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我国现行统计体制
我国现行统计体制是集中型统计体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体系,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包括政府统计系统、部门统计系统和企事业统计组织三个部分。
(一)政府统计系统
政府统计系统,是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专门从事统计工作的各级统计机构和人员组成的统计系统。政府统计系统主要是为党委、政府服务的,是完成国家统计调查任务的主系统,是全国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的主干。政府统计系统由各级政府统计局及国家统计局调查队组成。
(二)部门统计系统
部门统计系统,是指由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设置的统计机构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设置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共同组成的统计系统。部门统计系统主要是为部门服务,同时也要为党委、政府服务,是完成国家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的重要力量。如财政部门的财政收支统计、商务部的利用外资统计、海关部门的进出口统计、人民银行的金融机构信贷统计、铁路部门的铁路运力统计等。
(三)企事业统计组织
企事业统计组织,是指企事业单位根据《统计法》的规定和本单位统计工作的需要,所设立的统计组织或在本单位的有关机构中配备的统计人员。企事业统计组织是完成国家、部门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的基层统计单位,是我国统计信息的主要源头,是整个统计系统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其中,政府统计系统作为国家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中心,将一部分国家统计数据通过协调分工,由有关部门组织调查,这样有利于发挥各部门统计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统计事业的发展。
(四)在地统计原则
为了便于各地进行国民经济核算,根据我国行政管理体制和我国统计体制实际现状,我国政府统计实行在地统计原则。顾名思义就是按被调查对象社会经济活动发生地的行政区划进行统计。是指按照现行行政区域,对该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类单位,除少数不宜按区域划分其经营活动的单位外,不论其行政隶属关系、所有制性质、经营方式,均由其所在区县的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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