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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的概念

时间:2023-02-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毒品犯罪既是国际公约规定的一种国际犯罪,也是各国国内法规定的犯罪,是一个外延较广的概念。虽然国际公约不能直接成为我们惩治毒品犯罪的法律依据,但是其原则与精神均已体现在新刑法所合理吸收。为有效打击毒品犯罪,世界各国已经携起手来合力围剿毒品犯罪,以求得国际秩序的稳定和各国的安全与发展。

第一节 毒品犯罪的概念

毒品犯罪既是国际公约规定的一种国际犯罪,也是各国国内法规定的犯罪,是一个外延较广的概念。一方面毒品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法规,从事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以及与上述行为有关的破坏国家禁毒活动的行为。另一方面《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品和精神药物公约》亦有明确规定:毒品犯罪是指非法生产、制造、提炼、配制、兜售、分销、出售、交售、经纪、发送、过境发送、运输、进口或出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种植毒品原植物以及进行上述活动的预备行为和与之相关的危害行为。毒品犯罪是全世界共同面临的问题,对其不同界定分述如下:

一、国际公约对毒品犯罪的界定

根据1988年12月19日通过的《联合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第三条的规定,毒品犯罪是下列各项故意行为:违反《1961年公约》、经修正的《1961年公约》或《1971年公约》的各项规定,生产、制造、提炼、配置、提供、兜售、分销、出售,以任何条件交付、经纪、发送、过境发送、运输、进口或出口任何麻醉药品或精神药物;为生产麻醉药品而种植罂粟、古柯或大麻植物;明知其用途或目的是非法种植、生产或制造麻醉药品或精神药物而制造、运输或分销设备、材料或该公约附件中所列物质;组织、管理或资助上述所列任何犯罪;明知财产得自上列任何犯罪或参与此种犯罪的行为,为了隐瞒或掩饰该财产的非法来源,或为了协助任何涉及此种犯罪的人逃避其行为的法律后果而转换或转让该财产,或者隐瞒或掩饰该财产的真实性质、来源、所在地、处置、转移、相关的权利或所有权,或者获取、占有或使用该财产;明知其被用于或将用于非法种植、生产或制造麻醉药品或精神药物而占有设备、材料或该公约附件中所列物质;以任何手段公开鼓动或引诱他人去犯按照本条确定的任何罪行或非法使用麻醉药品或精神药物;以及参与进行、合伙或共谋运行,进行未遂,以及帮助、教唆、便利和参谋进行按本条确定的任何犯罪。

二、我国刑法中毒品犯罪的概念

我国《刑法》在第六章第七节专门规定了毒品犯罪,将本节罪名界定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以本节中第三百四十七条的罪名作为本节罪名的,从立法语言的严谨性来讲,这样规定本节的罪名不够全面和概括,稍嫌不妥,但这并不妨碍我们对本节各罪的理解和适用。

我国《刑法》中的毒品犯罪,是指违反毒品管理法规,非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及与此直接相关的破坏国家禁毒活动。这里的毒品管理法规,主要是指国务院发布的《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新刑法总则中的有关规定和分则第六章第七节的内容,以及联合国有关毒品犯罪的国际公约。虽然国际公约不能直接成为我们惩治毒品犯罪的法律依据,但是其原则与精神均已体现在新刑法所合理吸收。

进入现代社会之后,有关毒品的犯罪已经不再是一种纯粹的国内犯罪,而是世界各国所共同面临的问题,是一种国际犯罪。为有效打击毒品犯罪,世界各国已经携起手来合力围剿毒品犯罪,以求得国际秩序的稳定和各国的安全与发展。我国新刑法对毒品犯罪作专门规定,也正是为了与国际上惩治毒品犯罪相接轨,履行我国所承担的国际公约的义务,同时也是我国刑法总则第九条普遍管辖原则的一个具体体现。而且,毒品犯罪的现状及危害表明,其早已不是简单的危害人体健康的犯罪,更为严重的是它在威胁人类的生命健康、恶化未来人口素质的同时,还引发其他许多刑事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国家健康的发展,并渗透到各行各业和社会各阶层,其所造成的后果和损失是无法估量的,对毒品犯罪必须严惩不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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