去理解。并且,维特根斯坦认为,这个结构被准确地反映在基本命题的结构中。我们在目前没有必要对这个观点进行仔细的解释,因为需要提出的观点是一个普遍观点:我们并不指望在日常事实话语中或者找到哲学的命题——在这个命题中,本体论的论点得到了表达——或者找到它所提及的那类事物。所以,如果这个命题描述了事实话语的框架,那么那个框架对于我们来说也是遥远和陌生的。此处与康德用来建立他的事实的知识体系框架的方法存在鲜明对照。维特根斯坦为了自己的目的而使用的哲学命题——或者至少大部分命题——一点也不晦涩,而且在日常事实的探究中,可能会提及它们所提及的那类事物。比如,命题“每一个事件都有一个原因”并不是首先由哲学家们系统提出来的,而且把因果概念运用到特殊场合是人们习以为常的事情。因此,康德框架在表面上是很突出的。

一个被隐藏的框架需要一项透彻的研究,以确立它的存在。这肯定能解释维特根斯坦前期哲学的一个特征,即它的深度,但是这项研究不能解释维特根斯坦哲学命题并不是位于语言的界限之内的命题的含义。因为,基本命题真的位于语言的界限之内,然而它们正好具有这个晦涩的特征。

在这一点上,重要的是要记住,当维特根斯坦在《逻辑哲学论》中谈论语言的界限时,他意指事实的话语的界限。因此,他关于哲学命题的观点是,它们至少既不是事实的,也不是偶然的。但是,它们属于什么样肯定性的范畴呢?它们的否定性特征是唯一可能的特征吗?如果是这样的话,他关于命题的本性的观点——这个观点属于他哲学的这个部分——将遭受过于一般化的模糊,而且目前的问题也无法得到解决。当然,重言式既不是事实的也不是偶然的命题,而目前的问题是给他的语言理论和他的实在理论确立一个更专门的特征。这两种理论——二者实际上是一个理论——几乎不能说是重言式。因此,它们必须具有某种把它们区分开来的深一层的特征。然而,如果维特根斯坦想要保持一致性的话,那种特殊就不能是本质的必然真理。

现在,他的确提供了语言理论和《逻辑哲学论》的本体论的一个深一层的特征,而且他赋予了这些特征极大的重要性。他声称,他的理论是良好的形而上学理论。诚然,因为这些理论试图说那些只能被显示的东西,它们犯了一般性的形而上学的过错,但是维特根斯坦声称,它们力图说的东西是某种有效的东西。因此,必须存在对象的论题应当是一个良好的形而上学论题。真实的是,一个对象的概念是一个形式的概念,因此我们不应当说存在对象,因为这样的说法使得对象的存在听上去似乎是偶然的。体现对象的存在的正确方法是使用对象的名称产生于其中的命题。这样,通过这些命题,客体的存在可以被我们知晓,但是它们不能被这些命题断言,而且不能被任何包含词语“对象”的命题恰当地断言。这是某种可能被显示但不能被任何第三个命题恰当地断言。这个关系能够在两个命题自己的形式中被看到,或者,通过把它们连接在“P或非P”的重言式中,它能够被证明。但是,一个重言式不是一个事实命题。它没有做出任何断言。因此,在这儿存在另外一个可以被显示但不能被说的东西。

不清楚的是,对语言理论和《逻辑哲学论》的本体论的深层次的阐述能否导致对目前问题的任何解决。困难之处在于,维特根斯坦的本体论结论是,不仅存在对象,而且必须存在对象。因而,对使用了一个对象的形式的概念——似乎它是一个日常的概念那样——表示歉意是不够的。还要求对“必须”这个词的力量进行解释。它表达或者没有表达一个本质的必然真理?如果这个问题是自动提出的,回答似乎是,它没有表达一个本质的必然真理。对这个回答的争辩已经被给出了:确实,在一个重言式的必然真理和事实的话语的系统所预示的理论的必然真理之间存在一种差异。但是,维特根斯坦是如何看待这种差异的呢?在缺少一种明确的回答的时候,人们自然得出结论说,维特根斯坦的体系最终类似于康德的体系,尽管它在通向目的地的路途中展现了许多差异,而其中的一种差异是与该旅途格格不入的。

不更仔细地考察维特根斯坦的早期哲学就很难得出一个确凿的结论,但是在进行仔细的考察之前,应当作出最后的一般性的评论。通过将维特根斯坦的体系与康德的体系加以比较和对照,多少可以暴露出他早期的体系;但是,如果设定他仅以一种做了某些变化的答案的崭新的方式复兴了康德论题,这就是一个错误。维特根斯坦的哲学起始于一项对逻辑基础所做的研究。他的出发点是弗雷格和罗素在逻辑学方面做出的伟大的工作以及罗素在剑桥大学的指教。当然,情况可能依然是:当维特根斯坦涉及什么是哲学这个问题时,他直接从康德和叔本华那里获得了他的答案。这个答案就是对语言进行批判——它进行了从思想到语言的调整。但事实上,这并没有发生,因为当他于1912年到达剑桥大学时,哲学已经开始进入这个新的批评时期了——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受到了罗素和摩尔的影响。必须从维特根斯坦自身去看待他的早期哲学:他的早期哲学是一项天才的综合工作——在这项工作中,许多不同种类的观念被联合起来。许多几乎是风马牛不相及的问题在其中寻找到了相关答案。

(二)语言的界限

在给《逻辑哲学论》写的序中,维特根斯坦说,这本书的目的是设定语言的界限。但是,在此之前,他说这本书处理哲学问题。他说,哲学问题之所以形成,原因在于语言的逻辑遭到了误解。维特根斯坦以此解释两项任务之间的联系。他承认他得益于弗雷格和罗素,但是他并没有试图解释逻辑理论中的问题是如何与以上刚刚提及的两项任务中的一项连接起来的。维特根斯坦以他为该书做的两个断言结束了该书的序:它为哲学问题的妥善解决奠定了一般纲要。它表明当这些问题已经得到解决时,所做的事情是多么少。

这两个断言中的每一个都携带了一种沉甸甸的意义。第一个断言间接提及了宗教和伦理学的更大的重要性。当维特根斯坦谈论语言界限时,他意味着事实语言的界限,而且就像哲学问题几乎总是被形成的那样,他思想中的哲学问题并不是用把它们与事实问题明显区别开来的东西形成的。他的第一个断言是,语言的批判——固定事实的话语的界限——可以解决这些哲学问题。事实的话语的剥夺把宗教和伦理学留在一个位置上——在《逻辑哲学论》的结束部分,他对此展开了讨论。他在序中提议,哲学被完成了;但是,人们必须观察到,无论传统哲学的躯体发生了什么,它的精神肯定已经转入维特根斯坦的语言批判之中了。序中并没有提及该批判的地位何在这一问题,而且直到本书的结尾处我们才被告知,他太急于用一个事实的方法说一个事实的方法无法说的事情,因此当其他的工作被完成以后,他必须转向并消解自己。

《逻辑哲学论》的文本读起来令人生畏的困难。这种困难的部分原因在于,这本著作的复杂的结构使得人们难以找到一个切入点。确定的是,《逻辑哲学论》开篇的几句话不是进入这本书的通道。我们很幸运地获得了某种笔记本,而维特根斯坦就是在这些笔记本中设计出了后来被《逻辑哲学论》采纳的观念。《逻辑哲学论》是简短的、高深莫测的并因而显然是自负的;但是,当在笔记本中讨论同样的论题时,这些论题得到了进一步的处理。它带来了相互冲突的论证,而且它有时候为怀疑所折磨。所以,当两本书的比较成为一种可能时,它会使《逻辑哲学论》反衬出来。现在,笔记本作为逻辑的基础的探究开始,进入《逻辑哲学论》的体系的要点已经在这一点的简短解释中被使用了——这个解释已经被给予了。在这里,体系将会被从另外一个不同的点进入——维特根斯坦在该书的前言中所说的话已经提出了这一点。提出的第一个问题是,如何完成为话语设定界限的任务。

这是一项棘手的任务,因为在所有事实的话语之外,没有让哲学家们立足于仍然用事实的话语讲话的阿基米德式的支点。“所有”的确意味着“所有”。所以,他需要某种深入事实话语的内部的方法。我们已经以一个一般的方法描述了维特根斯坦所使用的方法。他把这项任务分成两个步骤:首先,他从日常事实话语的表层深入它的概念的中心——基本的命题。因此,他使用一个逻辑的规则再次向外扩展,直至日常事实话语的最外界限。下面我将对这两个步骤进行仔细的描述。

但是,第一件事情是,讨论这项任务的总体感觉,以及如果该项任务得到了成功的实施,那么人们可以预期的结果。任何从事这项任务的人都自然而然地告诉自己——就像维特根斯坦在前言中所表达的那样——界限的另一端是无意义。但是,必须用更多的方式而不是一种方法规定它。因为,就像维特根斯坦后来在《逻辑哲学论》中指出的那样,不存在界限的另一端,因此对这个界限的界定更像是计算空间自身的曲率。如果事实命题的意义是逻辑空间中的点,那么无意义就是无处可寻。

还需要做另外一项规定。如果意义的界限是事实话语的界限,那么非事实话语都是无意义的。因此,看上去似乎任何以此方法看待这项限定任务的人都是破坏性的实证主义者。然而,存在两种可能性。他可能把“事实话语”这个词项伸展开来,使之覆盖更大的范围。在这种情形中,事实话语的空间会要求一条更错综复杂的曲线——这条曲线允许在不那么科学性的思想领域中发生的任何东西的地心引力。或者,他可能在好的意义和坏的意义之间划分出某种更微妙的区分。维特根斯坦完全反对这两个选择中的第一个,但是他以已经被我们勾画的方式发展了第二个选择。通过拒绝给宗教的真理和道德的真理在事实话语中找到一个位置——他不是拒绝它们——他力图保存它们。它们是无意义的,因为它们缺少事实的意义。但是,得出这一点并不是把它们谴责为不可理解的。这是走向理解它们的第一步。

维特根斯坦的界定任务的第一部分是从日常的事实命题深入到基本命题中。在他看来,这些基本命题位于这项任务的中心。但是,当维特根斯坦在《逻辑哲学论》中这么做时,很难精确地看清他是如何行事的。当然,清楚的是,他接受了为罗素和摩尔所实践的那种分析,并围绕着它建构了一种理论,不过他的理论不是对目前的逻辑分析实践的一个一般性理论。这个理论基于两个公理:我们仅仅把它们标示为X和Y,因为若立刻给出它们的内容则会加重说明的负担。要记住的要点是,在维特根斯坦看来,X和Y放在一起,给语言赋予了本质,而较早时候被问的问题——这个本质如何才能被理解,变成了X和Y如何被确立的问题。

首先,有必要描述维特根斯坦的整体思路。维特根斯坦的出发点是日常的事实话语。但是,与罗素一样,他并没有把日常的事实命题放在日常生活,甚至科学中流行的形式中。他相信,语言伪装了思想,而只有当表达思想的语言得到分析并被分解为最终成分时,我们思想的真正形式才能变得显而易见。在维特根斯坦看来,语言的最终成分是基本命题。他的观念是,日常的事实命题的断定是一个总体举动(grossmove)。它自身包含了一大批微小举动(minute move)。比如,仅仅断言手表被放在桌子上,就是蕴涵着断言了许多其他的命题。在这个场合中,它甚至包括了手表之内的有关机械问题的命题,但这些命题本身会蕴涵着其他的命题,而这些其他的命题也蕴含着另外的其他命题,以此类推,直至到达原初命题的最终成分。分析会在这个点上终结。当然,维特根斯坦不是在主张,对每一个被蕴含着的命题的断言是日常生活中的一个分离的举动。日常的事实命题的总体性是一个恩赐。他的要点是,只有把日常的事实命题分析成它们最终的成分——基本命题,才能准确地解释它们的意义。

引入基本命题却不立刻解释基本命题是什么,是一件令人迷惑的事情,但是在这儿有一个实实在在的困难。维特根斯坦并没有声称能够给出任何基本命题的例子,因为他认为他或者其他任何哲学家都没有深入到事实命题的最终成分。现在,必须记住的要点是,即便逻辑分析已经透过这个层次——这样,他能够举出基本命题的例子,他也需要一般的意义理论。他不可能满意于证明,某些事实命题的完全分析碰巧包含了基本的命题。他不得不证明,所有事实命题的完全分析都必然地由基本命题组成。不能通过使用对一些选定的例子进行逻辑分析而归纳地确立这个结论:它必须从一个一般的意义理论中演绎出来。不过,某些基本命题的例子已经是一种帮助了。在缺少例子的时候,我们只得完全依靠维特根斯坦对基本命题的规定。他把基本命题规定为一类在逻辑上相互独立的事实命题:一个基本命题的真或假绝不意味着任何其他的基本命题的真或假。

因此,维特根斯坦的任务的第一部分是证明,作为他的意义理论的一个演绎,所有的事实命题都是可以分析的、没有剩余的微小的事实命题。从逻辑上说,这些命题是互相独立的。对于这项工作,必须回答三个问题:什么是意义理论?意义理论是如何被确立的?演绎是如何进行的?

任何理论都事先设定了一个问题,而理论就是问题的答案。维特根斯坦的意义理论就是事实命题如何获得它们的意义的这个问题的一个答案。现在,我们绝对不能忘记的是,这个问题产生于维特根斯坦头脑中的另一个问题,即逻辑必然性是什么的问题。他相信,只有追溯到命题的根本性质的根源中,逻辑必然性才能得到解决。所以,当维特根斯坦询问事实命题是如何获得它们的意义时,他在寻找一个具有丰富结果的答案。

维特根斯坦的答案是一个以公理X和Y为基础的意义理论——现在必须给出这个理论。X公理说,每一个事实命题都有一个精确的意义;Y公理说,每一个事实命题获得意义的方式都是图示式的。对这两个公理之间关系的粗略描述是:X分析问题,而Y解决问题。具有一个意义就是具有一个精确的意义,而只有一个事实命题的词语表现了事物,它才获得了它的精确意义,就像只有一个图表的组成部分表现了事物,这个图表才说了什么东西一样。

但是,被表现的事物必须存在以便被表现吗?在此,有一个进退两难的局面。因为,如果这些事物不必然存在,就不清楚它们是如何被表现的;如果它们的确必须存在,Y承认,即使一个命题包含表现不存在的事物的词项,该命题也仍是有意义的。这种情况可能发生,这就像一幅图表的一个特定的部分可以表现某种并不存在的事物(这个事物可能是一项发明)一样。然而,在这些场合中可以被说的东西是,如果整个图表是可以被理解的,图表的特殊部分就必须是可以被划分成表现那些并不存在东西的成分。比如,第一个想到一个手表发条的人可能通过画出一个齿轮、一个轴承和一段油丝,通过显示张力——这些类型的东西可能已经存在——而产生一幅图表。这样就提议了一个Y的再表述——这个表述摆脱了这个进退两难的局面:当一个事实命题中的词项表现了现存的事物或者它们可以被分析成表现现存事物的其他词项时,这一命题才获得了它的精确意义。因为,事实的符号化是以用语词对事物的表现为基础的,而且除非一个词与一个事物内在相关联,否则它不能表现一个事物,而与非存在的事物的关联是不可能的。维特根斯坦心目中的那类相互关联是一个命名与被命名的事物之间的相互关联。

然而,坚持说所有事实命题必须是精确的——就像X所做的那样——的意义是什么?一个命题的意义是它的含义的一个功能:它依靠如果命题是真的,什么是必然的情况。因此,说一个命题必须具有一种精确的意义,就是说,必须有可能围绕着如果命题是真的,则必须给那种情况的每一个事物划一条鲜明的界限。在这个范围内,它的所有的含义任人评估。它们对一切实在提出了一项明确的要求。实在或者满足了这项要求——在这种场合中,命题是真的;实在或者没有满足这项要求——在这种场合中,命题是假的。没有第三种可能性。因此,X陈述了一个任何事实命题都必须满足的要求:直到完全弄清楚排中律是如何应用于它上面,对它的分析才能中止。

当X被以这种方法发展起来时,很清楚的是,不是对事实命题如何获得意义的问题的单纯中性的再表述问题,而是对问题的解决的实质性贡献问题。然而,X是被设定为一个必然的真理。在此,维特根斯坦面对着如何确立实在的真理这一难题,这是在该讨论开始时提出的三个问题中的第二个。

即便维特根斯坦可以回答这个问题,困难仍然存在:在他的体系中,似乎没有实在的真理的任何位置。关于这些困难,我们可能已经说得足够多了。我们现在需要做的是,显示出X所包含的要旨。它是一个要旨,而不是每一个命题都有一个精确意义的重言式。因为,人类可能否认这并不违反排中律——就像X使用它的方法一样,它能被应用到每一个事实命题上面。维特根斯坦自己用这一点反对X,并且提出了一个有趣的一般问题——逻辑是否使得语言的结构理想化了,并且如果它真的使得语言的结构理想化了,这个理想化的程度如何?

Y也是一个有关事实命题的实质的论题,而不是一个重言式。但是,在证明这一点之前,还需要通过把X和Y放在一起来回答列表中的第三个问题,以便显示维特根斯坦是如何从它们演绎出所有事实命题的完全分析必然由基本命题完全构成的结论。

维特根斯坦的演绎被以下的事实弄得复杂化:它需要一个辅助的假定——Z。Z是这样的论题:无论何时,只要两个命题逻辑上相互关联,命题中的一个或者两个要具有某种通过分析可以揭示出来的逻辑的复杂性。比如,从逻辑上说,命题“P”和“非P”是互不相容的,因此二者中至少有一个必须包含某些可以解释这种不相容的逻辑的复杂性。在这种情形中,无论多么难以对逻辑必然性给出一种一般的解释,可能显而易见的是,“非P”是罪魁祸首。现在,从维特根斯坦对基本命题的原初区分中导出的是,“P”和“非P”二者不可能都是基本命题,因为二者之间的逻辑关系是——而且显然是,如果“P”碰巧是基本命题,“非P”就不可能如此。

当Z被用于其逻辑关系是那些与“非”这个词项不同的、表现了事物的词项为基础的命题时,界线变得模糊不清了。因为,尽管Z显然在某些这样的场合中起作用了,但是,在其他场合中,它却抛锚了,或者它至少看上去抛锚了。它与不相容的一对命题——“这个动物是一个哺乳动物”和“这个动物是一条鱼”——一起作用。它甚至与不相容的一对命题——“这个城镇是达特马斯”和“这个城镇是埃克斯克斯”——一起作用。因为,这四个命题中的每一个命题的结尾部分的词项都是逻辑上复杂的,或者,以卡尔纳普所谓的“话语的内容模式”的同样要点来表达,这些词项中的每一个声称要表现的事物在逻辑上都是复杂的:而且至少在第一对命题的场合中,通过替代最后的词项的定义,逻辑的分析能够把复杂性呈现出来。但是,Z似乎在不相容的那对命题——“这个东西是蓝色的”和“这个东西是黄色的”——那里抛锚了。因为对两个与颜色相关的词项下什么样的定义才能解释这种逻辑的关系呢?当然,Z的一个支持者并没有被强迫承认,它在这一点上抛锚了,因为他仍然可以坚持说,一定有两个与颜色相关的词被掩藏起来的定义,而对这些定义的发现是逻辑分析的一个胜利,这个分析为这种情形中的Z以及更为简单的情形中的Z进行辩解。

无论Z的命运如何,至少清楚的是,它包含了一个要旨,因为它可以被拒绝,即使它不自相矛盾,并因而不会是重言式。做出以下提议并非自相矛盾:尽管两个与颜色相关的词项之间的不相容是合逻辑的,但是,它并不依靠它们的内在复杂性,它们相互间的系统的关系不能被装入单个词项的定义中。事实上,维特根斯坦在X和Y前放弃了Z,而当他放弃Z时,他沿着这个方向离开了。不过,他的退缩的细节只有到稍后时,才能加以讨论。

什么东西使他在撰写《逻辑哲学论》的时候接受了Z?一个可能的答案是,Z所表达的那类逻辑多元论是很让人满意的,因为它分别给事物规定了框架,并挨个把它们表现出来,供我们沉思。它也是一个尤其能为逻辑分析的实践所接受的理论,因为它说明零敲碎打的工作可能因有限的进步而得到回报。然而,虽然这两点可以解释为什么罗素接受了多元论,但是,它们不能完全解释维特根斯坦对它的接受。因为,维特根斯坦总是强烈地倾向于整体论或一元论——与多元论相对的理论有时候被称为一元论。在维特根斯坦的情况中,部分的解释在于他早期与罗素的密切关系这一历史事件。但是,在维特根斯坦对Z的接受的背后,也存在一个理论上有力的原因。在他那里,Z导致——通过现在将要着手处理的演绎——他的基本命题理论,而这个理论是逻辑原子论的一个版本。逻辑原子论产生了对除哲学命题之外的所有必然真理的一个统一的解释。哲学命题属于《逻辑哲学论》的体系。我们将在以后解释逻辑多元论的优点。逻辑原子论——就像它的名字所提议的那样——是逻辑多元论的极端发展:分析在此止步。

现在,我们处于一个展现了维特根斯坦论题的演绎的位置上:所有事实命题完全的分析必然是由基本命题完全构成的。他的论证采取了一个反证法(ad absurdum)形式。当然,下述被证明为荒谬的假设是他自己的结论的否定:一个事实命题的完全分析可能包括某些基本命题。他不得不证明其荒谬性。

维特根斯坦对基本命题的原初界定会把这些命题区别为一类逻辑上相互独立的事实命题。所有其他的事实命题——它们是非基本命题——的确具有相互的逻辑关系。现在,从Z中得出,由于非基本命题在逻辑上是相互联系的,它们必须具有某种内在复杂性——借助于逻辑分析,我们可以揭示这种复杂性。因此,如果一个非基本命题产生于一个事实命题的完全分析之中,它就应当包含一个旨在代表一个复杂事物的复杂词项。在这一点上,Y必须被引入论证之中。Y说,一个事实命题获得其意义,仅仅因为这个命题的词项或者代表了现存事物,或者可以分析为代表现存事物的其他词项。可是,在这种情形中,第二种选择被排除了,因为假设是,复合的词项产生于其中的分析已经是完全的。这样,根据这个假设,只有那个词项的确代表一个现存的复合事物时,原初的事实命题才具有一种意义。

至此,我们在假设中没有找到荒谬性。但是,当维特根斯坦指出,如果复合事物存在,那么从逻辑上可以得出,一个深层次的命题——它分析命题的复合性和断定它的存在——是真的——比如,在达特河的出口处,确实有一个城镇——这时,麻烦开始出现了。因此,如果原初的事实命题具有一种意义,就可以从逻辑上得出,这个深层次的命题——它位于分析的终止处——是真的。另外,如果原初的事实命题是真的,它就必须具有一种意义,而且,如果它是真的,从逻辑上可以得出,那么位于它自己的分析的终止处之外的深层次的命题是真的。

但是,关于这一点的荒谬之处是什么?在引进X之前,毫无荒谬之处。根据X,一个命题的意义包括了命题如果为真必然如此的每一件事物。而且,从这一点可以得出,深层次的命题必须被包括在原初命题的意义之中。但是,这确实是荒谬的,因为它与下面这个假设是矛盾的:在获得进一步的命题之前,原初命题的分析终止了。此外,设想在X的指引之下,我们在原初命题的分析中的确包括了深层次的命题,就像我们可以在整个图画所传送的信息中包括任何复杂事物的细节一样——这些细节被一幅图画所表现。这样,完全相同的论证能够在下一个阶段再次被使用,而且这将大大地推进分析的界限。但X要求,一个事实命题的意义应当是精确的,因此这个扩展化的进程应当有一个尽头。任何其边界时刻处于扩张中的一个国家其实没有边界,因而根本不是一个领土单位。同样,一个命题的意义的扩大化必须逐渐停止。对实在的看法必须有一个有限的界限。实在被一幅图画或者一个事实的命题表达。图画和命题二者都可能具有相当良好的本质,但是,在每一个场合中,这个本质的提炼必须有一个确定的界限。

这是一个以一般的意义理论为基础的现象的论证。维特根斯坦并没有声称任何可以加强,或者甚至阐明分析的结论的完全分析的范例。它仅仅把基本命题划分为一类逻辑上独立的事实命题。他把它们的成分的精确的本性——他称之为“名称”——留在神秘中,使之隐而不露。现在,这些“名称”是纯粹的名称。它们与名称“达特马斯”不同。它们没有被掩藏的事实内容。因此,它们的意义可能仅仅是简单的对象,或者,就像维特根斯坦所说的那样,它们把它们表现的“对象”的限定性留下来让人们理解。但是,一个客体是怎样一类事物呢?

这个问题——《逻辑哲学论》对此没有给出答案——与有关哈姆雷特的生活的最初岁月的问题极为相像。维特根斯坦的意义理论为基本命题设定了特定的一般要求,而这些命题的充分描述可能是任何能够满足这些要求的东西。因此,指望为《逻辑哲学论》的对象是物质的微粒或人类观察者的感觉材料这样的问题寻找到一个答案是没意义的。事实上,维特根斯坦使用了这两类范例,但他并没有致力于解释两者中的任何一个,因为他的事实的意义理论当然是完全一般性的。他不想使自己的使用受制于从知识理论中吸取的不相干的论证。他的基本命题是神秘的。它是有关《逻辑哲学论》的一个事实,是一个人们不得不接受的事实。顺便说一句,这是一个对《逻辑哲学论》在两次世界大战之间发挥的影响进行解释的事实。尽管《逻辑哲学论》描述的方法并不新鲜,但是他围绕这个方法建立的系统的理论和他为这个方法提出的伟大的断言,增加了哲学中的语言学运动的推动力。但是,理论只能以一个间接的方式帮助产生这个结果,因为虽然这个方法是新的,但是它不是那类可以使用的事物,就像有时发现镶嵌在旧地图中的图画一样,对基本命题的描述给予了比指导更多的活力。

基本命题位于事实话语系统的中心,并且构成了它的内在界限。维特根斯坦界定这一系统的第一个步骤是确定内在界限,因为这个界限是他由此向外努力推算它的外在界限并使系统范围最大化的原初之点。对第二个步骤,即对外在界限的推算的描述要容易得多。这部分地因为它不那么复杂,部分地因为对外在界限的推算方法的确是他的固定原初之点的方法的逆向操作。因为,如果所有事实命题的完全分析必然是完全由基本命题构成的,那么它会得出,所有事实命题都是完全由基本命题构成的。综合的过程仅仅是逆向分析的过程。

然而,尽管这是真实的,它仍然留下了许多需要弥补的细节。因为,关于分析的过程,我们说得极少,因此说它仅仅被逆向表达,并不能提供充分的信息。关于Y,我们说得也欠充分,而对构造事实命题的方法的仔细解释则会填补这个空白。

(三)图画和逻辑

维特根斯坦的关于事实命题的理论依靠一个单独的基本观念,即排除的观念。一个事实命题总是排除或剔除一个特性的可能性。在最简单的情形中,命题“P”断言了非P的可能性的存在,但是由于话语不具有魔力,他就声称它不存在,而这样做就是把它撵走。此外,它所做的就只是这些了。因为,排除非P的可能性就是说“非非P”在逻辑上等值于“P”。这是一个逻辑的必然性:在P和“非P”之间没有第三种可能性。在某种程度上,是“半P”,而这个逻辑必然性在排中律中得到了表达。

当然,关键的是,半P的排除——在逻辑上它是必然的——与非P的排除——它是由事实命题完成的——区分开来。因为,被一个逻辑的真理所排除的东西不可能是这种情况,而被一个事实命题所排除的东西可能是这种情况。因此,通过说命题“P”剔除了非P的可能性而不是说它排除了这种可能性,来表示这个差异将更好。

现在,必须记住,维特根斯坦不得不构造一个可充分解释逻辑必然性的关于事实命题的理论。所以,他不得不在剔除——这为事实命题所完成——和排除——这为逻辑命题所完成——之间找到一种联系。他发现的联系是,事实命题剔除的东西是某种东西,而逻辑命题排除的则什么都不是。

但是,在它被去掉内容之后,它只是一个模糊的警句,而维特根斯坦的理论显然需要围绕它被建立起来。所以,下面让我们看一看一种更复杂的情况。假定“P”是一个非基本命题,而它的分析是“Q和R”(这个分析不必完成,因而“Q”和“R”也可能是非基本命题)。这样,“P”剔除的是“非Q”或者“非R”或者“二者一起”的可能性。当下的反省显示,“P”确实剔除了三个分离的复合的可能性:第一种是非Q和R的可能性。第二种是Q和非R的可能性。第三种是非Q和非R一起的可能性。此外,既然相关的复合的可能性都是由Q和R这两个基本的可能性构成的,能够被构造的可能性就只有一个了。换言之,Q和R。因为,这只是唯一保留的可能性,命题“Q”和“R”通过剔除另外三种可能性而断定了它的存在。或者,以另外的方法表述同样的观点:命题“非(或者非Q或者非R或者二者)”在逻辑上等值于命题“Q和R”,因而在逻辑上等值于原初的命题“P”,而“Q和R”是“P”的分析。因此,通过说出它剔除的可能性是这个复合的可能性中的哪一个,“P”的全部意义就被给定了。

维特根斯坦的下一步骤是使这个结果普遍化。在他看来,通过以在上一个范例中构造的方法来构造所有的可能性,通过说出命题剔除了这些可能性之中的哪一个,每一个事实命题的全部意义都被剔除了这些可能性之中的哪一个,每一个事实命题的全部意义都被给定了。现在,在那个范例中使用的构造方式首先接纳了命题“P”,并把它分析成“Q”和“R”。然后,它采纳了“Q”和“R”,加上它们的否定“非Q”和“非R”。最后,采纳了四个相应的可能性Q,R,非Q和非R,并把它们联合起来,形成了四个相关的复合的可能性:Q和R,Q和非R,非Q和R,非Q和非R。这个构造方法总是产生Z n种相关的可能性。在其中,n是原初命题分析的命题的数字。这样,在维特根斯坦看来,只要说出它排除了Z n种可能性中的哪一种可能性,任何事实命题的完全的意义就都被给定了。以另外一个方法来表达同样的要点,任何事实命题的真或假完全依赖处于分析之中的命题。或者,用通常用的技术性术语来表达,任何事实命题是分析中的命题的真值函项。这个有争议的论题被称作“外延性的论题”。

需要另外一个步骤来完成维特根斯坦的任务。如果语言的界限要包括所有事实命题,那么外延性的论题必须被运用于基本命题。因为,如果维特根斯坦把这个论题运用于非基本命题,他将省略某些可能的真理函项,因为这个论题的基础将会得到不完全的分析:就像一名用预制件工作的建筑师所面临的可能性可能比用砖工作的建筑师要少一些一样。因此,维特根斯坦的最终结论是,所有的事实命题都是基本命题的真值函项。

虽然这种关于事实话语的理论固定了它与基本命题相关的外在界限,但它并没有绝对地规定它。因为,对于基本命题是什么样的命题这个问题,并没有精确的答案,因此,关于整个研究的原初点,也没有精确的规定。维特根斯坦小心翼翼地使自己免于信奉以下的见解:对在基本命题中被命名的对象的熟知可能不得不是感官性的,或者它不会是感官性的。在这些选择之间,维特根斯坦关于事实命题的理论是完全中性的。然而,他的中立性并没有证明他不是一位破坏型的实证主义者。因为很明显,他没有把宗教命题和道德命题包括在事实命题中,因此他关于事实命题的原初点的中立性肯定不打算允许某些命题不是经验命题的可能性。能够证明他不是一位实证主义者的东西,是他在把宗教和道德命题置于事实领域之外以后,对待它们的态度。

这种意义理论的孤伶和它对任何知识理论的超然是显然的。难以分辨的东西是,它是如何逐渐达到如此超然的。在这种场合中,成为对应者的知识理论是经验主义,是一种所有事实知识都依据于感觉经验的理论。这种理论可能过分含糊,以至于它不能被称为一种理论,而且,只有在这个基础的精确本性得到区分之时,它才可能成为一种理论。确实,一旦所有有关非事实知识的主张都被自动地排除了,它就肯定变成了一个破坏性的工具——就像极端实证主义者所做的那样。如果它坚持,它指定的感觉材料形成了所有事实命题的意义,那么,它成了一种意义理论。因为,它自动地把所有非事实命题作为完全无意义而不仅仅是非意义而加以拒绝。这种意义理论成了极端实证主义者手中的一个武器。

至此,关于维特根斯坦的事实意义的理论,我们已经做了三点论述。它不包括任何可以使得它不能适用于经验基础的东西——就像维也纳学派的哲学家们对它的应用那样。但是,它仅仅是它的一个可能的应用,因为它并没有把经验主义作为它自己的一个部分包括进去;而且,即便它这么做了,这也不会是实证主义的做法。在较早时提出的第四点是,维特根斯坦使他的理论超然于经验主义之上的原因在于,他不想让它的应用局限于从知识理论中吸取的不相干的证明。但是,这些点都不能解释这个超然是如何实现的。这个问题能被以一个精确的形式呈现出来。因为,它确实是一个有关Z的问题。在罗素那儿,Z是经验主义的一个公理。它取自休谟,并被从18世纪的原初心理学的术语变换成新的逻辑术语。尽管人们轻易就能看出,Z在维特根斯坦那儿经历了性质上的巨大变化,但是人们难以看清这个变化是如何实现的。

这个问题的一个部分的答案是,在人们学习事实命题意义的方式上,维特根斯坦并没有与罗素操同样的心。维特根斯坦操心的是意义的基本结构。对于他来说,这个结构位于学习活动发生的层次之下这一点,倒是无关紧要的。这也确实是他与罗素产生分歧之处。至于罗素的简单的微粒是感觉材料,而维特根斯坦的对象的精确的本性未被区分这一点,相对来说就不那么重要了。因为,如果视觉被以正确的方式加以解释,事实命题的意义并不是通过熟知感觉材料而真正学到的这一点可能就变得清楚了;如果感觉材料被以正确的方法加以分析,事实命题的意义的基本结构被感觉材料真正展示这一点,可能也就清楚了。但是,在第二个问题上,维特根斯坦并没有形成观念,而且他不必形成一个观念,因为他把立场建立在基本命题在逻辑上必须是相互独立的要求上面。他也并没有对如下的事实过度担心:罗素的感觉材料命题或者任何人曾经提出过的其他类型的命题都不能满足这个要求。但是,确实的关键之点是,他对第一个问题毫无兴趣,因为他不为人们学习事实命题的意义的方法操心。

尽管如此,维特根斯坦仍然以一种方式来谈论他的对象。这种方式提议,能够从对象中学到纯粹名称的意义。他也涉及了熟知它们的可能性,而熟知就是罗素表达人们与简单微粒——即感觉材料——之间的认知关系的词语。这种对经验主义的手法的借用是令人惊异的。对此做出的解释只能是,维特根斯坦并没有排除熟知他的客体的可能性,甚至是从这些客体中学到基本命题的意义的可能性。他的理论可能被视为经验主义的手法的思辨反映。当他采用了作为罗素的分析理论的基础的逻辑观念时,他以德国理念论的更隐晦的方式发展了它。《逻辑哲学论》与弗洛伊德的著作同属一个传统。当然,《逻辑哲学论》既不是一篇心理学论文,也不是一篇以心理学术语表达的哲学论文,但它提供了一个有关某种事务的相关性——通过这个相关性,事实命题获得了它们的意义。在维特根斯坦的基本命题的情形中,这个相关性以全然隐晦的方式发生着。如果这是我们做的事情,那么我们并不是有意或成心这么做。

这并不是维特根斯坦从知识理论中借用观念的唯一场合,而且,由于他超然于这样的问题,他可以将这个观念变形并以自己的方式运用它。这个过程是《逻辑哲学论》的思想特征,它比维特根斯坦通常的原初的观念更为一般化。陈旧的观念在他的脑海中扎根并开始了新一轮生命。他在《逻辑哲学论》中最为惊人的例子是他对唯我论的处理。这个处理过程涉及了他关于语言的界限的理论。

唯我论者的困境是,当我拒绝除了他自己和他自己的经验世界之外的东西的存在时,在他看来,他无法指向那不存在的东西,因为那些东西存在于他的世界之外。因此,可以使用维特根斯坦后期类比中的一个:当他指向自己、自己的世界并声称它们的确存在时,他就像一个精心建造了一只钟表的人。之后,他把钟面与时针粘在一起。这样,两者就可以一起转动了。这与他世界之外的任何东西都不存在参照。当维特根斯坦着手设定事实话语的界限时,他的困境是,他不能说某些被命名的对象存在,某些其他的对象不存在,因为它们的名称是纯粹的名称,而对象本身就是这些名称的意义。这样,他从内部划出了一条界限,而且如果能够从语言中直接导出特定的对象的存在,那并不是因为它们的存在在任何命题中都得到了断定,而是因为它在与命题相关的纯粹名称中得到了表现。可是,还是没有参照。因为,没有着手命名并不存在的对象的可能性。

因为,在唯我论者力图涉及存在的东西这一点上,存在某种东西。只能有某些对象存在,但是它们的存在是某种不能说的东西。它只能被显示,而唯我论者的错误在于,他力图以一个事实命题,甚至以一个本质的必然真理来表达它。他自己可能会抵制对他的情形所做的描述。他会提出异议说,他可以给经验规定特性。这意味着他不要跨出他的世界,去寻找一个参照:他可以将它们规定为“属于我,属于独特的自我的经验”。因此,他断言,他具有一个本质的论题。但是,这个独特的自我是什么——对于它的存在,他感到确定吗?它既不是他的躯体,也不是他的灵魂,更不是他世界中的任何其他东西。它只是形而上学的主体,是他的语言之镜后面正在消失的焦点。除了镜子和镜子反射的东西之外,空无所有。所以,他唯一可以合理地说的东西是,在镜子中被反射的东西就是在镜子中被反射了。但是,这既不是一个事实论题,也不是一个关于在镜子中反射的东西的本质的必然真理,而这是一个重言式。它仅仅意味着,无论什么对象,它具有存在的属性。所以,当唯我论被触及时,变得清楚的是,在唯我论和观念论之间并没有差异。此外,既然独特的自我什么都不是,那么它与语言之间并没有差异。此外,既然独特的自我什么都不是,那么对于语言之镜后面正在消失的点采取一个非人格的见解,同样也是可能的。那么,这个语言可能是任何语言,形而上学的主体可能是世界的精神,而观念论可能处于唯我论与实在论之间。在笔记本中,维特根斯坦采纳了所有这3个步骤,但在《逻辑哲学论》中,他仅仅采纳了第一个步骤。这个步骤也与罗素的实在论相关。然而,这并没有影响到他的两个主要观点:所有这些形而上学的论题都试图说不能被语言说而只能被显示的东西。唯我论是一个良好的形而上学论题,因为在它力图涉及的点中有某种东西。虽然许多这样的观念来自叔本华,但是,维特根斯坦对这些观念的使用有自己的特色。

Z来自罗素,X来自弗雷格。那么,Y——所谓的“命题的图画理论”——源于何处?与X和Z不同,Y是维特根斯坦自己的观念。无论他对X和Z做出了多少发展,X和Z都不是他的独创。现在,我们已经描述了Y对事实语言的界定工作所做的贡献,但是Y所包含的要旨还没有被分离出来,而且,维特根斯坦对逻辑必然性所做的解释——这个解释要依据Y——仍然等待着被给出。

根据Y,一个事实命题获得了它的意义,仅仅因为它的词语自身表达了现存的东西,或者它们可以被分析成表达现存事物的其他的词语。但是,我们已经指出,维特根斯坦坚持认为,通过构造全部的相关可能性和说出命题要剔除的是哪一个可能性,人们给出了一个事实命题的全部意义。这个命题一直悬而不决,似乎它是他的意义理论中另外一个公理或独立的假设。但事实上,它并不是独立的,而是Y的发展的一个部分。

看清这一点的最为简单的方法是,从德文中的词“Bild”不但意指“图画”,而且意指“模型”这个事实出发。现在,假定一个人默默地做出了一个模型,以传达一段信息。比如,一个宇航员给他的已经不再存在的航天器做了一个泥土的模型。在这样的情形中,模型被认为是剔除了与它不相符合的可能性的存在,就像命题“P”剔除了非P的可能性一样。

然而,这并没有把命题和模型完全同化在一起。它只是附和了以下的陈词滥调:如果一个模型而不是一个命题“P”被使用了,它将采纳命题的逻辑性质。可是,现在把剔除形象化为一个机械过程:模型实际上进入了为非P的可能性实现而预备的空间。随后,我们假定,为可能性P的实现所预留的空间是在其他地方到处都是的空间。这样,这个供特殊模型起作用的空间将被穷尽得划分为两个部分:P预留和非P预留。所以,当模型否决了非P预留的现实性时,它迫使它进入P预留:在逻辑上,“非非P”等于“P”。

这并不是维特根斯坦使用《逻辑哲学论》中的逻辑空间观念的唯一方法,但是这是他对此的基本的使用方法。当然,它能够被转化成两个向度。在这个场合中,“Bild”会是“一个图画”通常意味的东西,但是更容易的是,开始它对三维模型的运用。它对于普通的事实命题的运作方式做出了一个直觉上令人满意的解释:为反对命题“P”的可靠性所做的断言,把它从适当的逻辑空间中的非P预留中撵走了,并因而迫使它进入P预留中。

因此,“剔除”的观念是Y的发展的一部分。但这仅仅是一个精细的类比吗?它包含任何要旨,或者它仅仅是一个轻描淡写地描绘熟悉的真理的方法?

Y已经被证明是难以解释的。这部分地是因为它的辉煌的外表,部分地因为它包括的大部分要旨在维特根斯坦把命题与图画同化一起的念头之前已经被设计出来了。人们在此必须记住,维特根斯坦是通过弗雷格和罗素在逻辑基础问题上所做的工作而走向哲学的。因为,Y中包括的要旨或者是他从弗雷格或罗素那里接纳过来的,或者由他作为对他们学说的批评和修改而设计出来的。由于在他想到Y之前,他已经想到大多数这些观念了,因此,Y的内容是《逻辑哲学论》的体系的核心。

Y要回答的问题是一个事实命题如何获得意义的问题。Y的部分回答是,在分析的某个地方,词语必须表达现存的东西。现在,人们必须留意到,根据Y,被表达的东西必须存在。因为,这是Y的要旨中的第一个:一个词语与它所表达的东西之间的关系一样。之后,在《哲学研究》中,维特根斯坦把这一点挑出来并对其进行了批判。

无论它是否有效,维特根斯坦在《逻辑哲学论》中是如何精确地使用这一点的?这个问题的一部分已经得到了回答:他使用它来建立一种与实在的连接。一个事实命题通过这个连接获得了意义。但是,在这儿存在着一个困难:名称靠自己是不能说任何事情的。那么,如何才可能实现下面这一点:当名称被连接在一个命题中——命题只是名称的一个串联——它真的说出某种东西吗?

这个问题的生动的回答是对剔除工作所做的非常形象化的解释——我们已经给出了这个解释。但是,在这个解释中,有另外两个已经被离析出来的要旨。首先,维特根斯坦坚持,没有构造一个像复合名称那样的命题的可能的方法。因为,在一个命题中,存在着一种运作,而这种运作有特定的方向或意义。值得观察到的是,在维特根斯坦想到机械的类比之前,他已经从电学理论里阐明了这一点:一个命题有两极,即正极和负极,而命题的真或假取决于它的流向是与实在逆向或与实在顺向。但是,与机械的类比相比,这个类比不那么令人满意。

Y中最后的要旨是最重要的一点,即一个名称不是一个完全的和自我满足的语义单位——就像一个标签或标记一样。如果名称像标记,问题——我们如何仅仅能够通过把它们放在一起产生一个说某种东西的命题——就是不可回答的。但是,根据Y,它们不仅仅是标记。确定地,我们能够把它们作为离析状态来思考,而且甚至真实的是,它们具有了处于离析状态的意义。它们的意义是它们单个地相互关联的对象。但是,这个真理必须得到限定。当我们考虑到一个处于离析状态的名称时,我们不得不把它考虑为某种必须被与其他名称相连接的事物,也许还是某种肯定不能被与其他特定的名称相连接的事物。因为,一个名称是从命题中所做的一个抽象,而且,由于一个命题是一个语义事实,一个名称是从一个语义事实中抽象出来的成分。一个名称不是一个被捡来的遗失物——它可能被投入任何空间语境中,而且,因为如此,当它被离析地思考时,它是任何空间事实中的一个抽象。一个名称是一个语义事实中的一个抽象。所以,当我们离析地考虑它时,我们必须把它与其他名称的连接的必然性放在一起。因此,把一个名称看作某种静态的东西,那是犯了一个错误。这对由一个命题所造成的运作的贡献从一开始就注定于其中了。

需要另外一个步骤来完成Y的这个发展。因为,仍然存在一个这些必然性源自何处的问题。维特根斯坦的回答是,它们反映了对与名称相关的连接进行控制的必然性。因此,命题是依据并因而反映了控制着实在的结构的必然性而被建造出的图画。这些必然性限制了可能性的全部空间。在这个空间中,实在的实际结构被具体化了。在这个空间中,一个命题形成了一种运作。这种运作把某些可能性从它们的预留中剔除出去,并因而迫使其他特定的可能性实现。只有当命题已经把相关的可能性都被吸收进它自身中,这种运作才是合法的。这是一个命题如何获得和使用它的意义的方法。这是一个命题和一个图画和模型之间的类比的基本点。

维特根斯坦的逻辑必然性的前提理论是从Y中得来的。一个事实命题剔除了它所列举的某些(但不是所有的)可能性。但是,一个事实命题仅仅是三种真值函项之一。也存在着重言式,这些重言式没有剔除任何被列举的可能性和矛盾——可能性和矛盾完全剔除了它们。“P或非P”总是真的,因为它剔除的东西什么都不是,因为这个命题剔除的是任何东西。同样,处于分析中的唯一的命题是“P”。无论“P”是真还是假,“P和非P”将是假的。重言式和矛盾是真值函项的两个有限的情形。一个矛盾力图在相关的逻辑空间的整体中运作,而一个重言式则让它的整体空着。

可以得出结论,重言式和矛盾缺乏事实的意义。但是,虽然它们缺乏这个意义,但是它们表现了那些不缺乏这个意义的其他命题之间的必然联系。如果一个证明的前提和它的结论的连接是重言式,这个论证就是有效的:设定了前提,结论必须是真的。比如,这样说就是重言式:设定了“P”,并设定了“如果P,则Q”,那么“Q”将是真的。同样的要点可以从否定的方面得到表达:如果前提和结论的否定之间的连接产生了一个矛盾,那么这个证明是有效的。

这是逻辑必然性优雅而简单的理论。与基本命题的理论一起,它给人们实际使用的所有必然真理提供了一个统一的解释。这个解释当然没有覆盖维特根斯坦自己的必然真理的体系。但是,被设定的基本命题的理论能够被扩展,以覆盖所有被镶入日常的摹状词的必然真理,而且它可以通过逻辑分析被引申出。因为,如果这个理论是正确的,对这样一种必然真理的解释将总是:相关的摹状词是可定义的。比如,“弯曲的”这个词语可以被定义为“不直的”,而这个定义可以以一个极为简单的方法被使用,以把“如果一个东西是弯曲的它就是不直的”这个必然真理还原为一个重言式。就像已经被指明的那样,必然真理的解释的这个延伸点可能受到质疑:有疑问的是,必然真理——一个东西是蓝的,它就不是黄的——是否果真依靠对不得不被发现的色彩的词语的分析性的定义。但是,这个解释的扩展的优点在于——如果可以进行这个扩展的话——它是简朴的。它会产生一个统一的必然真理的理论。必然性的所有来源都被展示在语言的结构之中,而且,没有必然性的来源被滞留在个别事物的本性中而未被分析。

(四)超越

维特根斯坦的逻辑必然性理论极为精妙,以至于它引起了所有人的关注,而他的下一个步骤有时却不引人注意。他的下一个步骤是争辩,尽管逻辑命题是重言式,而不是本质的理论,但是逻辑存在这一事实的确表明了关于实在的本质的某种东西:它预示着实在最终是由简单对象构成的这一必然真理,或者,它就把对象的限定留给人们去理解。这个必然真理是本质性的。它不能被还原为一个重言式。所以,尽管维特根斯坦对个别事物中的必然性的源泉都做了分析,但他承认不能以通常的方法分析这个关于实在的完全普遍的必然真理。

维特根斯坦关于逻辑的存在和他的本体论之间的这种连接的论证能够被分解成各种步骤——某些这样的步骤已经遭到了驳斥。逻辑的存在依靠把事实命题连接起来以形成重言式的可能性。但是,这首先要求构造事实命题的可能性——没有事实命题,就没有供连接的东西;而这一点转而涉及了基本命题的可能性和实在的最终的粒状性。从这个方向来理解,这个论证是一个先验论证——在康德的心目中,这个论证力图显示逻辑的先验命题是如何可能的。从这一点出发,论证能够被逆向追溯,即从对象到基本命题,并通过真值函项公式的运用,直至语言的界限——经过基本命题的可能的变换和连接,这个界限被固定下来,而无论这个界限可能怎样为事实话语的便利的总体性(grossness)所伪装。

维特根斯坦在《逻辑哲学论》中承担了两项主要任务——从《笔记本》开始的对逻辑基础的研究和他在《逻辑哲学论》前言中强调的任务——确定语言的界限。两项任务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这个联系是,逻辑覆盖了能先于经验被说的每一个事物——即先验的事物。经验只能赋予我们一个事实的世界,但这个世界飘浮在一个被先验赋予的可能空间中。当逻辑揭示了事实话语的结构时,它也揭示了事实话语映照的实在的结构。这两个结构——其实它们是一个结构——可以被视为一个框架或者坐标的网络——可能性的整个空间(事实世界在其中飘浮)在这个框架或网格中漫延。在事实话语的界限之中得到反映的空间的界限为逻辑所决定。因为,界限被推算的原初点是为逻辑所规定的,而被用来推算的公式是一个逻辑公式。

让人惊讶的是,如果逻辑命题是重言式的且缺少事实的意义,那么逻辑应当展示实在的根本结构。一个空洞的东西怎样才能有内容?然而,维特根斯坦并没有提出,重言式就实在说了任何东西。维特根斯坦的建议是,当特定的事实命题被连接在一起时,就产生了一个重言式。这是事实,但是这个事实标明了实在的根本结构,而这个结构是某种只能被显示的结构。

然而,人们可能会问:为什么维特根斯坦使这个建议局限在重言式之中?为什么他不把它扩展为依靠对摹状词的定义的必然真理,并说它们也显示了某种有关实在的根本性质的东西?关于这个被提议的扩展,有三个错误的事情:第一,一个摹状词的一个特定的定义总是随意的,而且在有一个选择的地方,这个选择产生的必然性将只是有条件的。第二,从语言包括一个又一个特定方法所定义的摹状词这个事实,得不出关于实在的任何结论,因为可能没有任何东西能够对这个描述进行回答。第三,即便从语言包括一个特定的纯粹的名称这一事实也不能推断出被命名的对象必然存在。确实,它的存在应当是有条件的必然,而这个条件就是名称的存在。当然,它不是无条件的必然。逻辑只能事先解决能够被说的东西。它不能解决对象存在或者什么类型的对象存在的问题,因为,这些问题的回答至多只是有条件的必然,因而需要经验来解决它们。

在所有这些有条件的必然性之后(这个必然性依靠语言碰巧发展起来的方法)维特根斯坦看到了一个非常普遍的无条件的必然性。在他看来,任何事实语言的一般框架都是被客观地事先固定的。这个框架是一个以基本命题为基础的真值函项的结构。当人类发明一个特别的事实语言时,他们必须把这个语言与现存的机构联系起来。在进行连接的方法上,他们有特定的选择,但是结构自身是严密的。

《逻辑哲学论》是对这个结构进行的一项哲学研究,而这个结构起作用的中介是逻辑。这就解释了为什么这本著作极少包含对特殊命题类型进行细节性的研究。维特根斯坦所关心的是事实语言的一般理论,是实在的一般理论——他相信,他可以从事实语言的一般理论中演绎出实在的一般理论。但是,与这些一般理论相比,特殊分析的细节似乎并不重要。因为,特殊分析展现的必然性只能是有条件的。

然而,语言的一般理论的地位是什么?从这个理论中演绎出的本体论的地位是什么?在对《逻辑哲学论》体系的仔细解释被给出之前,这个问题现在只能在它被留下的那些点上做简要的阐述。必须得出这两个理论是康德那类本质的必然真理的结论吗?或者,正在展现的学说给这个结论提供了一个真正的选择吗?

从对体系的仔细解释中,现在可以为这个问题精选出一个严格的答案。如果这两个理论不是本质的必然真理,那是因为,就像唯我论一样,它们是彻头彻尾的重言式。在维特根斯坦看来,唯我论所提供的是一个良好的形而上学。唯我论者表达了一个有效的观点:事实的话语受到了来自内部的限制,因为供事实的话语建造的基础是存在的东西。唯我论者的错误在于,他给这一点提供了一个错误的表达。他应当允许它在坦然承认的重言式中得到展示:“在语言之镜中反映的东西就是在语言之镜中反映的东西。”或者,更简单地说,“存在着存在的东西”。这是彻头彻尾的重言式,因为,在它们的后面有某种力图暴露并寻找到一个不同的表达的东西。唯我论者的错误在于,通过把它抛到关于存在的东西的一种本质的必然性形式中,它们给了它一种它想要的表达。

现在的问题是,是否可以用同样的方法处理对象必须存在的论题。回答是否定的,因为它的确被意指为一个有关存在的东西的性质的本质的真理,如果它被翻译成一个重言式,这个重言式将是“实在具有了它具有的性质”,而这却不是维特根斯坦的观点。维特根斯坦力图表明,实在必须具备一个他所指向的特定性质。但是,实在为什么必须具备这个特定性质?因为,语言的根本性质表明它必须具备这一点。但是,语言的根本性质是如何被发现的?而且,无论语言的性质是如何被发现的,对它进行描述的命题的地位是什么?

显然,不能通过给维特根斯坦的理论进行先验的处理——就像他对唯我论一样——来回避这些问题。他的理论不能被视为彻头彻尾的重言式。现在,回答这个问题的一个自然的方法是说,或者语言可以被定义,或者可以经验地研究语言的本性。这两个选择中的前者将产生一个空洞的必然真理,而后者将产生一个本质的偶然真理。在进退维谷之中,康德的方法是争辩,存在本质的必然真理。如果存在着第三个方法,它肯定不是维特根斯坦的展示理论所标明的。那么,在这个学说中,有某种错误的东西,或者至少在他把这个学说运用于哲学的方法上时存在着错误。它的错误在于,它为处于进退维谷的两难境地提供了非康德式方法的虚假希望。现在,展示的学说是维特根斯坦所谓的“神秘主义”的语义的方面:存在不能被说但只能被显示的东西。所以,当他在给罗素的一封信中声称,他的展示理论是重要的时候,他是对的。如果这个理论在古老的进退维谷的两难境地中开辟了一条崭新的道路,那就是一个重要的成就。但是,这个理论并没有开辟一条崭新的道路,而且,罗素在为《逻辑哲学论》写的导言中提出的疑虑是很能站得住脚的。

乍看起来,维特根斯坦的展示学说的其他运用——对宗教、伦理学和美学的运用——是截然不同的。使用他把这个学说运用于哲学的方法,人们很难看清在类比的否定之点上的东西。否定之点是,在他看来,这四者都位于事实的话语之外,但是,它们其他的共同之处是什么?

一个自然的回答是,哲学与另外三个毫无共同之处。为了看清楚这个回答是如何的自然,只要回想一下批判哲学家在处理思辨形而上学时把宗教和伦理学置入的困境就可以了。伪科学的根据的隐退使得宗教和伦理学就像束手无策的利维坦——它具有巨大的重要性,但是其实用性让人怀疑。很显然,通过使用给哲学提供的阐述方式,以使得宗教和伦理学直接建立在它们自己的材料上,这样做毫无益处。因为,宗教和伦理学肯定不是思想的任何深层模式的批判。任何保留它们的企图必须允许它们的独立性。这是使得任务如此困难的东西。

但是,对于那些对纯哲学无能为力的理性来说,这是一项重要的任务。维特根斯坦甚至说,《逻辑哲学论》的要点是伦理学的。这部著作的更为重要的部分是他没有写的部分。他的意思是,在不能被说的东西中,那些他压根就没有尝试用词语写出来的东西——宗教、伦理学和美学——比那个他的确用词语写出来的东西——哲学——更为重要。从这个观点出发——当然,这不是纯哲学的观点——使得事实话语的界限的界定具有重要性的东西是,它防止了侵蚀并保护三者不怀疑伪科学的处理。当然,如果从这一点得出结论说,在维特根斯坦看来他在《逻辑哲学论》中所说的东西没有任何内在重要性,这肯定是一个错误。

保护宗教和道德免于这种侵犯,这并不充分。应当有一个它们不能被发现的地方,这也不足够。需要某种更肯定的东西。维特根斯坦的展示学说初看起来似乎不能满足这个要求,但事实上,它与一个的确以某种方式满足它的重要观念连接在一起了。

这个观念——我们已经提到了这个观念——是事实世界能够被看作一个整体的观念。《逻辑哲学论》是一个说所有可能事实的企图——实际上,有些东西是不可以被说的(因为它们不是事实自身),而是可以通过事实世界被区分的东西。在此,在哲学和宗教之间有一个肯定的类比。维特根斯坦在他早期作品中暗示的宗教是一种泛神论。在《逻辑哲学论》中,维特根斯坦说,上帝没有使自己显现在世界中。这就意味着,它没有使自己显现在任何个别事实或事实的集合中。在《笔记本》中,他走得更远,并且说上帝就是世界。所以,哲学探究的对象就是宗教情感的对象。但是,虽然对象是一样的,但这个对象被人们从两个不同的方面接近,而且,没有建议说,《逻辑哲学论》的逻辑学和本体论是一种形式的神学。

人们不容易看清这个观念是如何被扩展到伦理学和艺术上的。既然维特根斯坦对艺术讲得很少,那么人们可以从他努力把学说延伸到伦理学的方法中,最好地看清他的晦涩的学说的一般形态。他指出,如果任何种类的事物具有内在价值,那么它具有的并不是一个偶然的事实。当然,它也不是一个日常的重言式。所以,内在价值的一个归属似乎具有他在唯我论和其他形而上学理论中找到的使人迷惑不解的性质:它似乎是一个本质的必然真理。那么,它可以说出世界的事实的尝试同样的方法被辨明吗?作为一个整体,尽管是有效的,但不能被说吗?但是,什么内在价值的归属能以这种方法得到解释呢?在这个点上,观念的试验变得更为模糊了。他倾向于说,幸福自身是内在的善。另外,他似乎认为,内在价值向幸福的归属的确包含了一个关于被视为整体的事实世界的有效点。因为在他看来,幸福就是把事实世界视为一个具有扩展的界限的整体,而不幸福的人则感觉到,同样的界限——它环绕着同样的事实——正在向他压过来。如果这是幸福者的世界观——它自身具有内在的价值,那么人们可能可以理解,内在价值向它的归属就不是一个重言式,也不是关于这个世界上的任何事物的事实命题,而是一个先验的判断。即使这个世界真的具有一个特定的性质,他也不能把这个真理表达为一个本质的论题,而仅仅是一个彻头彻尾的重言式。

不过,当幸福被以这种方法加以解释时,它怎样才能与日常的人类行为联系起来?对于这个问题,维特根斯坦并没有提供一个完整的答案。他指出,逻辑上并不必然的是,意愿应当产生被意愿的行为。所以,如果良好意愿的内在价值因被意愿的行为而达到增加时,它是偶然属于它的。但是,由于内在价值从不偶然属于任何东西,因而,良好意愿的内在价值——如果有任何价值的话——不能够因为被意愿的行为而达到增加。另外,如果我们试图鉴别可能不是偶然地和不是重言式地具有的内在价值的意愿,那么我们会发现,它总是退入背景之中,而留下来被记录的只有偶然的结果,就像形而上学的主题退入背景之中,留下被记录的只是它的思想和经验一样。当所有这些偶然的结果已被作为不相关的东西而遭拒绝时,我们被驱使去接受那样的结论:如果任何意愿具有内在价值,那么,不是心理学的意愿具有这个价值,而是先验的意愿具有这个价值,而先验的意愿就像形而上学的主题一样,它不是世界的一部分。但是,有任何意愿具有内在价值吗?维特根斯坦提出的确有这样的意愿。他暗示,良好的意愿就是幸福。

再一次看到,许多这样的观念是叔本华式的。虽然维特根斯坦开始以他自己的方式使用这些观念,但是他的思路并没被充分地展示出来。然而,关于这一点,我们可以表明两点。首先,无论维特根斯坦在哲学和伦理学之间看到了什么样的精确的肯定性的类比,他显然认为,语言的哲学研究不能导致伦理学上的任何结论。其次,尽管与康德一样,他希望使伦理学免于遭受科学的侵蚀,但是二者的伦理观上存在明显的差异。康德努力确立,某些伦理论题——它们能够被运用于日常的人类生活和行为——是本质的必然真理。而对于维特根斯坦来说,这种解决方法行不通。对他来说,也不可能把价值判断作为事实命题或日常的重言式加以处理。因此,就像他处理唯我论和其他形而上学理论一样,他也对它们进行了先验的处理。他坚持说,价值判断必须具有某种几乎为他的体系无法容纳的必然性。这样,他为他的伦理学理论漫天要价,从而使它失去了这个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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