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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阴侯列传》选文注释斟酌

时间:2023-02-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苏教版选修教材《<史记>选读》编入《淮阴侯列传》节选文字,内容包括传主韩信之淮阴轶事、井阱大战、钟室被诛等数桩史事。《淮阴侯列传》虽为时下选本常选之文,然可斟酌之注释仍有不少。据一般情理,此注当可斟酌。《淮阴侯列传》所用“蓐食”一词源于《左传》。张友莺、顾学颉等《史记选注》:“丰盛地饱食。”《汉语大词典》释“蓐食”亦两说并存。教材注释“儿女子”:“妇女小子”。

《淮阴侯列传》选文注释斟酌

苏教版选修教材《<史记>选读》编入《淮阴侯列传》节选文字,内容包括传主韩信之淮阴轶事、井阱大战、钟室被诛等数桩史事。《淮阴侯列传》虽为时下选本常选之文,然可斟酌之注释仍有不少。兹据节选文字推敲三例。

一、常数从其下乡南昌亭长寄食,数月,亭长妻患之,乃晨炊蓐食

教材注释“晨炊蓐食”:“一早把饭煮好,在床上就吃掉了。蓐,同‘褥’。”教参译文:“(韩信)曾经多次前往下乡南昌亭亭长处吃闲饭,接连数月,亭长的妻子嫌恶他,就提前做好早饭,端到内室床上去吃。”

南昌亭长之妻“晨炊蓐食”的目的是不让韩信吃闲饭,欲达此目的,关键是该吃早饭之时让守时前来的韩信吃不上饭,“食时信往,不为具食。”韩信吃不上早饭,果然“绝去”。南昌亭长之妻提前吃饭,无需将饭“端到内室床上去吃”,“晨炊”之后就着灶台将饭吃光岂不更为省事?据一般情理,此注当可斟酌。

这里的关键词是“蓐”。《史记》集解引张晏“蓐食”注:“未起而床蓐中食。”一般注释源此。清代王引之《经义述闻》卷十七“秣马蓐食”条对此有一辨析:“《方言》曰:‘蓐,厚也。’食之丰厚于常,因谓之蓐食。”“亭长之妻欲至食时不具食,以绝韩信,故亦必厚食乃不饥也。”亭长之妻是提前吃的早饭,要挨到中午不饥,早饭非饱食不可。所以“蓐食”不宜释为“床蓐中食”,而应释为“饱食”。

《淮阴侯列传》所用“蓐食”一词源于《左传》。《成公十六年》:“搜乘补卒,秣马利兵,修陈固列,蓐食申祷,明日复战。”晋军既已喂好马匹,磨好兵器,吃饭就没有必要再上床褥了。又,《襄公二十六年》:“简兵搜乘,秣马蓐食,师陈焚次,明日将战。”同样,喂好马匹,战士饱餐,这是为大战作好充分的准备,“床褥”与战斗无必然联系。两军相争,竟日未已,将士必饱食不饥,才有战斗力。引文中写到的两次晋、楚之战,晋军饱餐作战,楚师两次败绩。无论是“蓐食申祷”,还是“秣马蓐食”,都看不出晋军有至“床褥”吃饭的必要。

对“晨炊蓐食”一语,时下流行的注释有三种,兹以权威注本为例。王伯祥《史记选》:“一早把饭煮好,在床上就吃掉了。”张友莺、顾学颉等《史记选注》:“丰盛地饱食。”吴树平等注译《史记》:“蓐食,指在床上就把饭吃了。王引之《经义述闻》谓‘蓐食’为‘饱食’‘多食’,则此句意谓亭长夫妇早早就吃饱了饭。”《汉语大词典》释“蓐食”亦两说并存。(缩印本第5514页)

笔者认为,王引之的考释是可靠的,从一般情理推断,“晨炊蓐食”应理解为:大早煮饭,饱餐一顿(以使午时不饥)。

二、如此避而不击,后有大者,何以加之

赵国谋士李左车劝武安君陈余攻击韩信军队,此为激将之言。教材注释“何以加之”:“用什么办法来战胜它?”教参译文:“如今像这样回避不出击,强大的后续部队到来,又怎么对付呢?”

句中的“加”训为“战胜”、“对付”,语意通畅,一般选本注亦如此。然而,“加”不存在“战胜”、“对付”及与之相关联的义项,亦为不争之事实。《汉语大字典》收“加”14个义项,内无“战胜”、“对付”(缩印本第154页)。《故训汇纂》收“加”义项多达77个,内亦无“战胜”、“对付”(第245页)。可见将“加”解释为“战胜”、“对付”至少是缺乏训诂依据的。

“加”之本义为“增加”。《说文解字·力部》:“加,语相增加也。”“加”能否引申出“战胜”、“对付”之义,可对整个句子作推敲。“何以加之”为反问句,句中的“之”指代“避而不击”这一办法。“加”表示比较,比较“避而不击”之法和尚不如此种办法的办法。全句句意:如今韩信兵力弱小,你尚且避而不击,以后大批汉军到来,你能超过避而不击的办法又会是什么?意谓:“韩信兵号数万,其实不过数千”,数千人尚且避而不击,数万汉军至,你只能束手投降了。“加”表示一种具有假设性质的比较,用假设之法指出其严重后果,应当训为“逾越”、“超过”(《汉语大词典》“加”义项⑨,缩印本第154页)。

“加”的这种用法故训有据。《论语·公冶长》“献之加于人一等矣”郑玄注:“加,犹逾也。”《史记》这种用例多见。《李斯列传》:“若此则帝道备,而可谓能明君臣之术矣。虽申、韩复生,不能加也。”意谓:秦帝国采用的“督责之术”(指严格奖惩官吏的措施),即使法家申不害、韩非再生,其措施也不能逾越。《季布栾布列传》:“栾布哭彭越,趣汤如归者,彼诚知所处,虽古烈士,何以加哉!”意谓:栾布为彭越痛哭,走向汤镬,视死如归,其品质,即使是古代忠烈之士,也不能超过。《张释之冯唐列传》:“今盗宗庙器而族之,有如万分之一,假令愚民取长陵一抔土,陛下何以加其法乎?”意谓:盗窃宗庙中的玉环就要灭族,假如盗取高祖陵墓一抔土(即挖坟掘墓),又有什么处罚能超越灭族呢?显然,上列三例中的“加”都表示两种情形的比较,“加,犹逾也”。

“加”的这种意义,汉代以降,亦多用例。兹列举与“何以加之”句式相近者。《汉书·霍光传》:“拥昭立宣,光为师保,虽周公、阿衡,何以加此?”胡曾《泜水》:“韩信经营按镆铘,临戎叱咤何以加?”《三国演义》第十六回:“将军在匆忙之中,能整兵坚垒,任谤任劳,使反败为胜,虽古之名将,何以加兹?”上引三例中的“何以加此”、“何以加”、“何以加兹”皆为反问说法,与本文讨论的“后有大者,何以加之”句式类同,换作否定说法即“无以逾越”、“莫能逾越”,“加”只能训为“逾越”、“超过”。

要之,“如此避而不击,后有大者,何以加之”句中的“之”指代的不是“大者”,而是“避而不击”的行为,李左车用激将之法劝谏武安君邀击韩信,试图在对比中指明危害说清道理。“何以加之”当译为:超过避而不击的方法又能是什么(只能是投降)?

三、吾悔不用蒯通之计,乃为儿女子所诈,岂非天哉

此系韩信长乐宫钟室临终之语。教材注释“儿女子”:“妇女小子”。教参译文:“我后悔没有采纳蒯通的计谋,以致被妇女小子所欺骗,难道不是天意吗?”“妇女”指高后吕雉,“小子”指太子刘盈(即后之汉惠帝)。但韩信之死,完全出于萧何、吕后的密谋,生性懦弱的太子刘盈根本没有参与其事,更不可能至长乐宫钟室观刑而遭韩信叱责。韩信临死亦未必知道萧何之诱捕毒计,一腔怨怒只会发泄到吕雉身上。据史实考之,“儿女子”只能释为吕雉。

韩信语“乃为儿女子所诈”中之“儿女子”,独指吕后,与太子无涉,有《汉书·韩信传》为证。班固记韩信之临终语:“吾不用蒯通计,反为女子所诈,岂非天哉!”“女子”等同“儿女子”,指吕后,班固对“儿女子”的理解无疑是准确的。《三国志·魏书·贾诩传》“唯汉阳阎忠异之”裴松之注引《九州春秋》:“(韩信)拒蒯通之忠,忽鼎跱之势,利剑已揣其喉,乃叹息而悔,所以见烹于儿女也。”此“儿女”与“儿女子”亦同义。皆指吕后,而与太子刘盈无涉。

《史记·高祖本纪》记载,吕公欲许吕雉与刘邦,吕媪怒责吕公曰:“公始常欲奇此女与贵人。沛令善公,求之不与,何自妄许与刘季?”吕公曰:“此非儿女子所知也。”终许吕雉与刘邦。这里的“儿女子”为吕公责骂目光短浅的吕媪之语。责骂的对象除吕媪而外别无他人,“儿女子”只能指吕媪。“儿女子”的这种意义和用法后代史书中偶有所见。《汉书·王嘉传》载哀帝使者逼丞相王嘉饮药自杀,王嘉掷药杯于地,曰:“丞相岂儿女子邪?何谓咀药而死!”言称丞相非女流之辈,不能饮药自杀。

“儿女子”的另一说法为“儿妇人”。《史记·陈丞相世家》载吕雉之妹、樊哙之妻吕媭因陈平与樊哙交恶而谗害陈平,陈平用计获吕后信任,吕后斥责吕媭袒护陈平:“鄙语曰:‘儿妇人口不可用。’顾君与我何如耳,无畏吕媭之谗也。”这里的“儿妇人”义同“儿女子”,只能指吕媭。

由上列材料可以作出下列推断:“儿女子”本为秦汉时的“鄙语”即口头流行的骂人之语,读如“儿/女子”,其组词方式为偏义结构,义为女子,“儿”之义在词中虚化。正因为如此,“儿女子”又可训为“儿”。贾思勰《齐民要术·种葵》“拔大者买之”自注“儿女子七岁以上皆得充事也”。句中的“儿女子”即训为“孩童”(《汉语大词典》缩印本第853页)。

综上,韩信临终之语当译为:“我后悔没有采纳蒯通之计,竟被你这奸诈的女人欺骗!这难道不是天意吗?”如此,似乎更为毕肖韩信的声口,更能表达韩信的愤恨。“生死两妇人”,韩信因漂母而生因吕雉而亡,实在没有理由将一腔愤怒发泄到“为人仁弱”的太子刘盈身上去。

(原载《语文学习》2007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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