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毒品犯罪的类型
根据毒品犯罪的概念,我们可以将1997年刑法典所规定的具体毒品犯罪划分为以下几类: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指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根据毒品数量与具情节承担三种不同量刑幅度的刑事责任。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 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4.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 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是指以下几种情况: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40克以上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7克以上不满10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的毒品;
2.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3.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
4.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
5.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进行处罚。
此外,《刑法》还规定,具有下列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
1.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
2.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罪的。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在相关报道中,我们经常看到一些法律意识淡薄而又贪图小利的人,往往被贩毒团伙以可怜的金钱雇佣,帮助他们运输毒品。他们被公安机关查获后,由于运输毒品数量很大,有可能被处以极刑,为贪小利而送了性命,而那些丧尽天良的贩毒者却逃脱了法律的制裁。在这里,我们告诫读者,要学习禁毒法律,千万不要再为小利铤而走险,以身试法!
二、走私制毒物品罪
走私制毒物品罪是指违反国家法规,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配剂进出境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的规定,走私制毒物品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大的(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单方制剂超过50千克、麻黄浸膏超过1 000千克、醋酸酐、三氯甲烷超过2 000千克、乙醚超过3 000千克),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承担的刑事责任进行处罚。
三、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所受处罚的标准进行处罚。对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四、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是指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或者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或者抗拒铲除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本罪的处罚有两个量刑幅度:
1.非法种植罂粟500株以上不满3 000株或者其他原植物数量较大的,或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或抗拒铲除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非法种植大麻5 000株以上不满30 000株的,应当认定为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
2.非法种植罂粟3 000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非法种植大麻30 000株以上的应当认定为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大”。
如果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人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五、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是指违反国家法规,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而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幼苗,且数量较大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六、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是指违反国家关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法规,采用引诱、教唆、欺骗的手段,促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该条第三款规定,引诱、教唆、欺骗未成年人吸毒的,从重处罚。另外,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七、强迫他人吸毒罪
强迫他人吸毒罪是指公然违背他人意愿,以暴力、胁迫或者或者其他强制手段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该条款第三款的规定,强迫未成年人吸毒的,从重处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八、容留他人吸毒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违反国家有关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办法,故意为他人提供吸食、注射毒品场所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某些大、中城市歌舞娱乐场所经营者在利益的驱使下,对其场所内发生的吸毒现象视而不见,不制止、不报告,致使歌舞娱乐场所吸毒问题日渐突出。
九、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是指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法规,明知他人是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而向其他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处罚自然人犯本罪的原则进行处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十、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是指在事先无通谋的情况下,明知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仍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掩盖其罪行,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条第二款规定,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分子的,与前述特定毒品犯罪分子通谋的,依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的共犯论处。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十一、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是指在事先无通谋的情况下,明知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毒品及其犯罪所得的财物,而予以窝藏、转移、隐瞒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九第一款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的,又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十二、非法持有毒品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持有较大数量毒品的行为。非法持有鸦片2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较大时,构成本罪。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非法持有鸦片1 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 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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