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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法国人对世界的影响

时间:2023-02-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787年美国宪法一直沿用到今天,而且对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宪法都产生了积极重要的影响,可谓“风靡世界”。这就是宪法制定者们创造的美国宪法最大的特色。然而,不可不说的是,美国宪法“权力分立”的思想却是来源于一个法国人。宪法作为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直接决定着美国后来的走向。

一个法国人对世界的影响 ——读《论法的精神》杂感

在一堂世界史的课结束后,有学生请我推荐近代以来,西方学者所写的十部影响世界发展进程的书籍。沉思良久,我开出了李嘉图《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马尔萨斯《人口原理》、达尔文《物种起源》、汤因比《历史研究》、奈斯比特《大趋势》等一批欧美经典之作书单,列在首位的则是法国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和法学家孟德斯鸠1748年发表的《论法的精神》一书。

一、风靡世界的“三权分立”法学思想

环顾当今世界,美国在立国后仅用了两百年不到的时间,就跃为世界上最发达的国家,个中原因引起了无数政治学家、经济学家和历史学家的兴趣。他们得出的结论之一是:立国文本——联邦宪法对美国近现代的发展起了重大影响。

两百多年前,美洲13个英属殖民地作为一个独立的国家,走上了历史的舞台。但是,建国之初松散的联盟,内不能完成国内市场的统一,促进经济发展;外不能应付英、法、西班牙的强势压力,维护得之不易的独立。在沉重的现实面前,建国之父们再次聚首,经历多次的争吵和妥协,终于在1787年制定出一部美国宪法,为美国人构建出一个全新的政治体制框架。

1787年美国宪法一直沿用到今天,而且对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宪法都产生了积极重要的影响,可谓“风靡世界”。究其核心精髓,有两个因素至关重要:全国政府和州政府的“权力划分”,以及立法、行政、司法部门之间的“权力分立”。

“权力划分”是指联邦制,简而言之就是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权力分配。联邦制度基本的思想是:宪法划分权力——某些权力授予全国政府,而另一些权力保留给各州。而“权力分立”不仅是指把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分别分配给国会、总统、最高法院以及其他地方法院,而且还指每个部门都享有宪法上和政治上的独立性,这样就有了制约和平衡,使各个部门得以延缓和阻止其他部门的活动。这就是宪法制定者们创造的美国宪法最大的特色。然而,不可不说的是,美国宪法“权力分立”的思想却是来源于一个法国人。

二、孟德斯鸠与《论法的精神》

孟德斯鸠出生于法国吉伦特省波尔多城的一个贵族世家,曾任波尔多郡法院院长,学术巨著《论法的精神》奠定了他在近代西方思想史上的地位。

孟德斯鸠认为,在一个国家内,存在着三种权力,即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他明确指出,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构中,自由就不存在了,因为这个人或者机构可能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如果司法权不同行政权、立法权相分立,自由也不会存在:司法权和立法权合二为一,法官就是立法者,他就会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实施专断的权力;司法权和行政权合一,法官就会掌握压迫的力量;三权集中,则一切便都完了。孟德斯鸠反复强调的是,无分权就无自由,而分权必须用法律来明确规定。

如此一来,孟德斯鸠就把洛克理论中已经提到的有关权力分立的思想具体化了,并把它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高度。

四十年后,受启蒙思想影响的美国建国之父们明确把权力的分立和制衡这一原则写入了宪法,权力的分立和制衡成为保证自由宪政理论的重要基础。宪法作为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直接决定着美国后来的走向。

三、从“重刑轻民”转向“保障民生”的中国法律

在所有文化内容中,法与社会的关系最直接,是文明的核心组成部分。任何文明及其内容之间都存在沟通的可能性。

1840年后,中国的大门被迫打开,中国进入了世界。在西方各种先进的思想涌入中国、影响中国的同时,中国法学家们也把西方的法律移植进来,包括概念分析工具、分析框架、理论模式等。但是,有两点是值得关注的:第一,1840年后中国的大门是被迫打开的,中国并没有真正地,更谈不上主动地融入世界结构之中;第二,中国传统法学思想中“重刑轻民”根深蒂固,在“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观点支配下,更不会轻易改变。

事实上,中国真正进入世界结构、进入世界规则之中,是在1978年改革开放之后,特别是中国加入WTO之后。

在改革开放的意识和作用之下,中国的立法进入了快车道,中国法学三十年的进步非常巨大,举世瞩目。在2008年3月,吴邦国委员长向出席十一届全国人大的代表们宣布:以宪法为核心,以法律为主干,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在内的,由七个法律部门(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三个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

尤为令人欣喜的是,摒弃中国传统法学思想中的“重刑轻民”,注重保障民生、改善民生日益成为近年来立法中的重要指向和立法的中轴线。从物权法出台明确私人财产权、鲜明保护公民私有权,到及时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突出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再到义务教育法全面修订和固定义务教育经费的法律保障机制;从立法法确定立法听证制度,到反垄断立法、破除行业垄断,维护百姓正当利益,再到劳动合同法向劳动者进行了适当倾斜;从废止农业税条例,结束两千多年来中国农民种田交税的历史,再到三次修订个人所得税法,不断减轻中低工薪收入者的纳税负担……无不体现了中国现代法学对民生的关注,体现了法律对和谐社会的制度保障功能,体现了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

相信随着一些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法律,如民法典、国家赔偿法、行政强制法、社会保险法等的制定实施,民生问题的解决将进一步置于法律的框架之下。立法为民、司法公正,将惠及亿万民众,此实属国家之幸,芸芸众生之福。

法律如此重要,中学教育必须在教育教学中有形无形地推进法治思想教育,使一代代学子从青少年起就树立牢固的法治意识,养成守法习惯,懂得通过法律捍卫自己和人民群众的利益,捍卫国家的利益。这对中国的社会主义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将是强有力的保障。

2008年4月稿

(本文获上海市静安区“为人、为师、为学”读书征文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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