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图尔特·夏皮罗
我倾向于同意吉迪恩·罗森对我的“数学与客观性”一文的评论意见。特别是,我同意他的这一观点:克里斯宾·赖特的认知律令的概念本身不提供客观性的必要和充分条件。我的这篇文章(以及两篇其他文章)的目的是检验数学与赖特有关客观性的不同基准之间是否相互抵触。不过我认为,关于认知律令作为至少是一种可撤销的标准有其正确的地方,这是一个阐明其范围和限制的问题。我同意赖特的这一观点:客观性不是一个意义明确的概念。存在各种方面的客观性,不是所有这些客观性都能够彼此排在一起。
在另一篇题为“客观性、解释和认知不足”的文章里(见待出版的克里斯宾·赖特纪念文集),我提出了这样一个思想实验:两位科学家彼此意见相左,但每个人在有关证据的总体平衡方面都处于反应性平衡状态。两个人都不会轻易出错。然而我们不愿意就此得出这样的结论:科学一般来说不是客观的。这篇文章的评审人指出,赖特的标准本身并不能对因主观性问题(如罗森关于瓦格纳的歌剧《尼伯龙根的指环》的例子)的非客观性质所引起的认知律令缺陷与因证据贫乏而造成的缺陷加以区分,这在需要对证据进行整体评估的问题上尤为如此。也许对罗森关于数学存在性的例子和虚构主义的一般性哲学主题,都可以做同样的理解。文章评审人是从其他不成功的尝试划分认知意义的历史的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的。
在他的评论的最后,罗森暗示,认知律令似乎没站对位置:客观性是一个纯粹的形而上学的问题,而认知律令是一项具有广泛意义的认知标准。我不同意这一观点,但这里不是讨论这个一般性问题的地方。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