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辛亥革命后的禁毒
清末民初,由于戊戌变法以后,资产阶级改良主义和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提倡政治改革,鼓吹民主共和,开启民智,对整饬社会风气,革除烟毒积弊起到了积极作用,尤其是孙中山所领导的辛亥革命推翻帝制,建立资产阶级政权后,倡导新政,革除旧习,严禁烟毒。1912年,孙中山就任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伊始,就亲自主持颁布了《严禁鸦片通令》,“重申种吸各禁,勿任废弛”。这时期,原来势如洪水猛兽的烟害得到很大程度的抑制。
但为时不长,辛亥革命胜利成果为窃国大盗袁世凯篡夺。袁在掌权之初也曾于1912年3月10日颁布了《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在该律第二十一章中沿用清末《清新刑律》关于鸦片烟罪的规定。可实际上由于中国陷入了军阀混战的纷乱局面,鸦片又在全国再次泛滥。各地军阀为筹措军资,中饱私囊,采取所谓“寓禁于征”的办法,名禁实纵。规定对鸦片实行抽税公卖,按规定完税后,鸦片的运销吸食便成为合法。更有甚者,为广搜烟税,军阀还强迫农民按一定比例的土地种植罂粟,“违者严惩”,以致形成了二三十年代我国鸦片再次泛滥时,由进口变为国内自种为主的明显特征。
北洋军阀统治结束,国民党掌握政权以后,国民党政府于1928年3月10日公布《中华民国刑法》,专章规定了鸦片罪,同年还制定了《国府禁烟法》和《禁烟施行细则》等单行法规,为国民党政府厉行禁毒提供了较好的法律武器。但由于国民党政权执政后,地方势力仍然分据割治,政令不畅,吏治不清,以致法不能行,实际上仍然落入“寓禁于征”的旧套。后又变“寓禁于征”为“统运统销”,将烟税大权集中于中央。1935年1月1日,国民党政府对1928年旧刑法修改,颁布了新的《中华民国刑法》,所列烟罪罪种及处罚较之旧刑法和其他法规更为全面严厉,同年,国民党政府发布了《三年禁种,六年禁烟章程》。蒋介石还以军事委员会委员长的身份兼任全国禁烟总监。到1940年,国民党政府宣布全国已完成了禁烟计划。从理论上讲,禁烟计划已经完成,凡鸦片之贩运、种植、吸食皆为非法,烟税自然取消。但鸦片转入“地下”后却更加兴旺。主要原因有:1935年以后,国民党中央政府名义上统一中国,但地方军阀势力依然割据称雄,互相火并吞食不断;统治集团内部矛盾重重,各种势力时刻窥视中央大权;各级官吏又乘风作浪,舞权弄法,巧取豪夺,借禁烟敛财,有的不惜弃高官就低职,千方百计谋取缉烟职务,以致形成法令不畅,名禁暗纵。
此外,日本帝国主义在华的毒化政策也是造成旧中国烟毒泛滥的重要原因。日本早年就已加入世界列强对华鸦片走私行列,据记载,1931年对华鸦片走私的外国人中,以日本为最,占23.97%。日本侵占东三省后,成立伪满洲国,公开强制种植和销售鸦片。1933年,日伪当局成立鸦片专卖公署,设了32处专卖署和分署,以及奉天鸦片烟膏厂和大满号、大东号两个公司,专事鸦片制造和买卖。1937年以后,随着日本侵略的深入,由日本人控制的毒品也蔓延到中国大部分地区。进入20世纪40年代,日本帝国主义开始了“以钱养战”的侵略政策,买卖鸦片毒品便成为实现这一政策的经济手段。到1943年春,日本政府召开专门的鸦片会议,决定以中国的东北地区和内蒙古作为生产鸦片的基地,负责整个亚洲的毒品需要。
综观旧中国烟毒史,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历代统治政府虽颁布了禁令谕敕、法律法令,但整个禁烟斗争基于前述各种原因,实际是名存实亡,未能根本遏止毒品的蔓延泛滥势头,中华民族亿万同胞仍然饱受烟毒流害,致使国敝民凋,民众苦痛日甚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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