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学生处分条例
第一条 为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加强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维护学校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的校风和学风,依据《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有扰乱教学秩序,妨碍公共安全,侵犯他人权利,损害公私财物,偷摸盗窃,打架斗殴,聚众闹事等违纪行为者,均依照本条例处理。
第三条 违反校纪校规管理规定的处分分为下列三类:
(一)检讨(包括口头、书面、分开或不分开检查、检讨),停课反省;
(二)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三)有违纪行为并造成经济损失者,在给予上述处分的同时,一并处以经济赔偿处罚。
第四条 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作全校公开检讨或给予警告处分:
(一)不遵守课堂纪律,影响教学秩序,不听教育的;
(二)侮辱、谩骂他人或叫他人绰号的;
(三)说低级下流话的;
(四)经常迟到早退的;
(五)不听指挥,乱停放自行车的;
(六)不服从学生干部和教职工管理的;
(七)穿戴不整,烫发,化妆,佩戴首饰,男生留长发,女生穿高跟鞋,穿拖鞋进教室和不讲个人卫生的;
(八)不按时完成各科作业,不认真值日,不履行干部职责的;
(九)进营业性舞厅、电子游戏城、酒吧和音乐茶座等不适宜中学生活动的场所的;
(十)上课期间出入校门不主动配合检查或说假话的。
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者,加重处分。
第五条 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一)考试作弊或协同作弊的;
(二)在校吸烟、喝酒的;
(三)在校内追逐打斗的;
(四)在教学楼、办公楼、教职工宿舍附近扰乱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的;
(五)偷拿他人邮件或未经他人许可拆看他人信件的;
(六)集体外出活动,未经许可随意离队或违反纪律的;
(七)在校园网络中散布、浏览和下载黄色、反动信息的;
(八)不讲公共卫生,在校园内乱倒垃圾、污水、饭菜,乱扔果皮、纸屑随地大小便的(同时停课打扫校园清洁卫生)。
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不听劝告者,加重处分。
第六条 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一)打牌赌博或变相赌博的;
(二)在校内生火的;
(三)在教室或宿舍私接电线,安装灯头、插座,使用电器的;
(四)私自带外人进入学校,未办理来客登记手续的(造成损失的,同时追究经济责任);
(五)未经组织,私自出游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在公共场合乱涂乱画或将脚印蹬到墙上的(一并处以经济处罚);
(七)无故撕毁文件、法规、布告、通告、专刊或有关张贴物的;
(八)制造和携带凶器(匕首、刀具、棍、棒等)的;
(九)偷看或保存有害书刊的;
(十)损坏公物的。
情节严重者加重处分。
第七条 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处以留校察看处分:
(一)辱骂、殴打教职员工和值日学生干部的;
(二)行凶打人,但未造成伤害的;
(三)在大型活动中(全校大会、升旗仪式、文艺汇演、体育竞赛等)破坏秩序、不听指挥的;
(四)聚众起哄或在校外违章违纪造成较坏影响的;
(五)攀枝摘花、翻墙跳窗、撞门砸窗和撬门扭锁的;
(六)在校公然谈情说爱的;
(七)破坏教学楼、办公楼、机房等学校设施或严重影响其卫生的。
有上述行为,不听劝告者加重处分。
第八条 凡每学期累计旷课达6课时者给予警告处分,达12课时者给予记过处分,达36课时者作自动退学处理,42节开除学籍(3次迟到算一次旷课)。
第九条 有下列严重违纪行为之一者,分别处以赔偿或加倍赔偿经济损失处罚,同时令其退学至开除学籍:
(一)故意损坏和盗窃公私财产的;
(二)纠集社会人员与本校学生打架造成伤害事件的;
(三)殴打、辱骂师生员工情节严重的;
(四)被公安机关收审的;
(五)有盗窃行为的;
(六)严重违纪者。
第十条 本条例内没有列举的违纪违规行为,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理。凡是触犯刑律的,一律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执行。
第十二条 本《条例》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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