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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教育惩戒的再思考

时间:2023-02-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随着对教育中主体人的关注,教育惩戒对学生道德心理发展的影响也日益受到重视。因此在不伤害学生健康发展的前提下实施教育惩戒成为当前中小学教育领域的重要课题。合理的惩戒制度不仅是合法的,而且也是必要的。适当的惩戒不仅是教育者的权利,也是教育者的义务。惩戒的延续性决定了缺少这一环节是不行的。

对教育惩戒的再思考

张翔宇

惩戒是伴随着教育的产生而出现的,它是管理教育学生最重要的手段之一。但随着对教育中主体人的关注,教育惩戒对学生道德心理发展的影响也日益受到重视。另外,2008年9月颁布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修订版)》也独具挑战性地把关心学生健康正式写入了师德规范。因此在不伤害学生健康发展的前提下实施教育惩戒成为当前中小学教育领域的重要课题。

一、教育惩戒的含义和重要作用

在学校教育中,惩戒是指“对学生的品德不良行为实施批评、处罚或施加某种影响,使其感到痛苦或羞耻,激发其悔改之意,从而达到矫正的目的”。正确理解惩戒的含义非常重要,它不是以损害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为代价,不是以妨碍青少年的全面发展为成本。

一讲到惩戒,人们就很容易想到体罚。其实,二者不是一码事。惩,是警示、处罚的意思;戒,是提防、革除的意思。显然,惩是手段,戒是目的。那么,所谓惩戒教育,就是惩而戒之的教育,就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教育。

体罚学生是国家明令禁止的,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惩戒与体罚在理论上有着本质的区别。体罚是给予学生身体上感到痛苦或极度疲劳的惩罚,并造成学生身心健康损害的侵权行为。它包括体罚和变相体罚,即“体”罚与“心”罚。而惩戒是指“施罚使犯过者身心感觉痛苦,但不损害受罚者身心健康”为原则的一种惩罚方式。它在目的、手段、方式和产生后果上都与体罚有本质区别,其中最关键的在于,体罚损害了受罚者的身心健康。

教育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正面教育和反面的惩戒都是必不可少的。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全的教育。没有惩戒,教育也会变得惨淡无力。合理的惩戒制度不仅是合法的,而且也是必要的。这种合理的惩罚制度是对学校教育管理体系的有机补充和完善,能让学生在其亲身经历的教训中更加清楚地认识对与错,并通过适度的外在压力使学生的内在因素发生作用,自觉抑制自我行为过分膨胀,产生对错误行为的趋避意识,防止再犯同样的错误,有助于形成学生坚强的性格,能培养学生责任感,能锻炼学生的意志,能培养学生的耐挫能力以及抵制和战胜引诱的能力。适当的惩戒不仅是教育者的权利,也是教育者的义务。其实,惩戒本身并没有错,人们反对的也只是惩罚过度,即体罚。

二、教师实施惩戒教育中面临的困惑和问题

随着人们对教育的关注,教育中出现问题的曝光率也随之增大,体罚学生的相关报道一时间成为各大媒体关注的焦点。由于社会舆论和网络媒体导向,对教育者的要求非常之多,而给予的权力很少。无论是社会,家庭还是政府,都只知道对教育者的监督检查和约束,而国家对受教育者——学生的处理规定又太少。要求教育者不能批评学生、不能体罚学生、不能变相体罚、不能伤害学生的自尊,既对教育者有诸多的要求,还要让教育者教育好学生。以此看来,教育者在别人眼里就是“神”,只能对,不能错,既要像人一样食人间烟火,又要像“神”那样万事皆对。所以有人说当今的教师越来越难当,学生也越来越难教。教师一方面要面对越来越大胆调皮、越来越难以管束的学生,另一方面要面对各种惩罚学生的“禁令”和社会舆论的苛责,往往使教师陷入左右为难、束手无策的尴尬境地。处于这种境地的教师容易走两种极端:一是惩戒的不作为,即有的教师对学生放任自流,哄着学生过日子;二是惩戒不当,即有的教师对学生实施体罚,甚至将体罚当作发泄私愤的手段。前者导致教师放任失职和学生桀骜不驯;后者则造成学生身心伤害,激化教师与学生及其家长之间的矛盾。

教师在对学生实施惩戒教育过程中出现上述问题,从主观上分析,是教师这一职业有其特殊性,因为长时间跟大量人群相处对教师自身的心理素质要求过高,加上工作压力大,教师很容易产生心理障碍。如果不及时疏导,往往造成教师的消极怠工或无故的把这种激愤迁移到学生身上。教师心理不健康就不能正确理解学生的行为,还会影响师生关系,从而导致学生心理失调。事实表明,学生的害怕、说谎、缺乏礼貌、违抗、挑衅等心理失调,其原因之一,是与某些教师心理不健康有关的。职业倦怠最直接的影响是导致教师情绪不稳,决策技能降低,信息处理技能下降,抱怨与玩世不恭。这些反应在惩戒学生时便很容易造成惩戒的不作为。从客观上分析,原因有三。

1.无法可依的现状。对恶意违纪的学生缺乏规范的处理办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都有涉及,但都相当简略,没有具体可行的操作规范。《教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4)遵守所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规章制度。”但却没有规定学生不履行上述义务应当承担什么责任。众所周知,不承担责任的义务对人们是没有多大约束力的。

2.缺少互动。现在整个教育还往往局限于学校内,缺乏家庭与社会的参与。其实很多问题在家庭与社会的监督与督促下很容易在萌芽阶段有效地扼制住。缺少多环节的沟通与交流,许多教师对学生的惩戒是单独的,更多的只是局限于班级。致使学生离开学校后,家长由于工作等原因没有太多时间来过问孩子在学习及自身成长方面的问题,孩子由于畏惧心理,往往不能够向家长如实反映自己的问题,从而造成惩戒效果的间断。惩戒的延续性决定了缺少这一环节是不行的。

3.教师缺少班级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很多在职教师并没有系统地学习了解教育管理方面的知识。大部分师范院校在课程设计方面往往忽略了这一部分,直接导致刚分配到执教学校的年轻教师班级管理方面缺少方式方法,对一些棘手问题手足无措,只好请教有经验的老教师,而老教师也仅仅凭借个人经验,有些方法并不是很科学,这也就造成了恶性循环。很少有学校定期对教师进行正规的学生管理方面的培训与交流,很多都是形式化的座谈会或讨论会。

三、实施惩戒教育的原则和方法

惩戒是一把双刃剑,是一种危险的、高难度的教育技巧。在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的关系日益走向平等化的今天,建立一种新型的教育惩戒观,把握实施惩戒教育的科学方法和原则尤为重要。在实施过程中既要始终坚持激励为主、惩戒为辅、因材施惩、适时适度,又要遵循以下原则。

1.依法办事原则。惩戒教育实施的依据就是国家、地方、学校的法律、法规及规定等,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只有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等,才能使教育行为有所依据,否则容易造成教师在教育过程中的随意施惩,也就是惩罚,也就是常说的“体罚”与“心罚”。惩罚与惩戒是一对孪生兄弟,差距只有一步之遥,作为具体教育行为的执行者,学校应该集中法律专家、教育主管、家长代表等多方对于学生的不良行为作出明确的惩戒规定,那么就会大大减少教育事故和家长对惩戒的理解,避免教师在实施惩戒中的随意性。

2.尊重学生原则。学生是受教育者,但是与教育者是平等的主体,理应得到尊重。只有尊重学生,教师才会被尊重。由于传统的“师道尊严”使得教师放不下架子,在学生面前总是要高人一等,而当代学生平等、民主意识强烈,反对权威、反对传统,这样容易造成老师和学生、学校和学生的对立,惩戒一定要以尊重学生为前提,惩戒与惩罚的一大区别就在是否尊重学生。

3.惩前毖后原则。教育者使用惩戒时要明确其目的,要懂得惩罚只是一种手段而绝非最终目的。惩戒的目的是为了惩前毖后、维护纪律,使受惩罚的学生改过自新和健康成长,使大多数学生受到教育。如果这个目的不明确,教师就可能滥用惩罚,教师在惩罚学生时就可能带有个人的情绪、抱有偏见,就可能有“教训”学生的心理,结果就会对学生造成体罚。惩戒必须能解决问题,而不产生新问题。惩戒的目的是为了解决问题,如果达不到这个目的,就容易产生消极的作用。所以,在运用惩戒时要注意把握度、把握时机,注重惩戒的实际效果,不能产生副作用。

4.灵活多样原则。要针对不同的时间、场合、违规程度,以及被惩戒对象的性格类型,机智灵活地选择不同的惩戒方式,而不能一成不变、千篇一律。比如,对于故意违纪的学生与过失违纪的学生,对于初犯和屡犯,对性格外向和性格内向的学生,惩罚的程度及方式都应该有所区别。惩戒与其他教育方法相结合的原则。不能孤立地使用惩罚手段,必须与整个教育方法体系结合起来,尤其应该与说理、沟通、感化、激励等教育方法结合起来使用。

5.不伤害原则。“不伤害原则”是应用伦理学规范的宗旨,在教育中更应重视人的主体地位,因此,在使用惩戒时,教师应遵循对学生的不伤害原则。“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是学生通过惩戒“不愿”再犯错,而不是由于其惧怕再受皮肉身心之苦而“不敢”再犯错。坚持学生的主体地位,以不伤害其独立人格、个性发展及心理特征为前提,促进其道德品质的平衡健康发展。

6.三位一体原则。人在成长的过程中,同时接受着三方面的教育,包括父母的养育、学校的教育及社会环境的熏陶。同样,人在犯错时也要接受来自三方面的惩罚,家长的批评和矫正、学校教师的惩戒及大众舆论和法律的制裁。惩戒不只存在于学校中,来自社会、家庭的惩戒对一个人的成长同样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建立家庭、学校、社会三位一体的惩戒观变得十分重要。它要求在社会创造的自由民主的惩戒氛围下,父母体现尊重和爱,学校实现公平公正,使来自三方面的力量形成统一的合力,共同努力承担教育学生的重任,最终实现惩戒的科学化和高效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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